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浦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6017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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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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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吴昉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乡村闲置资源的建议》第143号建议收悉,其中涉及两条具体的建议分别是(1)没有门牌号的仓库等进行门牌编制。(2)各街镇因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限制条件,部分乡镇对于对外租赁,投资方进行装修后如遇动拆迁问题一律不予以赔付。条件苛刻不利于闲置资源的盘活利用,应根据实际情况、租赁年限、装修金额,提前进行协商签约赔付,以避免影响投资信心。
区征收中心对以上建议内容召集了相关单位进行了研究讨论和实地走访,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第三条(管理职责),门牌号管理单位为公安部门。目前已由朱家角派出所为您处理相关事项。
二、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在我区房屋动迁工作中,补偿对象为产权人。
经沟通了解,朱家角镇未对宅地基房屋租赁人放弃动拆迁装修补偿作强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已对可能造成租赁人误解的承诺书予以调整改进。
感谢您对于上述事项的关心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