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百强优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QA13010002018126
主动公开
青府规发〔2018〕4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10.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浦区百强优秀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0月8日
青浦区百强优秀企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着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的导向,提高产业经济密度,提升区域产业发展能级。进一步聚焦重点企业、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引领作用,营造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积聚资源服务百强优秀企业,促进质量变革、效益变革、动力变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奋力推动青浦跨越式发展,结合青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当年度正常经营的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
二、认定类型
(一)百强优秀企业
以企业当年度入库税收为依据,汇总申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年度入库税收后,按纳税总额排序,取前100名认定为“青浦区年度百强优秀企业”。
(二)优秀平台企业
平台企业认定范围包括国家级、市级及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基地),示范楼宇和重点楼宇等,当年平台内所有企业入库的总税收达百强优秀企业纳税条件并同比实现增长的,平台运营主体可认定为“青浦区年度优秀平台企业”。
(三)高质量发展企业
经本市及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以及经区级按照“四个论英雄”认定的标杆企业,可认定为“青浦区年度高质量发展企业”。
三、认定要求
(一)合法合规经营。申报企业经营正常,依法依规缴纳国家税金、社会保险及按时支付职工工资。认定年度内未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允许汇总认定。集团公司、由同一经营管理团队进行运营的不同企业或控股公司,允许汇总核算,其中主体企业当年度入库税收须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被合并企业当年度入库税收须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税收最高的企业作为被认定主体。
(三)关联企业认定。对当年度企业状态非正常的企业(年内注销、年内迁出我区等),如有关联(同一股东)企业在我区存续,并符合本办法认定要求,可并入关联企业参加认定。
(四)平台企业认定。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及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基地),示范楼宇和重点楼宇等,可以以平台企业形式单独参加认定。
(五)取消认定
申报企业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认定:
1. 企业当年度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等性质严重的行政处罚,或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
2. 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或当年度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 企业当年度已被列入各相关执法部门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
4. 列入青浦区企业分类管理C类及以下企业、亩均贡献、能耗指标未达到要求的企业。
5. 平台企业或其引入企业涉及非法集资并已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示风险信息一例及以上的。
四、认定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参加认定,根据要求,及时填写申报材料。
(二)初审。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注册地所在镇及有关区属公司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属地部门统一提交。
(三)会审。区百强优秀企业认定小组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联合会审。
(四)审定。对联合会审通过的企业,按企业认定类型,会同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定,适时将结果在区级媒体上公布。
五、认定机构
成立“青浦区百强优秀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发改委、科委、规土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文广局、旅游局、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环保局、安监局、新闻办等,负责年度百强优秀企业的组织申报、联合会审、奖励方案制定实施及跟踪服务等。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提供申报企业年度入库税收,核实汇总申报企业、优秀平台企业及高质量发展企业年度入库税收额;
(二)对认定企业当年度依法依规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
(三)做好百强优秀企业宣传工作。
六、认定奖励
由青浦区人民政府对认定的年度百强优秀企业给予奖励。创新表彰奖励机制,采取授予奖牌、团队奖励和特色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一)授予奖牌
对认定的年度百强优秀企业按照认定类型颁发年度“青浦区年度百强优秀企业” 、“青浦区年度优秀平台企业”和“青浦区年度高质量发展企业”奖牌。
(二)团队奖励
对认定的年度百强优秀企业、优秀平台企业及高质量发展企业的经营管理团队给予奖励。百强优秀企业奖励额总体上按纳税排序分5个档次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表1)。
表1 纳税总量贡献奖奖励情况表
百强优秀企业名次 | 企业数 | 奖励标准 | 奖励额 |
1-5 | 5 | 40 | 200 |
6-10 | 5 | 30 | 150 |
11-20 | 10 | 20 | 200 |
21-50 | 30 | 10 | 300 |
51-100 | 50 | 8 | 400 |
合计 | 100 |
| 1250 |
优秀平台企业和高质量发展参照纳税总量贡献奖档次单独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额结合年度预算和认定企业情况综合权衡,奖励方案由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特色服务
对认定的年度百强优秀企业、优秀平台企业及高质量发展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享受本区相关产业政策,列入年度人才公寓优先供应对象、优先提供区级培训及交流活动等。
七、资金来源
对年度百强优秀企业的奖励设立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使用范围包括企业奖励、活动、宣传和特色服务等,预算总额为1500万元,企业奖励按实以转账方式支付。
八、附则
(一)本办法有关奖励与区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方面的扶持奖励不重复享受,对同一企业涉及重复扶持的,按“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三)原《青浦区纳税百强优秀企业评选办法(试行)》(青府办发〔2016〕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