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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主动公开

2024.02.21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 加大青浦区对文化的扶持力度,促进文化的创新发展,吸引更多的优质文化资源、项目、人才向青浦集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区内文化的建设和发展,设立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面向服务于青浦地区的社会文化主体,扶持重点文化项目,助力文化创新转型升级,着重引导文化高质量发展,促进青浦文化繁荣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围绕丰富文化活动、增加文化服务设施供给、加强文艺创作、打造文化品牌、培养文化人才、完善文化配送体系、推动文化数字化建设以及营造区域良好文化氛围等重点项目合理安排使用。

(一)支持范围

为青浦文化繁荣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在青浦区注册的法人或各类社会组织、各街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及各类文化人才。

重点扶持青浦区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设施、优秀文艺作品、特色文化品牌、名家工作室及年度重大文化活动或文艺创作。

(二)支持标准

1、公共文化服务

主要扶持在区内开展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或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公共文化创新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总额30%(最高30万元)的扶持。公共文化创新项目给予一次性扶持1-5万元。

2、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设施

主要扶持由社会力量开办并自愿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的公共文化阵地。包括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公益性开放项目。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开办费5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公益性开放项目按年度考评结果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

3、优秀文艺作品

主要扶持对象包括创作和生产反映青浦社会发展的优秀文艺作品,在省市级以上专业领域获奖或入围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学类、书法类、美术类、摄影类作品。国家级:团体扶持5-10万元,个人扶持3-5万元;省市级:团体扶持3-5万元,个人扶持1-3万元。

4、特色文化品牌

主要扶持在青浦区长期发展,具有广泛影响力,形成特色文化品牌效应的大型文化活动(项目),举办一年一度专题系列活动的,给予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扶持(最高100万元);每年有固定演出活动的,视实际情况每场次扶持1-3万元(最高100万元)。

5、名家工作室

主要扶持于青浦地区开办,助力青浦地区文化发展繁荣的各艺术门类文化名家工作室,累计扶持期为三年,最高扶持金额45万元。

6、一事一议

对打造青浦文化品牌,提升青浦文化影响力,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年度重大文化活动或文艺创作,可放宽注册地限制,以一事一议方式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资金配套比例的,按上级文件执行;要求配套但配套资金比例不明确的,原则按照1:0.5标准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区级财政扶持的不予配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近一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院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组”)为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分管文旅的副区长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文旅局、区税务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办”),设在区文旅局。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实施细则;

(二)审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三)审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扶持数额;

(四)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五)指导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作。

专项资金办主要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定期向专项资金组汇报资金使用和资金运作情况;

(三)起草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细则,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监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初审、评估、审计及验收;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经专项资金组同意,按程序调整资金规模。专项资金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照“主体单位申请,决策机构审核”的原则进行使用。

操作流程:

(一)专项资金办每年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指南要求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受理期内向专项资金办提交《项目申报表》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专项资金办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项目评估,根据初审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专项资金组审批。

(三)项目批准后,由专项资金办与受扶持单位或个人签署《青浦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签署后,由专项资金办按规定确定采用一次拨款,并将相关请款材料送交区财政局申请拨款,由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核准后拨款。个人应缴税款由专项资金办代扣代缴,单位自行申报应缴税款。

(四)项目完成后,由专项资金办牵头组织项目审计和评估验收。

(五)专项资金组定期向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能,项目的绩效评估、费用审计和财务决算等监管工作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做到严格规范、专款专用、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 如发现项目的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和实际支出等与《项目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违规截留、挪用经费或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时,专项资金办有权对项目申报单位采取终止拨款、撤销立项、追回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扶持对象享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根据相关支出标准在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