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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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8
问:那些企业可以申请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区级补贴?
答:本区辖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1.集中安排具有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就业;2.月安置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均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3.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问: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的70%(含市级社保补贴)予以财政补贴。(本区以外户籍的沪籍残疾人仅享受市级政策即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的补贴)。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次年补贴”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安排本区户籍的残疾职工,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实际缴费月份数,给予补贴。
问:如何申报?
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应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镇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街镇社区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上交申报材料。未在申请期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
问: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答: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名单(区级补贴)》(附件1)
2.《青浦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区级)审批表》(附件2)
问:如果审核通过,资金什么时候拨付?
答:区民政局于每年7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问:该笔资金由谁监督管理?
答:区民政、区人社、区财政、区残联共同负责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由所属镇(街道)、区民政局共同追缴补贴资金,并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