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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浦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13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主动公开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6.16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逄立娟委员:

您在青浦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生体检报告解读的建议》的提案我委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项目背景及已开展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学生健康体检情况

1.学生健康体检基本情况。青浦区所有中小学校每学年组织1次在校学生健康体检,每年9月份启动,12月底完成。

2.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内容。体检内容包括:外科(身高、体重、脊柱、足底、残缺畸形、头部、颈部、胸部、腹部、淋巴结、四肢、皮肤)、内科(血压、脉搏、心、肺、肝、脾、胃肠)、五官科(内外耳、鼻腔、咽喉部、扁桃体)、口腔科(牙齿、牙周)、眼科(眼外观、沙眼、裸眼视力、屈光度)、血红蛋白。

3.学生健康体检前的培训与考核。监测工作开始前,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组织辖区内承担学生健康体检的工作人员,以理论和操作相结合方式开展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开展现场体检工作。

4.学生健康体检数据质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质控人员每日抽取当日体检人数的3%进行质控;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质控人员在每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内抽取1所学校当日体检人数的3%进行质控。质控内容为复测身高、体重、血红蛋白、腰围、脊柱弯曲异常项目,每日误差率控制在小于5%的范围内,2025年我区误差率为3.34%。

5.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反馈。体检结束后,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含异常结果判断),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无误后,由学校向学生及其监护人反馈,个体报告单内容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二)教育部门毕业班学生体检情况

1.全市初中毕业班学生体检于2024年取消。

2.对于高中毕业班学生体检,我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落实,该体检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区符合资质的机构为中山青浦分院,体检结束后医院会将结果反馈至学校,学校组织家长和学生本人在反馈单上签字确认,体检相关原版材料直接归入学生个人档案。针对体检结果异常的学生,各学校会及时告知并引导其前往医院进行后续诊疗。

二、关于有关建议的回复

(一)关于报告解读的回复

1.增加体检项目参考值范围。体检机构出具学生个体报告单的同时,增发一份体检项目参考值范围表,包括身高、BMI、血压和血红蛋白,帮助家长清晰地了解可能存在的健康风险,避免延误进一步复查。

2.继续完善健康指导建议。结合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参考值范围完善学生个体健康指导建议,教育部门将督促辖区各中小学校做好衔接配合,协助向家长传递解读信息,引导家长积极配合各项健康干预工作,形成家校社医协同共育的良好局面。

(二)关于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回复

1.进一步细化明确全流程操作规范。体检机构严格按照《学生健康体检技术规范》(GB/T26343-2010)开展检查项目,及时出具学生个体评估报告,涉及到屈光监测和眼轴监测等监测结果反馈及转诊工作也将进一步明确各视觉规范诊治中心的具体要求,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无误后反馈给学校,并由学校反馈给家长。严禁报告出现夸大健康风险或非必要医疗服务等表述,并严禁体检机构在体检现场或通过宣传材料进行过度宣传,例如夸大体检项目功效、推销额外收费项目等。

2.强化质控管理规范。我委将协同教育部门做好体检机构入校体检相关保障工作,组织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做好对体检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机构人员资质、操作流程规范性、设备校验情况等。

3.规范信息安全与数据管理。要求体检机构建立健全学生健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存储、传输、使用的安全规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手段,防止学生健康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三)关于方案实行时间的回复

我委将结合现有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组织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梳理短板及存在的不足,加强对学生体检相关人员培训,夯实业务基础,提升专业能力。

三、下一步计划与安排

1.完善学生体检结果反馈机制。一是体检报告单反馈同时提供结果参考值范围表,二是优化完善指导建议,增加专业意见内容,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学生家长的解释工作。

2.规范体检机构入校体检流程。我委将督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执行体检机构的准入申请标准,并组织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生健康体检真实、规范。

3.做好相关人员培训。体检开始前将统一对学生体检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夯实业务基础,确保学生体检数据准确无误。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和关心,我们会不断优化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提升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质量,为辖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主办单位: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