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促进数字广告产业 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青市监规〔2026〕1号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青浦区促进数字广告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青浦区促进数字广告产业
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关于推动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广告方向实施细则》及《上海市支持人工智能赋能广告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部署,推动青浦区数字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上海打造“国际数字广告之都”,结合青浦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总体目标
按照青浦区打造“会展广告百亿级”产业集聚规划、围绕青
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要求,抢抓青浦区长三角创新枢纽的建设机遇,推动数字广告产业向智能化、集约化、国际化发展,构建“数字赋能、创新引领、业态融合、跨圈联动”的产业生态,打造长三角地区和全市领先的服务业科技研发前沿地、创意创新输出地、产业全链集聚地、内外循环联结地,充分发挥数字广告业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赋能作用,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适用对象
聚焦数字广告产业体系,开展数字广告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章 扶持类别与标准
(一)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1.支持广告产业细分赛道创新应用。区级部门每年发布广告领域聚焦会展、数字营销、出海发展、时尚消费、直播电商、园区发展等重点领域服务发展的数智化创新应用任务,以“揭榜挂帅”形式支持开展。对成功揭榜并完成试点项目的,落地开展并成功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补助。
2.支持产业稳定可持续发展以“免申即享”方式。对连续2年稳定提供就业岗位≥20个(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的数字广告企业,次年给予15万元稳岗扶持。企业连续2年研发投入占比≥3%且获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的,每年给予20万元创新扶持;连续2年研发投入占比≥3%且获得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每年给予10万元创新扶持。
3.支持产业提质增效。完成国家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算法、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或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并落地算法应用、合规体系建设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项目补助。
(二)支持品牌创新赋能
4.支持数字广告证明商标创新应用项目。鼓励围绕数字化品牌创建、行业标准落地、品牌市场推广实施专项创新建设项目。完成中国广告协会CNAA一级广告行业标准化建设项目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项目扶持;通过上海市广告协会SGGXH数字广告分级标准化全流程建设项目的,按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5万元、10万元项目扶持。同一单位同类建设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扶持。
5.鼓励数字广告企业使用金融配套产品以“免申即享”方式,数字广告企业通过“青ZHI贷”、“数广贷”等特色融资产品,或依托文创支行等商业银行进行融资的,用于经营所需的,对上述产品和支行发放的贷款,正常还本付息贷款结清后,经银行核算,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50%的补贴。单笔提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单位当年度贴息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6.对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广告项目以“免申即享”方式,获得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广告方向的项目,按照政策规定以不低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一次性资金配套支持。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操作流程
1.申请。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发布政策申报指南,对于“直达快享”的政策服务,明确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内容;对于“免申即享”的政策服务,直接进行兑付。申报要求根据市级优化惠企政策相关流程办法进行,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材料。
2.受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
3.评审。通过意见征询、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评审。项目资金评审和事中事后的管理费用由区财政按照产业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比例进行安排。
4.公示。符合“免申即享”项目的、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须在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示。
5.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局党组进行审议。通过后按规定予以拨付。符合“免申即享”项目的,参照市级优化惠企政策相关流程办法进行拨付。
6.监督。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报市级资金扶持的按照文件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在享受本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对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本政策措施各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4.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