关于印发《青浦区规模经营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QB53020002020032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0〕193号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10.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代农业园区: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制订的<青浦区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20〕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制定了《青浦区规模经营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规模经营补贴实施细则(2020 -2022年)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青浦区规模经营补贴实施细则(2020-2022年)
为了促进我区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在原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和粮食家庭农场补贴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整合与规范,并形成本实施细则,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的粮食家庭农场及种植水稻200亩(含)以上的自主经营的生产组织。
在本区范围内常年种植蔬菜面积20亩(含)以上的本地种植大户及常年种植蔬菜100亩(含)以上的自主经营的生产组织。
二、扶持标准
对本区范围内符合规模经营要求的补贴对象,根据考核得分给予不高于200元/亩的补贴,其中:90分(含)以上的补贴200元/亩;80分(含)—90分的补贴160元/亩;70分(含)—80分的补贴120元/亩;70分以下不合格,不予补贴。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可根据各自实际给予相应配套。
三、扶持条件
扶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本扶持政策。
(一)土地流转规范。按照本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经营的土地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录入流转平台,有特殊情况的,需由街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经营主体规范。经街镇审核认定并颁发经营资格证书的粮食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按规定会计核算。
四、负面清单
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规模经营补贴享受资格:(1)水稻种植品种不符合当年度《青浦区水稻主导品种推介目录》;(2)有秸秆焚烧火点;(3)有田间乱搭建棚舍和违规棚舍;(4)田间有农药包装废弃物;(5)食用农产品农残检测超标;(6)未使用上海市种植业生产管理系统或神农口袋记载完整详实的田间生产档案;(7)经营期间转租转包。
五、工作要求
(一)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按照《青浦区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年8月下旬开始逐级申报,街镇审核后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的补贴对象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种植现场踏勘和档案资料检查。现场考核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之前完成,档案资料检查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之前完成,核查无误后再按要求进行公示、资金拨付。
(三)规模经营补贴实行跨年度拨付。
附件:1.青浦区粮食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2.青浦区规模经营考核表(粮食)
3.青浦区规模经营考核表(蔬菜)
附件1:
青浦区粮食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为促进本区粮食家庭农场有序发展,特制订粮食家庭农场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退出机制,具体如下:
一、准入条件
经营者原则上是本村的农户家庭,并常年务农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含2人);若有特殊情况,也可以是本镇或本区户籍农户家庭。
经营者男性年龄为60周岁以下,女性为55周岁以下。对信誉好、有技术、会经营或有相应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经村民委员会或街镇相关部门认定,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为50-300亩,农田的耕、种、管、收等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完成。持有农业等部门颁发的经营资格证书。
二、准入程序
(一)农户申请。由本村农户家庭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根据家庭农场经营者准入条件和本村的具体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农户逐一进行资格审核。
(三)民主评定。由本村老干部、老队长、老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定,择优确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人选,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采取“票决”制,按得票数确定家庭农场经营者人选。
(四)公示签约。家庭农场经营者人选确定后,必须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街镇土地流转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并在街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指导下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核发家庭农场证书。
三、退出机制
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土地流转合同,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其他劳动力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将经营的土地转包或转租第三方;或有“拼装”和虚报经营面积等行为的;家庭农场经营者有违反本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规定行为的。
附件2:
青浦区规模经营考核表(粮食)
街镇: 村: 经营主体名称:总得分:分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分值 | 考核标准及各项分值 | 考核得分 |
负面清单项 | 发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补贴资格:①水稻种植品种不符合当年度《青浦区水稻主导品种推介目录》;②有秸秆焚烧火点;③食用农产品农残检测超标;④有田间乱搭建棚舍和违规棚舍;⑤田间有农药包装废弃物;⑥未使用上海市种植业生产管理系统或神农口袋记载完整详实的田间生产档案;⑦经营期间转租转包。 | |||
1 | 茬口安排 | 10 | 经营期内种植绿肥或实施冬前深翻,每年轮流进行,得10分;种植麦子不得分。 | |
2 | 安全、绿色生产 | 20 | 农药分类放置,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技术要求使用农药,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使用有机肥200公斤/亩以上、配方肥25公斤/亩以上或缓释肥30公斤/亩的,得10分,否则相应扣分。 | ||||
3 | 生产环境 | 10 | 田间环境整洁,农田排水沟系通畅,无明显杂草和淤泥,得10分,杂草淤泥堵塞严重不得分。 | |
4 | 秸秆还田 | 10 | 水稻综合利用率达到96.5%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5 | 生产管理 | 40 | 6月20日前完成水稻种植的,得5分;绿肥于11月中旬前,冬前深翻于1月底前完成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全部采取机插秧、机直播等播种方式种植水稻,得10分,机械化种植率每减少10%扣1分,低于50%不得分。 | ||||
田间无明显杂草的,得5分,杂草达到10%或杂草稻10%以上不得分。 | ||||
无明显病虫危害的,得5分,病虫危害造成产量损失10%以上不得分。 | ||||
水稻亩产量不低于本区同类品种平均水平,绿色有机种植的水稻亩产量不低于本区绿色有机种植的同类品种平均水平,得10分,每减10%扣5分。 | ||||
6 | 经营状况 | 10 | 合作社/企业有规范、详实的会计账目,体现生产成本支出及粮食销售收入情况的得10分;家庭农场有成本和收入明细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7 | 加分项 | 10 | 采用侧深施肥技术施用缓释肥的,加5分;获得绿色认证的,加5分。 | |
合计 | 110 |
考核对象签字: 考核组成员签字: 所属街镇农业部门签字: 日期
附件3:
青浦区规模经营考核表(蔬菜)
街镇:村:经营主体名称:总得分:分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分值 | 考核标准及各项分值 | 考核得分 |
负面清单项 | 发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补贴资格:①有秸秆焚烧火点;②食用农产品农残检测超标;③有田间乱搭建棚舍和违规棚舍;④田间有农药包装废弃物;⑤未使用上海市种植业生产管理系统或神农口袋记载完整详实的田间生产档案;⑥经营期间转租转包。 | |||
1 | 安全、绿色生产 | 35 | 合作社/企业设立农药管理专门仓库、专人负责、出入库台账清晰,得5分,否则扣分。农药按杀虫剂、杀菌剂分类整齐有序放置,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剂量和安全间隔期等使用技术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无禁限用农药使用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合作社/企业有集中堆放肥料的专用农资仓库。使用有机肥200公斤/亩以上、配方肥25公斤/亩以上的,得5分,否则扣分。 | ||||
采取绿色防控措施(如三诱一网)的,得10分,否则扣分。 | ||||
经营主体获得绿色认证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2 | 生产环境 | 20 | 田间环境、场容场貌整洁、无废旧农膜和黄板,得10分;农田排水沟系通畅,无明显杂草和淤泥,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3 | 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 20 | 按照要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做好合格证开具明细表填报和反馈的,得10分,否则扣分或不得分。 | |
4 | 生产管理 | 25 | 蔬菜年亩均上市量不低于本区同类品种平均水平的,得20分,否则每低于平均水平10%扣5分。 | |
主栽品种采用并及时更新生产操作技术规范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5 | 加分项 | 10 | 耕整地、播种环节采取机械化生产的,加5分;建立蔬菜秸秆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场所,正常和规范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加5分。 | |
合计 | 110 |
考核对象签字: 考核组成员签字: 所属街镇农业部门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