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浦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13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无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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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6.16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郑湘竹代表:
您在区人大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30号《关于建立被遗弃重症患者处置机制的建议》的代表建议已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事业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高度关注、深入调研与悉心建言。您的提案精准剖析了当前被遗弃重症患者处置工作中的痛点难点,提出的思路与举措极具前瞻性与现实针对性,对我区完善医疗保障与社会救助协同机制、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经认真研究,结合青浦区实际工作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被遗弃重症患者处置机制的重要意义
被遗弃重症患者处置问题,关乎医疗伦理底线、患者基本权益保障,也涉及医疗资源合理使用与社会治理效能提升。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此类特殊群体的救治与保障工作,严格落实“先救治、后结算”原则,全力保障重症患者生命健康。但在实际处置中,确实面临诊疗决策无依据、费用垫付压力大、监护主体缺失、追责惩戒难等现实困境。您的提案紧扣问题核心,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构建了“制度兜底-资源聚合-责任闭环”的全链条解决方案,契合我区推进 “幸福温暖家”建设、提升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的发展需求,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提供了宝贵思路。
二、结合青浦实际的推进举措
(一)健全联动处置机制,破解诊疗与监护难题
1.探索建立第三方医疗决策协同机制。立足我区医疗资源禀赋,由区卫健委牵头,联合司法、民政部门,组建由医疗专家、法学专家、伦理专家组成的专项咨询评议小组。针对被遗弃重症患者等特殊情形,探索建立快速评估、集体决策的联动机制,为临床诊疗提供专业权威的意见支撑,助力医院依法依规开展救治,降低伦理与法律风险。同时,积极对接市级层面法规政策修订进程,为后续完善制度保障夯实基础。
2.完善“医-警-民”临时监护衔接流程。依托现有基层治理体系,优化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应急联动流程。医院发现患者被遗弃或家属失联后,第一时间启动通报程序,公安部门快速开展家属溯源与核查,民政部门及时介入,探索建立临时监护责任移交的规范流程。明确各环节职责边界,由民政部门在临时监护期间代为履行监护职责,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救助资源,切实解决“无人签字、无人负责”的监护真空问题。
(二)强化源头治理与惩戒约束,减少遗弃行为发生
1.推动政策协同与惩戒机制落地。积极对接市司法局、市卫健委等上级部门,配合开展相关法规政策修订的调研论证工作,推动明确第三方决策、临时监护等制度的法律依据。同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的协同联动,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探索建立遗弃行为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的衔接路径,对查实的遗弃行为,依法依规推动落实相关惩戒措施,强化源头震慑。
2.构建前置预警与帮扶体系。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完善患者入院评估与风险预警机制,对存在家属遗弃倾向、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的患者家庭,及时通报街道(镇)、社区及民政部门。依托基层社会救助网络,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临时救助、政策咨询、照护指导等服务,引导家庭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困难,而非选择遗弃,从源头减少此类事件发生。
(三)优化资源保障与服务供给,减轻医院运营压力
1.规范特殊患者费用保障与垫付流程。严格执行国家及上海市关于特殊群体医疗费用保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被遗弃重症患者医疗费用的申请、审核、结算流程。加强与医保、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道路救援基金、医疗救助资金等政策的落地应用,探索建立费用分担与追偿的规范机制,有效缓解医院垫付压力,保障医疗资源可持续运行。
2.提升特殊患者照护服务能力。鼓励辖区医疗机构整合内部资源,同时对接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被遗弃重症患者提供基础诊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一体化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服务体系,探索术后康复、长期照护的衔接路径,切实保障患者的基本生活与健康需求。
(四)加强宣传引导与舆论营造,凝聚社会共识
依托区融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遗弃行为的法律责任、医疗保障政策、社会救助渠道等内容。通过典型案例解读、政策科普宣讲等形式,引导公众树立尊重生命、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营造“拒绝遗弃、互助共济” 的良好社会氛围,凝聚多方参与的治理合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区卫健委将以办理该提案为契机,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牵头组建专项工作小组,联合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细化联动处置流程,形成工作方案;二是选取部分医疗机构开展试点,探索预警帮扶、费用保障等具体举措,积累实践经验;三是积极对接上级部门与基层单位,推动政策落地与服务优化,持续完善被遗弃重症患者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与社会治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继续建言献策,共同推动青浦区卫生健康事业与社会治理体系高质量发展。
主办单位: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