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无
主动公开
青府规发〔2019〕4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9.11.08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村民的切身生活,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项工作。今年来,我区各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依法合规地开展农民建房审批工作,改善了农村村民的住房需求及农民生活水平,缓解了社会矛盾。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村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均发生了变化。2019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民建房诉求予以分类引导,并更新了申请条件和相关管理标准。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在新形势下规范农村村民建房,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在符合上位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立足我区实际且完整、系统的实施细则是十分必要的。同时由于上位政策已明确并正式下发,故制定本《实施细则》也是充分可行的。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依据最新出台的16号令和沪府规[2019]21号文件,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各管理部门分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更新完善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和建房相关标准,切实确保今后农民建房审批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合法合规。
三、起草过程
本《实施细则》在起草过程中,严格贯彻市人民政府16号令有关精神,并充分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16号令发布后,我局会区农业农村委、区建管委立即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并于7月初上报区政府书记专题会审议。书记专题会对该初稿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给予了重要指示。我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予以修改,并在8月12日向各街镇征询了相关建议和意见。8月28日,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并提出了进一步的工作要求。根据会议精神,我局会区相关部门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完善,并于9月10日再次向各街镇征询了修改意见。9月18日,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最终形成本《实施细则》。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六章,共四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十三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有关用语定义、管理部门职责、建房基本原则、分类引导要求、风貌用地管理及宅基地使用规范等基本原则。总则中明确区农业农村委为我区宅基地使用的主管部门;区规划资源局为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主管部门;区建管委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同管理。同时完善了青浦区农村村民建房会审联席会议机制。另外按照市级农民建房导向,明确针对不同情形的农民建房诉求,根据规划,采取分类引导的方式予以处置。
第二章为农户建房,共十三条,按照16号令精神,针对农户单独申请建房的主体资格、申请条件、各级审批程序、开竣工时限和竣工验收等事项予以明确。主体资格及申请条件均严格按照上位政策的相关精神予以制定,竣工验收方面引入房屋建筑测绘及备案机制。
第三章为农民集体建房,共六条。主要明确集体建房的规划用地审批、工程建设管理、配售方案等内容。
第四章为相关标准,共五条。内容上重新调整农民建房的用地面积、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以及间距、层数和高度等标准。用地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市级政策执行,建筑面积方面,考虑到建房政策的延续性,仍旧延用原先的农民建房标准。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及间距、层数、高度等项均根据我区实际进行设定。同时,根据16号令和沪府规[2019]21号文的相关精神,结合目前本区农村的生活生产方式,取消农业辅房和围墙。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六条。主要内容涉及街镇的监督检查职责、建房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理、责任追究和行政复议、诉讼等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共两条。明确了该《实施细则》的具体解释部门以及《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原建房政策的废止情况。
五、特别说明
农民建房的审批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村民的切身生活,在16号令发布后,全区各级对《实施细则》出台的呼声很高,同时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也亟需相应的政策保障,故建议《实施细则》发布后30日以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