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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意见(2018—2022年)》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03.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浦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意见(2018—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215

 

 

青浦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意见(2018—2022年)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民生活富裕,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市委办〔201848号)以及《中共青浦区委 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青委发〔20184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农村综合帮扶工作推进会相关要求,现结合青浦实际,就继续做好我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2018—2022年),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上一轮农村综合帮扶实施情况。我区列入帮扶造血项目资金支持的经济相对薄弱村有33个,分布于青西三镇。于2015年组建镇级平台启动帮扶造血项目建设,到2017年三个帮扶造血项目全部进入实质运营并实现收益分配。三个项目总投资额2.72亿元,其中市级财政支持8230万元、区级财政支持9877万元、剩余支持资金由镇级财政配套,平均每村增加经营性资产824万元。2017年起每年村均实现帮扶收益45万元,其中40%部分用于村域内的扶贫帮困工作,40%部分用于社员分配,20%部分用于村公益事业。

(二)新一轮农村综合帮扶总体要求。根据人均村可支配收入800元以下且人均村经营性资产1万元以下的认定标准,本轮认定由市级帮扶的经济相对薄弱村491个,其中:奉贤区94个、松江区42个、金山区85个、崇明区179个、我区91个,涉及青西三镇、白鹤、香花桥和夏阳等六个街镇。本轮帮扶注重区级统筹,聚焦生活困难农户,由区统一组建帮扶造血项目运作平台,利用造血项目收益建立区级帮扶专项资金。

二、帮扶对象和范围

(一)帮扶对象。各行政村和涉农居委会中具有本区农村户籍的生活困难农户。主要是指我区农村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未覆盖到的生活困难农户,以及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后,仍然因家庭收入低、支出负担重,村民公认的生活困难农户。按照生活困难农户涉及人员占本区农村户籍人数5%—8%的要求,由区农委研究确定本区生活困难农户的认定标准,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发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人均年收入为19260元)以下为基本准入标准。生活困难农户的确定,按照农户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初审和公示、街镇审核认定的流程,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并制定生活困难农户认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对本区生活困难农户进行建档立卡,并每年复核确认、动态调整二次。

(二)帮扶范围。经认定的本轮91个经济相对薄弱村中的生活困难农户由市、帮扶中心城区虹口区和本区共同开展帮扶,青西三镇和白鹤镇的非经济相对薄弱村中的生活困难农户由区、镇共同开展帮扶,其它街镇的生活困难农户由街镇、村共同开展帮扶。

三、帮扶资金来源

2018年至2022年,全市将筹措不少于50亿元的帮扶资金,其中市级财政安排20亿元,区级财政按照1:1配套。根据测算,我区本轮帮扶资金规模在7.2亿元左右,其中市级财政安排约3.1亿元,区级财政配套约3.1亿元,虹口区分五年支持1亿元。市、区财政和虹口区的帮扶资金由区统筹用于帮扶造血项目建设,由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帮扶资金的使用监管。根据本区帮扶造血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要及时安排好配套资金预算,考虑到虹口区支持资金逐年到位,由此导致的帮扶造血项目建设缺额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确保造血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四、帮扶运作方式

(一)组建帮扶造血项目区级平台。按照帮扶造血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要求,由区国资委牵头组建区级平台公司,利用市、区财政和虹口区共同支持的帮扶资金建设帮扶造血项目。区级平台公司由青发集团代为管理,具体负责帮扶造血项目的建设和运作。帮扶资金申请、帮扶造血项目建设方案报备、项目收益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遴选帮扶造血项目。按照安全可靠、收益稳健、易见成效原则,以购置优质物业、定制厂房出租、参投园区项目和总部经济以及其他优质的公用、公益性投资项目等方式,由区发改委牵头安排具体项目,指导办理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帮扶造血项目立项后将项目建设方案向市农村综合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及时申请项目建设启动资金。

