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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青浦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标准及办法(2022)》的通知

QB5306000—2021—007

主动公开

青农委〔2022〕126号

2022.07.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农村生活困难农户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青浦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标准及办法(202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2022728

 

青浦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标准

根据《青浦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意见(2018—2022年)》(青府发〔2019〕8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帮扶办对生活困难农户动态调整、经济核对等工作要求,为扎实推进青浦区2018-2022年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确保精准落实帮扶措施,做好生活困难农户识别工作,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认定标准如下:

一、资格条件

生活困难农户,是指我区各行政村和涉农居委会范围内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基本标准,综合考虑户籍状况、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等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农户认定为生活困难农户。

(一)生活困难农户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生活困难农户家庭,一般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农业户籍的家庭;在农村定居、家庭成员中既有农业户口也有非农业户口的,计为一户生活困难农户;户口虽已农转非农,但是户口依然在本地,并长期居住在本村的人员,计为一户生活困难农户;

(二)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二、认定标准

申请生活困难农户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以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发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为基本准入标准。

(二)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0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经认定后的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认定标准的,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等家庭支出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经所属村(居)评议认可,可酌情纳入生活困难农户。当年度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本年度内已认定过专项救助的低收入资格家庭的农户,一般视作已认定为本年度生活困难农户。长期不在农村居住,属于空挂户,不纳入生活困难农户范围。

三、施行日期

本认定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的12月31日。



青浦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办法

为扎实推进本区2018—2022年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确保精准确定帮扶对象,精准落实帮扶措施,做好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识别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制定本区农村生活困难农户认定办法。

一、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程序

1.自愿申请。在区、镇(街道)的统一领导下,各村(居)组织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青浦区生活困难农户认定申请表》;

2.入户调查。各村(居)对申请农户开展入户调查,对申请农户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核查,形成生活困难农户初选名单;

3.民主评议。各村(居)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对生活困难农户初选名单进行评议,对农户收入、刚性支出、家庭困难情况等进行核对分析,撰写会议记录,形成生活困难农户拟认定名单,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经济核对。区农业农村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生活困难农户中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对象,并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生活困难农户正在享受城乡低保、低收入等社会救助政策,并且符合各涉农区生活困难农户标准的,可以免予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5.审核认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村(居)上报的生活困难农户拟认定名单进行审核后,形成生活困难农户正式认定名单,并通知相关村(居)在村(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填写《青浦区生活困难农户调查认定表》并作审批决定。当年已经进行过公示程序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认定资格的农户不再重复公示;

6.建档立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组织力量,将认定后的青浦区生活困难农户建立档案,将其相关信息录入上海市农村综合帮扶管理公共平台。

(二)动态管理

对生活困难农户进行动态管理,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复核的基础上,对生活困难农户进行新增和终止。对新出现的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条件的,做好认定、建档立卡、录入信息系统工作。对收入水平高于生活困难农户收入标准线的或死亡的、外迁的生活困难农户,退出信息管理系统。收入水平虽高于生活困难农户收入标准线但增收情况不稳定的,可保留一年的观察期。

1.新增与复核。按照市帮扶办要求,每年集中受理新增和复核生活困难农户申请,新增生活困难农户的认定和复核工作按上述申请程序办理。

2.终止。经过复核,不再符合农村生活困难农户条件的,村(居)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终止其资格并发放书面告知书。

二、认定方法

(一)经济状况的内容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等内容。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1.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住房公积金等家庭间的赠送、赡养费、抚(扶)养费等;

5.其他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以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

6.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银行存款和现金、有价证券、债权、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含车辆牌照)和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二)可支配收入的认定

申请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月前12个月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的所属月份,按照下列顺序认定: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反馈信息显示的月份;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单位加盖公章的工资单等有效凭证显示的月份。

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后的收入认定,下列可支配收入,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1.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人员的收入,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疾病休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应当不低于本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

3.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患大重病实际未就业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收入按实认定;

4.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的收入,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阳光工场”以及部分在残疾人服务社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特定残疾人员的收入,按实认定;

5.老年人的赡养费,由其子女(夫妻双方)的收入,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扣除子女(夫妻双方)的生活费,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除抚养费后,一般将余下金额的20%作为赡养费;

6.离婚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按照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7.中介、转包承包获得的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认定;

8.房屋产权属多人所有的,该房屋的出租收入,依照房屋产权证上规定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若房屋产权证上未写明产权人所占份额的,按产权人数等额分配。

(三)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获得的下列收入可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1.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护理费、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

3.军队发放的转业费,军队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复员费、路费、伙食费及津贴、易地安置的安家费、一次性退役金及其他补助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5.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6.其他抚恤金、丧葬补助金;

7.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的国家赔偿金;

8.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收入;

9.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

10.民政部门发放的救助金和工会组织发放的帮困金、补助金;

11.计划生育奖励金、生育医疗费补贴、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特别扶助金和其它有关计划生育的补助金;

12.高龄老人长寿津贴;

13.儿童托费补贴、牛奶补贴、书报费、洗理费;

14.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

15.有劳动收入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16.退休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

1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中,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18.政策性农业补贴,如农资综合补贴、水稻种植补贴等;

19.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

20.在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精神病人社区康复日间照料机构(“阳光心园”、“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残疾人员,其获得的交通、伙食、劳动补贴及津贴等;

21.其他政策明确规定免于计入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四)财产的认定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是指受理申请之日前一个月末,申请家庭合法所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现金等货币财产的人均金额;

2.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商业保险等货币财产所有权按照实名认定。银行存款按照账户余额认定;股票类有价证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类有价证券按照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价值认定;

3.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

4.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的,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暂不计入家庭财产,购买住房后的余款一般计入家庭财产;

5.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和价值,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和其他合理的方式予以认定。

(五)经济状况申报

申请家庭在申请生活困难农户认定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可支配收入证明材料: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2.财产证明材料: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等;

3.支出证明材料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医疗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包括:病历卡、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等。

4.认定过程中相关部门认为应该配合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经济状况核对

1.申请人授权。生活困难农户应向所在村委会提交农户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附件1)。

2.核对委托。区农业农村委将需要经济状况核对的生活困难农户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授权书以及《生活困难农户申请家庭核对委托书》(附件2)交核对机构,核对委托书应包括生活困难农户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核对内容(生活困难农户家庭成员申请前一年的可支配收入、医疗支出,申请时上一个月末的货币财产、实物财产)。

3.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机构在确认身份信息、核对委托书和核对授权书完整准确后,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包含农户家庭成员相关经济状况的报告。

4.复核。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提出异议时,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对异议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复核。

5.信息保密义务。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核对工作规范,并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家庭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三、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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