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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核查验收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17〕28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7.03.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精神,根据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市级验收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6】156号)及《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开展核查验收。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街镇自查,区级核查,督促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率和权证到户率,规范和巩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保障,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核查验收的内容与方法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保障落实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

检查验收工作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访谈农户的方法,重点检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法制办、区规土局、区档案局分管领导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核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委分管主任兼任。办公室根据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协调推进全区确权登记工作成果核查验收的具体工作。

街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自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镇农经部门,负责做好自查及区级核查、市级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建专家库

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库,由区农委、

区财政局、区法制办、区规土局、区档案局、区人大、区政协及街镇农经部门等专家组成。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节点

(一)街镇自查(3月至4月)

街镇在区农委统一部署和相关部门指导下,严格按照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验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标准,全面开展自查验收工作。自查工作覆盖全区所有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村(居),以镇为单位确权登记率达到99.5%以上,登记农户权证到户率达到100%。通过自查验收,分别填写《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表》(见附件1)、《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情况检查表》(见附件2)、《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附件3)、《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附件4)、《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见附件5),切实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和梳理工作中尚存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向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并报请核查验收。

(二)区级核查验收(5月至6月)

   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街镇自查报告和核查申请后,在明确核查验收的前一天,在“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中随机抽选验收对象,每个街镇按不低于20%比例抽查,原则上不少于5个村,每个村抽检不少于5个农户、在采用确权确地方式确权登记的村(居)查看农户承包地不少于30块。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查看工作档案、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核查验收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街镇,要求及时整改完善。在完成区级核查验收后,区政府将本区核查结果、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市农委,并申请市级检查验收。

五、加强领导

街镇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验收准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及自查、核查工作全面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明确检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区农委作为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按照市验收工作总体要求,加强指导,严格操作,精心组织,确保高质量完成核查验收工作。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明确分工,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验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对街镇核查完成后,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在汇总分析核查情况和结果后,形成区级核查报告上报区委、区政府。综合评分情况和整改情况将作为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考评主要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工作保障落实情况检查表

       2、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情况检查表?

   3、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

       4、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

       5、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成果完成情况检查表

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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