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浦区百村基金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

主动公开

2021.04.09

青浦区发改委于2018年05月24日印发了《青浦区百村基金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18〕4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评估要求,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评估,现将评估内容总结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2021年4月7日,区发改委召开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专题会,对青府办发〔2018〕40号文件进行自评,参与评估人员认为自2018年发布以来,该文件为百村基金的投资与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了参考规范。

二、文件执行情况

(一)自办法执行之日起,百村基金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要求开展项目投资筛选与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为我区乡村振兴工作和提升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提供了良好的助力。

(二)办法是根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 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 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以及本市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办法的制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集体资产的特殊性,对相关资金投向进行了严格约定,避免集体资产因投资高风险项目而蒙受损失。此外,对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也进行了清晰地描述和界定,便于操作理解。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该文件内容目前符合百村基金日常投资管理的要求,建议保留该文件。同时,由于百村基金目前尚未有具体投资项目落地,建议在考虑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宽现有办法中对于投资方向的约定,促成百村基金尽快开展实质性投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