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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人大第六届第五次会议代表 第124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意见

主动公开

2025.10.16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潘栋代表:

您在区人大第六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第124号代表建议《关于农村宅基地迁户口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来媳妇,简化迁户口手续,允许直接迁入居委会公共户口的建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2009]70号)规定: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公行规【2023】4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另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综上所述,外来媳妇办理外省市投靠配偶户口时,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可以在其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而不能直接迁入居委会社区公共户口(注:社区公共户属于本市集体户口)。

二、关于老人过世后办理析产手续复杂,派出所能否简化迁入手续的建议

根据《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沪公行规[2024]2号)规定,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事项,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应当征得该房(地)产权全部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房(地)产权继承人的范围可以由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或者本市公证机关的公证书确认。

因此,针对您描述的农村地区迁入地房屋批复上老人过世,申请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情况,申请人需按照《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的要求,先到法院或公证处办理好确认房(地)产权继承人手续后,再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事宜。公安派出所将本着依法规范、负责热情的态度按程序规定为群众提供服务。

特此回复。

青浦公安分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