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QB730200020260007
主动公开
青文旅规〔2026〕3号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6.09.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9月13日
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加强青浦区文物保护与传承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核心要求
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改善文物保存状况,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文物保护工程严格恪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工作方针,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守护文物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工程实施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核定公布级别压实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各环节责任,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第三条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青浦区行政区域内经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实施的保护工程。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责任单位
建立健全区政府统一领导、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属地政府具体实施、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日常保养维护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体系。
文物保护工程的责任单位包括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业主单位等。
业主单位是指经国家批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以及拥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个人。
第五条部门职责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作为本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文物保护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工作,包括项目审批、方案评审、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
业主单位(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提出文物保护工程申请,组织工程实施,并履行日常保养维护职责。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管理职责主体,应当定期梳理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根据轻重缓急合理制定文物保护年度计划;组织或协助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设计、预算编制、立项申报、工程实施、现场监管、日常巡查;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监管机制。
其他相关部门(发改、财政、规资、建管、消防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的项目审批、规划衔接、资金保障、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工程类别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指针对文物轻微损伤进行的常态化、预防性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的临时性、可逆性应急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指为保护文物本体安全、稳定及延续其价值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指为保护文物安全、改善文物保存环境、提升安全防护水平而建设附加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至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七条工作流程
文物保护工程一般包括以下流程:梳理上报、项目预审、工程申请、方案设计、方案评定、立项上报、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
第八条申请上报
文物保护工程由业主单位提出工程申请。工程申请资料包括: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实施项目名称、地点,不可移动文物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音像资料;
(四)初步拟定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业主单位工程申请进行梳理,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应根据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的级别实行分级申报,并于每年6月底前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审批。
第九条项目预审
申报修缮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察和评定。经过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方可纳入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年度文物保护计划。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抢险加固但未列入年度计划额度的,可在实施的同时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补报。
第十条方案评审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须报送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
第十一条立项实施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立项上报后,应严格按照流程组织工程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属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同时应遵循区政府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选择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相关服务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许可。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进行全流程管理,加强工程前期管理、实施过程管控、竣工验收和资质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和隐患督促、指导业主单位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须上报预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设计和施工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质量检查或鉴定报告。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评审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出具《上海市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不合格的由业主单位负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资金来源
(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的补贴标准:
1.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经费,镇级项目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街道及区级预算部门项目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区属公司项目原则上由公司自筹解决;
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由业主单位(个人)出资,业主单位(个人)可向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费补助,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会同财政局、发改委、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审定,视工程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原则上补贴总额不超过总工程经费的50%;
3.混合产权的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公、私产权比例参照执行。
(二)经审核属重大、特殊项目的,应遵循一事一议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资金安排
项目立项后,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和区发改委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年度财力情况统筹确定、安排相应资金预算。
镇级项目中,镇级承担资金由镇财政筹措落实;区级承担资金(含上级补助)由区财政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下达。街道及区级预算部门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纳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国家、市级下拨的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资金监管
工程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安全、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依据具体情节作出暂停项目批核、停止经费拨付或收回专项经费的决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三)项目申报时承诺的配套经费不到位;
(四)未按项目核准方案要求开展实施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4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