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关于《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生态补偿帮扶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后评估报告

主动公开

2021.04.09

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政务公开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开展了《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生态补偿帮扶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金府〔2016〕72号)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标

本次评估工作旨在通过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客观检验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及时发现规范性文件在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性文件的延续、调整或终止提供依据。

二、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

《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生态补偿帮扶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金府〔2016〕72号),以下简称《意见》。

(二)评估内容

《意见》的实施情况:该《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截止至2016年底,生态补偿帮扶补助工作:

1.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2016年度:涉及544户,1017人,补助金额870000元。

2.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原乡(镇)办企业城镇老职工〕。2016年度:涉及8660人,补助金额15106950元。

3.医疗费自负部分大额人员(是指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在待遇有效期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居保大病医疗保险、镇保门急诊统筹保险及其它商业医疗保险等支付和补助后年度实际自负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人员)。2016年度:涉及153人,补助金额844799元。

实施效果:通过生态补偿等工作,解决了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医疗费自负部分大额人员的补助,确保了他们的经济收入,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涉及的生态补偿人群的关心和重视,受到了好评。

三、评估过程

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是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政务公开的要求相关规定的重要内容,金泽镇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研究部署,落实职能部门推进此项工作。按照“谁实施、谁评估”的原则,确定以《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生态补偿帮扶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金府〔2016〕72号)文件为评估对象,对其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了全面评估。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评估结论真实性、准确性。

四、评估结论

该《意见》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文件施行以来,我镇积极响应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依据文件精神,扎实开展了本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及医疗费自负部分大额人员等工作。通过强化组织领导,严格工作要求,切实保障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医疗费自负部分大额人群的合法权益。

综合以上,《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生态补偿帮扶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金府〔2016〕72号)文件精神在我镇得到了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成效显著,无重大问题发生,该规范性文件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意见建议

《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生态补偿帮扶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金府〔2016〕72号),该文件内规定有效期1年,现已废止。

金泽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