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QA13010002018048
主动公开
青府规发〔2018〕2号
青浦区人民政府
2018.04.2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8年4月19日
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保护工作,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改善文物保存状况,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努力开创我区文物保护工作新局面,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程,防止文物资源灭失、损毁。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背景环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按照核定公布的级别,按级履行立项、勘查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和验收环节的具体责任,确保工程管理水平。
第四条 实施对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寺庙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五条 主要类别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是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是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是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是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是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责任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的责任单位包括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业主单位。
业主单位是指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以及拥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的个人。
第七条 单位职责
区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业主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工程申请。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梳理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根据轻重缓急合理制定文物保护年度计划,负责辖区文物保护工程的方案设计、资金预算和立项上报工程实施。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项目预审、方案评定、监督指导、工程验收。
第八条 工作流程
文物保护工程工作流程包括工程申请、梳理上报、项目预审、方案评定、立项上报、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
第九条 申请上报
文物保护工程由业主单位提出工程申请。工程申请资料包括: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修缮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音像资料;
(四)初步拟定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业主单位工程申请进行梳理,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的级别实行分级申报,并于每年6月底前报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项目预审
申报修缮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经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勘察和评定。经过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方可纳入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年度文物保护计划。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抢险加固但未列入年度计划额度的,可在实施的同时向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补报。
第十一条 方案评定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工程概算等)须报送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修缮方案。
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立项上报后,应严格按照流程组织工程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属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同时应遵循区政府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1+8”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须具备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许可。
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将对施工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和隐患应督促业主单位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区文化影视广播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须上报工程结算报告、设计和施工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质量检查或鉴定报告。区文化影视广播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评审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出具《上海市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不合格的由业主单位负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
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经费政府投入部分由区镇财政各半负担,镇财政全额列支,区财政负担50%(含上级补助)部分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下达;街道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纳入街道部门预算。
另外,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由业主单位出资,业主单位可向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申请经费补助,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视工程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混合产权的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公、私产权比例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监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工作流程
附件:
青浦区文物保护工程工作流程
1. 业主单位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修缮申请;
2.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梳理辖区内需要进行的文物保护工程,并按规定时间报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3. 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进行预审;
4.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通过立项审批的文物保护项目进行保护方案设计和资金预算;
5. 区文化影视广播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文物保护修缮方案;
6.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立项上报后,应严格按照流程组织工程实施;同时应遵循区政府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1+
7. 由建设单位向区文化影视广播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区文化影视广播管理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出具《上海市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表》。
工程工作流程
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修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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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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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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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上报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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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
编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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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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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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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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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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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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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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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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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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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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