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A13010002017032
主动公开
青府发〔2017〕17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7.03.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管公司:
现将《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
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坚持市场导向,促进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就业,将其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委员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安置补助费的用途和列支
征地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
征地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支付的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助费,可计入征地成本。
四、被征地人员的确定
(一)人员产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地单位以征地安置办法、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日期为界线,计算确定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人数。
(二)人员的条件和分类
需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是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五、就业培训
就业阶段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就业存在困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本区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服务及各类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费补贴。
六、就业阶段人员就业和保障
(一)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征地时,征地单位还应当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缴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从征地时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的生活费,月生活费以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按照规定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和个人医疗账户,记录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至领取养老金期间未就业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个人缴费部分50%的补贴。
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6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二)生活补贴费
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其中,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2年的,征地单位为其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可以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三)社会保险待遇
1.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就业阶段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60%,累计不超过36个月;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的补贴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累计不超过36个月;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个人的补贴为其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4.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就业补贴
本区被征地人员可按条件享受市、区两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和公共服务等就业促进政策。在此基础上,针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加大就业帮扶力度,鼓励其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
1.被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
(1)给予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市、区两级补贴
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申请按月同时享受市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上述两项补贴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6个月,但补贴期满且该被征地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最长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用人单位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可再同时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30%。补贴期限至该被征地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市、区两级社会保险费补贴
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市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被征地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该被征地人员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可再同时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叠加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30%,补贴期限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未认定为市级“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
(1)给予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区级补贴
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被征地人员就业,可申请按月享受区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5%,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25%。两项补贴期限至该被征地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给予灵活就业人员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
被征地人员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区级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的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60%,补贴期限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同一名被征地人员可随个人缴费年限和就业情况的变化,按照“就高”原则先后享受上述补贴。
七、养老阶段人员社会保障
(一)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由征地单位为养老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同时由个人再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缴纳,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补贴承担。其一次性缴费后,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养老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一次性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4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二)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阶段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已经按月领取本市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6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三)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八、资金保障
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财政按照1:1共同负担,镇财政全额列支,区财政负担部分通过当年区与镇财力结算下达,街道部分由区财政负担,纳入街道部门预算。
被征地人员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财政按照1:1共同负担,街道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不足部分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财政按照1:1共同负担,街道部分由区财政负担。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一列支上划,镇级负担部分通过当年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
九、经办机构及相关手续
落实就业和保障与土地处置联动,征地单位首先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补贴费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再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街道(镇)派出所提供被征地单位人员户籍信息,街道(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信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提供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姓名、性别、年龄等情况。
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经公告,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市社保中心完成备案后,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并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凭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为征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实施细则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青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3 月31日。本区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解读 :
http://xxgk.shqp.gov.cn/xxgk/GovInfoPub/Department/ShowInfo.aspx?infoid=fb08bca6-ff6c-42b9-86f2-252f8f3c95f6&CategoryNum=010028002&DeptCode=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