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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解读:《2024年青浦区白鹤镇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主动公开

2024.12.12

一、政府信息的界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就主体要素而言,这里的行政机关包括狭义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就客体要素来看,所公开的信息与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有关。就形式要素来看,政府信息必须是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保存的信息。

二、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实现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各级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青浦区外青松公路2723弄69号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上海青浦”门户网站白鹤镇子频道,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详细申请方式见《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对于符合申请要求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