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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QA13010002018110

主动公开

青府办发〔2018〕60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08.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18年7月31日之前制定,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或仍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对上述清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予以重点清理。  

  (一)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相抵触或者存在不一致的规定,主要包括,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的规定;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规定;设定的证明事项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规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无法由开具单位调查核实的规定;设定的证明事项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营商环境优化的规定。  

  清理中,发现上述重点清理情形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文件)规定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等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进行清理。  

  三、清理分工  

  (一)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区政府、区府办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负责对由其起草的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一件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以牵头起草单位为清理主体。  

    2.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制定机关为清理主体,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被调整的,由承接其职能的主体负责清理。  

  (二)涉及证明事项的清理

    区编办统一负责本区有关证明事项的清理,并对证明事项涉及的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证明事项涉及的区政府委办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三)涉及营商环境优化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对由其起草的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四、清理意见提出和清理决定作出  

    (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决定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起草主体对照清理重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清理意见。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对照清理重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清理决定。  

  五、清理结果及公布  

  (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对起草主体提出的清理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除继续有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外,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简易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程序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  

  2.对需要适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各镇、街道,区政府委办局,各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按照清理要求,作出清理决定后,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六、清理工作安排  

  全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清理工作在2018年8月25日前完成。  

    (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2018年8月25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完成各自负责起草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1)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各清理单位根据清理情况,填写产权保护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于2018年8月25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七、其他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结束后,清理结果由区政府法制办按要求统一填写清理情况汇总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在清理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可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人:裴如英,联系电话:59728340)。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产权保护清理情况汇总表  

    3.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汇总表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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