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主动公开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03.19

     一、事项名称: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二、办理部门: 区卫生健康部门

三、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 193311 以后出生或者 193311 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三)在 20151231 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四、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54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59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40元。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67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72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70元。

                            

五、申请材料

申请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 193311 以前出生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子女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四)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五)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

(六)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

(七)丧偶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办理程序

(一)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特别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特别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区卫生健康委。

(四)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资格确认意见。对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对象,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证》”)。如有异议,区卫生健康委应当重新审核。

七、服务时限

1. 区卫生健康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个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特别扶助资格的审核工作。

2.特别扶助金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特别扶助金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