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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

主动公开

徐府〔2022〕4号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3.11.21

青浦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及《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文)的规定,本镇拟定蟠和路(盈港东路-沪青平公路)新建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

根据沪青预征地告(2021)第661号文件批准,征收青浦区徐泾镇徐泾社区居民委员会11队农用地264平方米,征收农用地合计264平方米。

(二)责任单位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由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负责为本次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及人数计算办法

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员范围为《征地批文》印发之日,被征地范围内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农业人员。

人数计算办法: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

其中,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规划土地管理所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

具体被征地人员的产生方案及名单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四)被征地人员的分类

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

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养老阶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负责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就业阶段人员实行市场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及就业培训等政策。

(3)征地单位按规定缴纳生活补贴费。

2、养老阶段人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同时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及《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文)有关规定确定。

三、户籍信息变更登记办法

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按规定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方案本镇已于2022年1月7日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请予以批准。


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