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城市开发边界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及一般复垦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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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城市开发边界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及一般复垦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和上海构建新城发力空间新格局下,抢抓机遇加快推进长三角示范区和青浦新城建设,全力推进城市开发边界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破解现有资源环境约束瓶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14 号)、《关于印发市级项目土地指标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沪发改财金﹝2019﹞39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424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2021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减量化资金使用监管的通知》(青规划资源〔2021〕43号)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
(一)属地化原则。各相关街镇为开发边界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实施主体。
(二)利益平衡原则。通过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及耕地保护空间,实行有偿收购、有偿使用。既鼓励各街镇积极开展减量化工作,又有助于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三)科学实施原则。以郊野单元规划成果为依据,按照难易程度分类、分步实施减量化工作。
(四)协同推进原则。利用土地综合整治平台,结合公共安全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各种有效手段,形成工商、税务、城管、环保等多管齐下的工作态势,全方位推进开发边界外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
第二章 年度计划
第三条(可减空间认定)
各街镇开发边界外建设用地总量,扣除区总规、镇总规、郊规保留及农村宅基地、基础设施类以外,剩余工矿仓储及其他类建设用地,均纳入各街镇可减总量。
基础设施类包括:城镇村道路用地、公路用地、公用设施用地、轨道交通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特殊用地、铁路用地。
其他类包括:城镇住宅用地、港口码头用地、高教用地、公园与绿地、管道运输用地、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第四条(计划确定)
根据市级下达年度减量化任务总量与我区可减空间的比例,同比例按照各街镇可减量确定各街镇年度任务。上一年度未完成年度减量化任务的,本年度任务中相应增加未完成部分。
第五条(约束机制)
建立减量化工作月度通报机制,每月完成情况通报区委、区政府、各街镇及相关部门。当年度按月度进行任务考核,未完成季度任务的,报区政府同意后暂停下一季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各类规划修编,暂停各类建设项目审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补贴标准)
(一)新增建设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减量化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区级按 62.5万元/亩给予补贴,市级按45万元/亩给予补贴;
其他建设用地减量化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区级按62.5万元/亩给予补贴。
(二)新增耕地
减量化产生的新增耕地,在当年度地类变更中确认为耕地的,按37.5万元/亩给予补贴。
(三)农民集中居住
农村宅基地按照农民集中居住方式减量化的,相关补贴标准按照农民集中居住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拨付范围)
城市开发边界外现状建设用地,已经减量化立项的项目,必须在三年内完成减量化验收。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完成验收的项目,由街镇提出申请,经区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因不可抗力或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无法验收,可以取消立项,并对已支付的资金进行清算收回。
第八条(支付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补贴:取得立项批复后,经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预拨60%的补贴资金;取得验收批复,经上述审核程序后一次性结清补贴资金。
耕地补贴在年度变更成果确认后一次性结清。
第九条(使用范围)
减量化补贴资金由各街镇结合以后年度减量化任务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减量化成本主要包括:拆迁补偿费、建筑物拆除费和复垦费、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结余资金可用于: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耕地开发、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农村及公益性设施建设等民生重点项目。
第十条(奖惩措施)
超额完成本年度减量化验收任务的,超额部分予以30万元/亩的政策激励(其中区级财政奖励15万元/亩、街镇减量化结余资金统筹15万元/亩),奖励资金可由街镇统筹使用。未完成本年度减量化验收任务的,缺额部分扣罚15万元/亩。
第十一条(有偿使用)
各街镇如建设需要,拟由区级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占用耕地的,需缴纳相应指标使用费,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62.5万元/亩、耕地指标37.5万元/亩。相关费用通过土地出让收益结算扣除、用地单位在办理农转用审批前缴纳等方式结算。上述指标使用费可在减量化结余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职责分工)
区规划资源局主要负责对全区减量化潜力空间进行摸排、建立数据库,并负责年度减量化立项及验收计划的编制、下达、调剂、考核等日常管理;根据年度减量化工作计划和历年项目开展情况编制年度资金预算;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复垦土地的土壤检测工作。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统筹做好年度减量化资金预算管理,根据经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审核的各街镇减量化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耕地指标使用情况办理资金结算,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加强对减量化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土壤检测报告中的结论建议,结合农田保护相关规定,按“应耕尽耕”原则,指导督促各街镇、园区及时开展后续利用。符合农业种植要求的,方能用于农作物耕种;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生态修复,不得直接用于农作物耕种。
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对土壤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等过程中相关工作的指导,会同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对调查结果超出相关标准且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块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区水务局配合相关街镇做好项目立项涉及河道蓝线项目的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该进行立项范围调整。
区绿容局负责对后续验收为林地的项目根据造林规划及计划进行确认。
区经委负责建立城市开发边界外企业清册, 根据土地房屋合规情况、企业经济效益等进行分类管理,科学确定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减量化的重点和时序。
各街镇是减量化工作实施以及补贴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区级下达的年度减量化任务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资金使用有关规定依法合规使用补贴资金。各街镇作为实施主体,落实后期管护,确保土壤安全及利用,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检测结论建议,在区农业农村委的指导下开展后续利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考核)
各街镇减量化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青浦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街镇重点工作“以奖代拨”考核。
第十四(监督管理)
各街镇应建立健全减量化工作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区域内减量化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强化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指导与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资金和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解释)
本办法由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权限进行解释。未尽事宜,由两部门会商并报请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后立项验收且纳入2024年度减量化任务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关于青浦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14〕57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资金方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16〕83号)、《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减量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青财建〔2016〕3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青浦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