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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房管规〔2025〕1号

2025.02.12

关于印发《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5年2月12日


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拓宽我区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安置渠道,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加快安置进度,实现集约增效土地利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依法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房票有关定义

(一)房票

本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区域内用于购置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简称房票安置)的结算凭证。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以自愿为原则,从我区新建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楼盘信息库”(房源超市)中选择房源,利用房票金额购买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房票样式由区房管局统一制定及印制。

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票安置或实物房源安置;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可选择单一房票安置、单一实物房源安置、也可选择实物房源与房票相结合安置,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票安置,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结清所购房屋价值,与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计算、结清房票安置后的差价。

国有土地上可购买房票的金额由被征收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补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奖励费)和房票安置奖励构成(具体一基地一方案)。

集体土地上可购买房票的金额是由本征收基地实物房源安置的回购金额(实物房源安置回购面积乘以政府本区域内实物房源安置回购单价,并扣除购买实物房源安置应支付的费用)和房票安置奖励构成(具体一基地一方案),实物房源安置回购面积由本街镇征收实施部门核定,实物房源安置回购单价由区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二)房票房源

区房管局以本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通过意愿征集、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后,纳入“楼盘信息库”(房源超市),并对房源楼盘位置、销售备案价、房源户型、交房日期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并且对相关楼盘信息定期更新。纳入“楼盘信息库”(房源超市)中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应是已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现房或工程进度已整体达到结构封顶的期房,并均应为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三、奖励和优惠政策

(一)房票安置奖励

在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基础上,征收补偿方案中新增房票安置方式,对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给予房票安置奖励,奖励金额具体以一基地一方案。

(二)限购及税收优惠政策

限购及税收政策按照本市现有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房票使用规则

(一)实名登记

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二)房票核发

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选择房票安置方式、房票安置奖励及生效条件等,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以户为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核发房票。

房票一式三份,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各持一份,一份报区房管局备份。

(三)有效期限

房票有效期限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按照“一基地一方案”予以明确,原则上不超过1年,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

(四)房票支付

房票持有人购买可购房源时,持房票及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国有土地被征收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或集体土地实物房源安置的回购金额与房票安置奖励款应同比例使用。房票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应优先使用房票金额。在购房政策允许范围内,房票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自行支付房款差额,也可按照商品住房贷款相关政策办理业务。

(五)房票继承、挂失

房票持有人亡故的,相关继承人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调解书、法院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使用期限不变。

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核发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房票结算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同持房票、身份证、补偿协议及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结算资金。房屋征收部门核实材料后,由房票持有人及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商企业共同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并按照“一基地一方案”中明确的时间节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结算金额。房票金额使用完毕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房票。

(七)房票兑换

房票自核发之日起2个月内,不得改变其他安置补偿方式。2个月期满,房票持有人放弃房票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其它方式补偿,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在房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房票,并由房票持有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核发剩余余额的房票,也可以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申请用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的剩余金额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如剩余金额不足以购买该基地最小面积实物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方可向房屋征收部门兑换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的剩余金额。超过房票有效期的,房票不再使用,仍有余额的,按上述规定处置。

房票持有人逾期(原则上1年)未使用房票的,到期后可以按照补偿协议中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中除房票安置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房票持有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其他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并收回房票。

(八)房票资金管理

房票安置资金应实行闭环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资金纳入商品住房预(销)售资金监管。

五、责任追究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与被补偿人合谋非法套现房票,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杜绝套现问题发生,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协议置换、协议动迁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与上级新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试行)自2025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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