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
无
主动公开
徐府〔2021〕34号
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1.10.18
青浦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及《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文)的规定,本镇拟定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因西虹桥沪青平公路北侧44-15地块项目征收土地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涉及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府土[2017]383号文批准,征收青浦区徐泾镇徐泾社区居民委员会11队农用地923.6平方米;徐泾社区居民委员会5队农用地8809.2平方米,合计9732.8平方米。
(二)责任单位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负责为本次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
按照被征农用地数及被征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共计0人。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落实保障方案公告日期前,在已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具体被征地人员的生产方案及名单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五)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
男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五周岁为就业年龄段人员;
2、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为养老年龄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就业年龄段人员
(1)征地单位负责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障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就业阶段人员实行市场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及就业培训等政策。
(3)征地单位按规定缴纳生活补贴费。
2、养老阶段人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人员,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补发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劳动力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及《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的文等有关规定。
三、户籍信息变更登记办法
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应按规定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方案本镇已于2021年4月9日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请予以批准。
联系人:杨明琨 59896373
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