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补偿金和用血互助金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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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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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序号 | 征收项目 | 征收标准 | 文件依据 |
1 | 献血补偿金 | 未完成计划献血量等量用血费的五倍 | 《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能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可以发出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以按照未完成计划献血量等量用血费的五倍,对其征收献血补偿金。 |
2 | 用血互助金 | 输血费的二倍 | 《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用血互助金由未献血的公民和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在需要临床用血时交纳。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规定:用血互助金收取标准为输血费的二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