(三)规范帮扶造血项目收益管理。帮扶造血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2021年起,按照项目投资总额以5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约5.5%)标准落实年度项目收益,收益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保障。利用帮扶造血项目产生的收益,建立区级生活困难农户帮扶专项资金,由区级平台公司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支持经济相对薄弱村中生活困难农户就业、因病因残因灾救助补贴以及其他情形的帮扶,结余资金可再投入帮扶造血项目。本轮经济相对薄弱村中上一轮也是薄弱村的,该村从上一轮帮扶项目收益中提取40%的扶贫帮困基金纳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四)强化综合帮扶党建引领。深入开展第四轮城乡党组织结对帮扶工作,实现城乡党组织结对帮扶和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有序衔接,加强统筹整合,调动各方帮扶资源,在鼓励对村级组织资金支持的同时,注重对村级组织的产业帮扶和人才帮扶,充分发挥村级组织自身资源优势,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形成互促共进的结对帮扶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帮扶任务扎实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地区办、区农委、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区规土局为成员,负责本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督导和监督管理。农村综合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委。

(二)成立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与虹口区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梳理帮扶需求,与虹口区签订综合帮扶协议,在农产品产销对接、农业休闲旅游、教育卫生能级提升等方面落实签约项目,推进产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推进农村综合帮扶工作。

(三)建立农村综合帮扶监督考核机制。将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纳入区政府督查范围,并将其作为对街镇以及区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帮扶工作开展专项检查,适时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建立生活困难农户增收目标责任制和生活困难农户收入统计监测体系,对农村综合帮扶工作开展综合评估。

(四)加强对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政策支持。加强农村综合帮扶造血项目综合性政策研究,形成产业、税收、财政等支持政策体系,保证帮扶造血项目实现稳定、较高收益,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推进农村综合帮扶工作。

(五)注重农村综合帮扶工作宣传引导。在推进农村综合帮扶工作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挖掘先进工作典型,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农村综合帮扶的良好氛围。

附件:1.青浦区经济相对薄弱村名单

2.关于青浦区农村综合帮扶资金投资意向的有关情况

3.关于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运作平台公司组建方案

4-1.青浦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标准(试行)

4-2.青浦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办法(试行)

 

 


附件1

青浦区经济相对薄弱村名单

2013-2017年综合帮扶对象
33个经济相对薄弱村)

2018-2022年综合帮扶对象
91个经济相对薄弱村)

