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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Qb3101000-2022-006

主动公开

青人社规〔2022〕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08.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将本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进一步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和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二、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一)就业培训、就业补贴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就业培训、就业补贴等事项,按照《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规发〔2022〕3号)《关于青浦区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青人社〔2022〕1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其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三)社会保险待遇

1.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女性镇保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继续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60%,累计不超过36个月;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的补贴按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累计不超过36个月;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个人的补贴为其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4.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但符合按月领取原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原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镇保养老人员相关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他

(一)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可以与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予以记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

四、资金保障

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由区与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各镇财政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先行列支,次年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街道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五、施行期限

本通知由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区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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