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能效标识产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2019.08.28
根据《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本市能效标识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虚标能效等级、虚假宣传能效标识等违法行为,加快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对能效标识产品的双随机抽查。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对象
本市能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5%。
能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名录库由市市场监管局建立。
二、执法人员选派
拟采用上海市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按照“双随机”要求抽取相应执法人员。每家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2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库名单由各区市场监管局自行建立。
三、抽查事项
对被检查对象的产品能效标识标注情况、能效标识备案情况、能效标识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情况的检查。抽查以实地检查方式实施,查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产品是否贴能效标识;
2、能效标识样式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3、是否按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注能耗指标;
4、是否伪造、冒用能效标识;
5、产品是否按要求进行能效标识备案。
查询能效标识具体信息请登录中国能效标识网:http://www.energylabel.gov.cn。
四、法定依据
(一)《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
五、抽查结果
在上海市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2019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如下:
1.符合要求;
2.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4.存在能效标识标注违法违规行为。
六、结果处理
经检查发现,被检查对象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对象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对象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信息公开
对属于企业性质检查对象的抽查结果将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对属于事业性质检查对象的检查结果将根据市局统一部署在相关平台或市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局计量处负责此次抽查工作的牵头组织,制定工作方案。
2. 依规办理,如实记录。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完整填写检查表,保存相关书面资料,并按要求录入系统。
3.加强协作,及时上报。在检查中发现疑难复杂情况的,要做到一事一报、及时上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08月28日
附件:
能效标识产品监督检查表(生产)
1. 能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联系人及手机 |
2.能效标识产品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结果 (是/否) | 违反能效标识产品相关规定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 | |
1 | 能效标识产品是否按要求张贴水效标识 | |||
2 | 能效标识样式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 |||
3 | 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是否按规定标注能耗指标 | |||
4 | 是否无伪造、冒用能效标识行为 | |||
5 | 能效标识产品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 | |||
□符合要求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存在能效标识标注违法违规行为
| ||||
检查人员签字: | 受检单位签字(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