镇名

序号

村名

街镇名

序号

村名

街镇名

序号

村名

街镇名

序号

村名




1

张家圩村



1

白鹤村



34

东淇村



67

南新村

2

庆丰村

2

杜村村

35

东厍村

68

任屯村

3

安庄村

3

红旗村

36

东田村

69

三塘村

4

沈巷村

4

江南村

37

东庄村

70

沙港村

5

林家村

5

金项村

38

金前村

71

双祥村

6

张巷村

6

南巷村

39

泾花村

72

田山庄村



7

泖甸村

7

青龙村

40

泾珠村

73

王港村

8

练东村

8

太平村

41

联农村

74

西岑村

9

泾珠村

9

塘湾村

42

练东村

75

新池村

10

北埭村

10

王泾村

43

芦潼村

76

新港村

11

太北村

11

五里村

44

泖甸村

77

徐李村

12

叶港村

12

响新村

45

浦南村

78

雪米村

13

朱庄村

13

新江村

46

双菱村

79

金姚村

14

东泖村

14

赵屯村

47

太北村

80

杨湾村

15

东田村




15

安庄村

48

星浜村

81

育田村

16

联农村

16

建新村

49

徐练村

夏阳
街道

82

金家村

17

双菱村

17

李庄村

50

叶港村

83

太来村

18

东淇村

18

林家村

51

张联村

84

新阳村

19

大新村

19

庆丰村

52

长河村

香花桥
街道

85

曹泾村

20

东厍村

20

沈巷村

53

蒸浦村

86

大联村

21

徐练村

21

王金村

54

蒸夏村

87

东方村

22

浦南村

22

先锋村

55

朱庄村

88

东斜村

23

蒸浦村

23

小江村



56

爱国村

89

金米村

24

芦潼村

24

新华村

57

蔡浜村

90

泾阳村

25

星浜村

25

薛间村

58

岑卜村

91

向阳村



26

徐李村

26

张家圩村

59

陈东村

上一轮33个经济相对薄弱村均纳入本轮帮扶范围。

27

杨湾村

27

张马村

60

淀湖村

28

爱国村

28

张巷村

61

淀西村

29

王港村

29

周荡村

62

东西村

30

双祥村

30

周家港村

63

东星村

31

雪米村



31

北埭村

64

河祝村

32

淀西村

32

大新村

65

建国村

33

沙港村

33

东泖村

66

金泽村

 


 

附件2

关于青浦区农村综合帮扶资金投资意向

的有关情况

根据测算,我区本轮帮扶资金规模在7.2亿元左右,其中市级财政安排约3.1亿元,区级财政配套约3.1亿元,虹口区分五年支持1亿元;帮扶资金年限从2018-2022年,共5年,帮扶造血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2021年起,按照项目投资总额以5年期贷款利率上浮10%(约5.5%)标准落实年度项目收益。其中,根据区领导对市级资金支持尽量多争取、早到位的要求,2019年拟争取市级扶持资金2亿元,区级财政需配套资金2亿元,虹口区对口支持0.4亿元,总投资约4.4亿元。

一、关于帮扶资金投资意向

按照市政府关于帮扶资金安全可靠、收益稳健、易见成效的总体要求,本次重点考虑购置优质物业、定制厂房、参投园区项目等作为主要意向。

初步梳理出了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已建成项目青浦新城一站C商业,拟建项目库克医疗定制楼宇、高新F1标准厂房(IMI项目订制)具体情况如下:

1.青浦新城一站C商业项目,已建成项目,产权属于新城公司,占地面积10916平方米,建筑面积45038.17(其中麦德龙7669平方米,永乐影城2357平方米),建设成本约3.432亿元,2017年总产值8000万元,租金760万元/年,出租率70%(目前租期麦德龙还有16年,永乐12年,其他的商业9年左右)。设想2019年上半年完成收购,按5.5%的基本保底收益率测算,按34000万元成本价测算,20197-2022年区财政共需补贴约699.51万元。

2.库克医疗定制楼宇项目,位于双联路北侧10-01地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为厂房及配套设施,总投资2.9亿元,目前已取得土地,计划9月开工建设,建成后将出租给库克医疗公司。此次帮扶资金拟投入8000万元,其中2300万元土地费用(西虹桥公司已垫付),5700万元建设费用。

3.高新F1标准厂房(IMI项目订制),紧邻北青公路以南和久业路以西地块,建筑面积约为1.4万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为一层带桁车的标准厂房、五层生产性辅助办公楼和其它辅助用房,总投资0.99亿元,计划2019年内取得土地并于9月开工建设,建成后将出租给IMI公司。此次帮扶资金拟投入2000万元。

二、具体建议

1.考虑到2019年资金到位和必须年度消化的要求,建议项目意向先行由帮扶造血资金以实际成本(以最终评估值为准)对青浦新城一站C商业项目进行收购,在适当扣除新城物业代建代管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后,涉及公共财政收益部分收缴区财政。剩余资金投入库克医疗定制楼宇项目及高新F1标准厂房(IMI项目订制)。

2.考虑到2021年后项目收益的硬约束,建议前两年租金收益部分不分红,结转到2021年用于后续年度分红。

3.考虑到项目建成后的稳定收益要求,建议帮扶资金募投项目打包纳入双百园区,统一制定综合税收区级财力返还政策。

4.考虑到管理主体及资产移交的时间上差异,建议在平台公司未实质性运作之前,新城公司继续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造血项目稳定收益。待资产移交及平台公司实质性运作后,管理权限再行移交。

