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主动公开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03.05

    青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设立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青发创投基金”),并发布了《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15〕57号)。

    青发创投基金设立以来,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青浦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四新产业领域。2018年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发布《上海青浦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发布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 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 年第39 号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 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沪财企〔2016〕118 号)以及《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81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发布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管理办法》的发布有利于继续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青浦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重点领域,特别是着力培育以北斗产业、会展产业、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新产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青浦集聚。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青发创投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以及投委会、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相关方的职责和义务。  

    二是其明确青发创投基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运作原则。  

    三是对青发创投基金具体运作方式进行说明,包括参股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  

    四是明确了退出制度,包括青发创投基金退出方式、退出时间、提前退出条件、股权转让条件及价格等内容。  

    五是明确了青发创投基金风险控制、监督、绩效考核机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运作。  

   四、《管理办法》的操作方法是什么?  

    青发创投基金自2015年设立,由青发创投基金投委会负责决策,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委托符合条件的管理公司作为青发创投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体制上坚持决策、评审、日常管理相分离的体制。  

  五、《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差异  

    1、进一步明确青发创投基金管理机构运行机制,加强了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要求,在第二十八条中明确投委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创投基金管理机构需每年底形成全年度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创投基金的年度计划,明确创投基金年度资金规模、投资重点领域和方向,上报投委会办公室;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每半年形成报告上报投委会办公室。  

    2、进一步优化完善投资决策相关流程,在第二十条中明确和简化了投委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投资决策流程。引导基金投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投委会会议,形成投资意向;

(二)投资意向经区委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按有关决策程序执行;

      3、进一步提升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在第三条中明确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和管理也可适时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的市场机构作为具体管理单位  

4、进一步明确基金规模、设立形式等相关内容。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第九条要求,“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管理办法新增以下相关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以契约制形式设立  

第四条基金规模为6亿元人民币。经基金投委会同意,可以调整基金规模。

     第六条基金投资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6年。经基金投委会同意,投资期限可延长。  

第七条基金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由投委会决策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5、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创投基金禁止投资范围。修改原《创投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不得投资业务的描述“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根据《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第十二条,将其改为: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经认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6、强化风险管理,增加高管信用建设内容。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第十六条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第五章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建设相关内容,在第二十九条中明确根据上海市有关要求,引导基金及其高管人员应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7、进一步拓宽创投基金投资领域,将原管理办法第二条投资领域“青浦区产业发展需要的四新产业”改为“青浦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重点领域  

8、调整投委会领导和组成,一是增加由分管金融的区政府副区长任主任,二是根据《审计法》和区审计局意见,投委会成员单位删除审计局,三是根据机构名称变化将工商局青浦分局改为区市场监管局。  

     9、新增管理办法有效期,在第三十一条中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