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区管企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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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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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区政府办公室《2019 年青浦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青府办发〔2019〕21号),结合我区区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浦区人民政府授权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情况、改革重组情况、领导人员任期经营考核和薪酬情况及社会服务等信息。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第五条内容真实准确。要确保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严格落实责任。企业作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主要公开内容
第七条基本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
1、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公司管理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情况等。
(二)企业主业目录及品牌建设情况。
(三)公共服务类企业应公开社会服务信息,包括涉及轨道交通、供水、供气等民生领域相关服务指南。
第八条年度公开信息:
(一)财务信息
年度经济运行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等。
(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考核结果和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情况。
第九条临时公开信息:
企业改革重组情况:包括企业实施改制、合并、分设、新设等事项的相关方案及人员安置情况等。
第十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限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公开信息:
(一)区国资委网站;
(二)本企业网站;
(三)可通过其他各类公众媒体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财务信息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5个月内公开。
第十三条企业临时公开重大信息或基本公开信息发生变动,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章 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企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及其职责,细化公开信息的编制、审查、公开等流程,规范有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应重视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区国资委负责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督导。通过听取汇报、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国资委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果给予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严肃批评、公开通报: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