5.根据资金测算情况,由于物业资产不能转让,相应的收益部分可能存在缺口,建议区经委、区文广等产业部门研究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同时不足部分区财政予以托底。

6.建议建设主体要进一步加快项目推进,倒排时间节点,力争在2020年前后建成,并提前做好项目招商,确保物业出租率和收益率。

 

 


 

 

附件3

关于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运作平台公司       组建方案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高农民特别是生活困难农户的生活水平,实现农民生活富裕,现就组建帮扶运作平台公司提出以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本轮经认定共有91个经济相对薄弱村,其中:朱家角镇16个、金泽镇26个、练塘镇25个、白鹤镇14个、香花桥街道7个和夏阳街道3个。

《关于深化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中,对平台公司组建和运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是:一是平台公司由薄弱村共同成立;二是市级财政帮扶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受援区(本区);三是造血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四是帮扶造血项目产生的收益纳入区级生活困难农户帮扶专项资金;五是区级生活困难农户帮扶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

二、组建方案

1.出资方:由涉及91个经济相对薄弱村的6个街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薄弱村的规模分别出资,拟组建上海青浦农村帮扶发展有限公司(暂名)。

2.出资规模:考虑到企业运营机制和经济相对薄弱村实际情况,建议按照每个经济相对薄弱村出资1万元测算,公司注册资本初定为91万元,出资方式皆以现金出资。

3.运营管理模式:该公司属帮扶造血管理类企业,为更好管理该公司,建议公司内部不再设置相关部门,具体业务全权委托青发集团公司负责,公司法人建议由青发集团委派。建议试行平台公司达到商定效益后,青发集团方可按一定比例获取委托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区帮扶办与青发集团另行制定。

三、工作安排

2019130 前:向区政府、区政府上报组建方案。(区农委负责)

2019210 前:按照批准的方案,完成公司企业登记注册等组建工作。(青发集团负责)

 

 

 

 

 

 

 

 

 

 

 

 

 

 

 

 

 

 

 

 

 

 

 

 

 

 

 

 

 

 

 

 

 

 

 

附件4-1

 

青浦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标准(试行)

根据《青浦区委区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青委发〔20184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农村综合帮扶工作推进会相关要求,为扎实推进青浦区2018-2022年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确保精准落实帮扶措施,做好生活困难农户识别工作,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认定标准如下:

一、资格条件

生活困难农户,是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基本标准,综合考虑户籍状况、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等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农户认定为生活困难农户。

(一)生活困难农户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生活困难农户家庭,一般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的家庭;在农村定居、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也有非农业户口的,计为一户生活困难农户;户口虽已农转非农,但是户口依然在本地,并长期居住在本村的人员,计为一户生活困难农户;

(二)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二、认定标准

申请生活困难农户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发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人均年收入为19260元)以下为基本准入标准。根据区统计局2018年鉴显示2017年末我区农村户籍人口344769人,按照生活困难农户涉及人员占本区农村户籍人口5%-8%的要求,各街镇按2017年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9500元,上报人数为24971人,占我区农村户籍人口数的7.24%,此数据可能与实际生活困难农户人数略有差异,所以实施日期为一年。

(二)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经认定后的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认定标准的,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家庭支出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经所属村(居)评议认可,可酌情纳入生活困难农户。当年度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户,一般视作已认定为本年度生活困难农户。长期不在农村居住,属于空挂户,不纳入生活困难农户范围。

三、施行日期

本认定标准自 201911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2019 1231


 

附件4-2

青浦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办法(试行)

为扎实推进本区2018—2022年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确保精准确定帮扶对象,精准落实帮扶措施,做好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识别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制定本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办法。

    一、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程序

    1.自愿申请。在区、镇(街道)的统一领导下,各村(居)组织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青浦区生活困难农户认定申请表》;

