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QB5301000—2020—041
主动公开
青农委规〔2020〕1号
无
2020.08.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区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青浦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
青浦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区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经济果林用地参照耕地管理)。
第二条 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以规范的管理程序和资金的独立核算推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是农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整改复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安排落实区级农田建设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项目上报、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安排。
各街镇(农业园区)是农田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区域内项目的申报、项目计划的落实、资金使用和监管、项目建设管理、镇级验收、整改复验、财政性资产管理等。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手续、施工建设管理及建后资产管护。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基本农田为实施范围,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并向蔬菜生产保护镇、乡村振兴示范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域内基本农田倾斜。
第六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坚持规划布局先行、产业目标引领、组织保障有力、绩效目标约束的原则,共同做好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实施推进、竣工验收、资产管理、上图入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扶持标准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相关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八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建设规模不低于100亩。优先考虑规模不小于500亩的菜田(含粮田)项目和不小于200亩的经济作物项目。
第九条 农田建设资金扶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资金投资标准:
粮食生产(毛地): 每亩不高于1.4万元;
蔬菜生产(毛地): 每亩不高于3.5万元;
经济作物生产(毛地):每亩不高于2.3万元;
在投资标准范围内,市、区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农田建设项目概算安排,并根据完工项目决算据实结算应承担的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标准范围内的农田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承担比例不高于70%,区承担比例不低于30%。超投资标准所涉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资金应与产业目标项目建设前后衔接、联动安排。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农田建设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应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复安排,同时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对农田建设的投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青浦区农业三区划定成果和农业发展规划,统筹落实区域拟建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包括项目区产业发展目标、水土资源条件、建设任务及时间节点、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设计、概算、绩效目标、设计图纸(区域、现状、规划)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街镇(农业园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工作,于每年4月底之前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下一年度实施项目。项目申请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评审申报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对各街镇(农业园区)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归类并建立项目库,项目经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初审、筛选,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委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同步报区发改委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组织开展概算审核,综合计划批复和概算审核相关意见,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投资(财务)监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审价审计、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提供服务的相关社会专业机构的委托按照本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由市批复部门决定项目终止:
(一)批复下达一年(含)以上尚未启动施工的;
(二)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调整达到20%(含)以上的;
(四)应当办理项目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逐级上报,区批复部门向市批复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 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的;
(二) 项目总投资额调整在10%(含)-20%之间的;
(三) 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向区批复部门申报办理项目调整审批:
(一)项目调整总投资额在5%(含)-10%之间的;
(二)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是指农田建设实施过程中需要发生的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费用,可按农田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纳入概算,并据实列支。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项目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第五章 项目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付根据项目建设主体实行区级或镇级报账制,并按照国库(财政)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级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资金清算工作,投资总额超过批复的部分由各镇自筹解决,批复计划之内的投资总额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参照农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有关资产入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街镇(农业园区)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责任主体,按照《青浦区深化灌溉设施长效管理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执行,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农田建设形成资产长效运行。同时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做好农田资产上图入库工作。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各街镇(农业园区)开展竣工核验工作,核验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项目资料。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市每年对验收项目进行不低于10%的抽查;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所有项目均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计划的各项建设内容,竣工决算已经专业机构审价、审计。
(二)项目各项管理资料齐全、完整,装订成册;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批复部门上报财务决算,市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决算批复。
第三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过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应合理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第三十七条 区、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三十八条 区、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