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浦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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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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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关于《青浦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6年2月至3月期间,我局组织开展《青浦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公众参与活动,通过网上公开征求、书面征求、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2月6日至3月8日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6年3月,我局书面征求相关市审计局、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的意见建议,未收到修改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
2026年3月,我局召开《青浦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经我局介绍《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1条意见:“建设项目资料比较多,建议在第十二条体现以电子资料为主,纸质材料为辅。”
该意见未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是保持与上位法一致。《审计法》及《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均未对资料形式作出“电子优先”的强制性规定,区级办法不宜突破上位法框架。
二是确保审计证据效力。建设项目涉及大量需核验签字盖章的原始文件(如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纸质原件是认定责任的关键依据,以电子资料为主难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是兼顾当前管理现状。区内各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程度不一,强制要求以电子资料为主,可能增加部分单位负担,影响审计工作顺利开展。虽然电子化是发展方向,但在制度层面不宜超前设定硬性规定。我局已在第十二条明确“含电子数据”,鼓励电子化报送,体现了对趋势的支持。
综上,该意见暂不予采纳。
上海市青浦区审计局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