    2.入户调查。各村(居)对申请农户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农户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核查,形成生活困难农户初选名单;

    3.民主评议。各村(居)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对生活困难农户初选名单进行评议,对农户收入、刚性支出、家庭困难情况等进行核对分析,撰写会议记录,形成生活困难农户拟认定名单,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审核认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居)上报的生活困难农户拟认定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生活困难农户正式认定名单,并通知相关村(居)在村(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填写《青浦区生活困难农户调查认定表》并作审批决定,报区综合帮扶办备案。当年已经进行过公示程序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户不再重复公示;

    5.建档立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组织力量,将认定后的青浦区生活困难农户建立档案,并建立青浦区生活困难农户信息管理系统,将其相关信息录入青浦区生活困难农户信息管理系统。

(二)动态管理

对生活困难农户进行动态管理,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复核的基础上,对生活困难农户进行新增和终止。对新出现的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条件的,做好认定、建档立卡、录入信息系统工作。对收入水平高于生活困难农户收入标准线的或死亡的、外迁的生活困难农户,退出信息管理系统。收入水平虽高于生活困难农户收入标准线但增收情况不稳定的,可保留一年的观察期。

    1.新增。每年10月至11月集中受理新增生活困难农户申请,新增生活困难农户的认定按上述申请程序办理;

    2.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复审,分别从每年5月份开始、7月份完成;11月份开始、次年1月份完成,复核工作参照申请程序办理;

    3.终止。经过复核,不再符合农村生活困难农户条件的,村(居)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终止其资格并发放书面告知书。

    二、认定方法

(三)经济状况申报

申请家庭在申请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可支配收入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2.财产证明材料: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等;

    3.支出证明材料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医疗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包括:病历卡、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等。

    4.认定过程中相关部门认为应该配合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经济状况的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内容。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1.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住房公积金等家庭网的赠送、赡养费、抚(扶)养费等;

    5.其他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以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

    6.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银行存款和现金、有价证券、债权、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含车辆牌照)和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五)可支配收入的认定

申请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月前3个月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的所属月份,按照下列顺序认定: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反馈信息显示的月份;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单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

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后的收入认定,下列可支配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1.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人员的收入,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应当不低于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

    3.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患大重病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认定;

    4.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的收入,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阳光工场以及部分在残疾人服务社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特定残疾人员的收入,按实认定;

    5.老年人的赡养费,由其子女(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扣除子女(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20%作为赡养费;

    6.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7.中介、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

    8.房屋产权属多人所有的,该房屋的出租收入,依照房屋产权证上规定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若房屋产权证上未写明产权人所占份额的,按产权人数等额分配。

(六)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获得的下列收入可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护理费、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

    3.军队发放的转业费,军队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复员费、路费、伙食费及津贴、易地安置的安家费、一次性退役金及其他补助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5.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6.其他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7.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的国家赔偿金;

    8.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收入;

    9.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

    10.民政部门发放的救助金和工会组织发放的帮困金、补助金;

    11.计划生育奖励金、生育医疗费补贴、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特别扶助金和其它有关计划生育的补助金;

    12.高龄老人长寿津贴;

    13.儿童托费补贴、牛奶补贴、书报费、洗理费;

    14.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

    15.有劳动收入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16.退休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1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18.政策性农业补贴,如农资综合补贴、水稻种植补贴等;

    19.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

    20.在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精神病人社区康复日间照料机构(阳光心园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残疾人员,其获得的交通、伙食、劳动补贴及津贴等;

    21.其他政策明确规定免于计入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七)财产的认定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是指受理申请之日前一个月末,申请家庭合法所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现金等货币财产的人均金额;

    2.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所有权按照实名认定。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股票类有价证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类有价证券按照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3.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4.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的,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暂不计入家庭财产,购买住房后的余款一般计入家庭财产;

    5.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和价值,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和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三、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911日起 施行,有效期至 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