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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重大办《关于优化本区重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5.10.21

 青府办发〔20157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重大办拟定的《关于优化本区重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13

关于优化本区重大政府性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区重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简称区重大项目,下同)建设,特别是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加快前期审批手续办理,根据《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8号)、《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52号)和《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1+8管理办法)文件精神要求,现就优化本区重大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手续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

按照“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结”原则,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前期审批报审工作,区各审批职能部门建立专项审批通道、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时限。

二、适用范围

(一)已列入本区年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含储备项目)的区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已列入本区年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含储备项目)的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简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为轨道交通、城乡道路、公路、水务水利、环境(垃圾处理)、能源等建设项目。

(三)已列入本区年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含储备项目)的,对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区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

(四)区重大项目的重要配套项目可参照实施。

三、基本要求

(一)区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区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形象进度计划》提供“区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转递单”。

(二)项目法人落实专人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前期审批报审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报审工作。

(三)区各审批职能部门建立专项审批通道,落实专门推进机构专人负责,参照《关于进一步优化“绿色通道”项目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2104号)办理相关手续,即时管控区重大项目前期审批节点和时效。

(四)区各审批职能部门结合行业特点,限时办结各项审批手续。

(五)审批事项涉及评审工作的,评审单位在项目法人提交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评审后如要求反馈材料的,评审单位一次性提出,并在补充反馈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涉及第三方评审的,原则上参考本条款。若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主要措施

(一)立项和建设管理

1、项目报建

区重大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法人可提前进行项目报建,并在报建材料中附上“区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转递单”。

2、项目工可审批

项目工可编制完成后,在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正式审批意见尚未出具的情况下,区发改委可先行开展项目评估、节能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并可根据规划、土地、环评的初步意见,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待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环评批复意见等法定要件具备后,即批复项目工可。

3、施工图文件审查

区重大项目报建后,项目法人可提前抽取选定审图机构,审图机构可同步开展施工图审查前期服务工作。待初步设计批复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

4、初步设计审查

区重大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评审后,可以开展初步设计审批相关部门预征询工作,待环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方案、项目概算及供地通知齐全后可正式启动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施工许可

对于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条件为:已列入《年度区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形象进度计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取得、拆迁基本完成、施工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施工图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备案、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已缴纳农民工保证金。未及时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承诺限期补办,对逾期不办理的,记录诚信档案。对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区重大项目可根据进度要求,分期分段核发项目施工许可证。

(二)规划和土地管理

1、规划储备

强化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规划储备研究,并与本区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定期对本区系统性、网络性的基础设施规划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梳理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建设动态、土地使用情况和规划控制要求,根据评估结论及时对相应规划进行必要的优化调整。

2、规划编制(调整)

编制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专项规划或控详规划应征询用地预审部门意见,统筹考虑用地标准、建设需求和用地条件,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对已经方案论证且近期将实施的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涉及规划编制(调整),可简化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通过重大工程专题会议明确启动规划编制(调整)工作,并加快推进规划审批。

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中因工程技术原因引起的专项(或控详规划)调整,可同步开展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工作,规划方案听取公众意见和设计方案规划公示可同步开展,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规划批复后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无变化,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可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设计方案规划公示。

3、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和用地预审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和用地预审可并行受理。如需提前启动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经投资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单位可依据批准的规划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边界条件确认单》,成果管理部门、土地权属调查机构应优先安排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受理立项、权属调查、成果审核入库、报告编制等任务。

4、设计方案审查

为有效落实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引起的规划道路红线微调,应按《规划核心管控要素成果管理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规划控制线微调可参照执行。

如需提前开展土地权属复核和相关补充调查工作,项目法人可凭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启动相关工作。

5、用地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区重大办按相关程序确认,因工期、季节影响或应急保障等特殊要求的重大项目,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农转用审批受理的同时,可以凭已听取被征收农民意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和用地单位(或动迁责任主体)足额预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房屋补偿费用至镇政府、街道有关资金专户的缴纳凭证,会同镇政府、街道同步开展土地、房屋征收等前期工作。

对有特殊工期要求且土地审批手续在本区办理的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完成农转用审批并核发《供地批文》后,可凭相关镇政府、街道关于完成征地补偿及房屋补偿、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承担交地责任的书面承诺,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由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行政许可有效期延期

基于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技术经济论证较复杂、周期较长等因素,为与工可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时序有效衔接,《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决定》的有效期如需延期的,项目法人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效期可顺延两年,如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工程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

7、综合验收和执法

区重大项目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和房地产登记。对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已建成投运的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先查清事实,经规划土地执法管理部门认定后予以妥善处理。

(三)社会保障

1、落实社会保障

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凭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受理凭证,以及立项批文、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报告、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先行启动“落实社会保障、土地处置、户籍转性”程序。各相关部门为在受理之日已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

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批文下达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为期间新增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办理落实社会保障手续。

2、出具核定书

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根据落实社会保障办理情况同步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核定书》。

(四)绿地和林地补偿

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已批准的相关规划。项目选址涉及占用已建成公共绿地与规划公共绿地的,区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及市、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实施规划的调整。

1、绿地和林地补偿原则

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绿地补偿特别是公共绿地补偿的,遵循“占一补一、等量就近、系统完整、便于实施”原则。

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及林地补偿,占用已建成公益林地的补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地》规定执行。

我区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占用绿地面积、补偿措施、地形图、权属人意见、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等材料。具体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执行。

2、绿地补偿要求

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占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已批复的意见作为办理依据。

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占用已建成绿地的,项目法人要做好项目内绿地占补方案,落实绿地补偿和权属人意见。涉及占用公共绿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项目中予以平衡。如确实在项目中难以平衡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先区域内后全区的原则,提出平衡后的绿地补偿方案,向市绿化管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确实难以占补平衡且不具备补建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项目法人应当依法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应当列入项目总投资。

(五)水系调整补偿

1、水系调整及水面积补偿原则

水系调整应满足区域防汛安全要求,并遵循“符合规划、开填平衡、先开后填、就近补偿、异地补偿,同步施工”的原则。

填河论证报告应按照《上海市填堵河道论证报告编制大纲》确定的内容编制,河道开填原则上应在同一镇域范围内就地平衡。

我区纳入全区37条规划骨干河道整治中新增加的规划河道面积,原则上不得用作其他河道填埋的功能性补偿。

2、行政许可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填河论证报告,随其他必备材料或必备材料的替代证明一起,按管理权限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对于用地范围较大的区重大项目,可以一次编制填河论证报告,分期实施开填河方案,并应有明确清晰的阶段划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每阶段相应新开河道在填堵河道前实施,确保防汛排水安全。填堵河道行政许可获批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继续办理河道填埋施工方案等手续。

3、水系调整方案落实

水系调整方案中,就地补偿工程列入区重大项目内容,由项目法人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方案同步研究、设计同步报批、资金同步落实、施工同步实施的“四同步”原则实施;异地补偿工程以及涉及的征地、拆迁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在前期费用中列支,并委托项目所在镇、街道同步实施。

4、水面积补偿工程实施原则

在确保防汛排水安全的前提下,水面积就地补偿工程原则上要求先开后填,水面积异地补偿工程原则上同步施工。新开河道及新建排水工程未完全实施到位期间,为确保建设项目地块范围及周边区域防汛排水安全,应采取临时措施。因建设项目填堵河道影响建设项目地块范围及周边区域防汛排水安全的,须同步落实过渡期间临时防汛排水措施。

五、监督管理

区审批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区重大项目各项管理工作。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对已审批的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