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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审议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主动公开

2023.07.14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审议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请示》区政府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院长王祥修教授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徐郭飞律师共同开展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依据

(一)《青浦区委办局管办企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3〕91号);

(二)《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沪府办发〔2009〕45号);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四)《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五)《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二、审查事项

(一)主体审查

本审议稿编制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

(二)决策程序

本审议稿完整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完成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制定程序合法。

(三)内容审查

本审议稿内容总体上依据上位法制定,暂未发现明显与法律文件相抵触的情形。

三、意见建议

建议在实践执行过程中,如涉及应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以及应由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股权变动、产权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不实资产核销等,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此外,受托方应规范有关企业的财务核算、预算管理及审计等制度,配合区国资委及时做好国资收益收缴工作。

四、审查结论

经审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审议稿)》编制主体适格,决策权限、程序、内容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