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专家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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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专家论证报告
2022年6月15日,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了《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专家评审会,邀请了土地、房管、水务、绿化、林业、渣土、管线等领域7位市级专家,对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总体安排、实施细则等内容提出了客观、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已在实施办法中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专家组成员
袁华宝,上海市土地协会,高级工程师,土地领域;
陈勇,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房管领域;
邓继军,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副科长,工程师,水务领域;
常炳华,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规划处副处长,林业领域;
傅徽楠,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原书记、站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绿化领域;
吴义煊,上海市市绿容局分类中心,渣土科科长,渣土领域;
王水强,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管线领域。
二、专家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一)袁华宝专家
1、修改意见
(1)建议增加协同原则。
(2)细则应统筹市场配置,关注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的协调、统一。
2、采纳情况
(1)采纳。实施办法中明确组建“青浦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了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2)采纳。实施办法对土地指标的统筹管理、指标配置等方面提出各项措施,保障指标的合理配置。在土地指标统筹配置操作细则中明确提出关于土地指标使用费收缴的规定,做到了统筹市场配置。
(二)陈勇专家
1、修改意见
(1)进一步明确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2)关于工作职责,补充“区保障房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采纳情况
(1)采纳。实施办法第三条已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
(2)采纳。房源指标统筹配置操作细则第十四条提出,由区府办牵头,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和区规划资源局组成青浦区保障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在各项程序和要求中已明确体现。
(三)邓继军专家
1、修改意见
(1)修改水票操作细则名称。
(2)进一步复核水票的定义、水票细则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2、采纳情况
(1)采纳。水票操作细则名称为《青浦区政府性项目水票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与其他细则名称一致。
(2)采纳。实施办法及水票操作细则中已明确水票定义,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对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镇政府、区级公司、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工作职责作出详细安排,经复核无误。
(四)常炳华专家
1、修改意见
(1)办法职责分工等内容是否与市级六票统筹实施办法相一致,需进一步比对核实。
(2)需进一步明确林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2、采纳情况
(1)采纳。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参照《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涉及资源性指标统筹使用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等内容与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基本保持一致。
(2)采纳。林地占补平衡统筹配置操作细则第二条明确了实施原则,包括“占一补一”、“就近就地”、“区级统筹”等3条原则。
(五)傅徽楠专家
1、修改意见
(1)在补建选址方面,补建地块选择农用地,应考虑是否触及基本农田的底线。
(2)在绿地占用和补偿方面,绿化涉及土地的级差较大,除“占一补一”的要求外,需考虑是否还有其他适用原则和要求。
2、采纳情况
(1)采纳。补建地块原则上选择农用地,实施办法中已明确前提需符合相关规划,已考虑与其他政策规定的适配性。
(2)采纳。绿地占补平衡统筹配置操作细则第二条明确了实施原则,除“占一补一”外,还包括“动态平衡”、“灵活平衡”等原则,确保绿地资源性指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落实。
(六)吴义煊专家
1、修改意见
(1)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安置房源、水系、林地、绿地占补平衡涉及到的指标,与渣土的出土和用土密切相关,需要规范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审批、管理要求。
(2)对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需明确渣土平衡方面有关职能。
2、采纳情况
(1)采纳。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实施工程渣土计划管控,实施工程渣土平衡利用,强化工程渣土平衡利用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操作细则中还提出了相应保障措施,确保工程渣土平衡利用机制规范执行。
(2)采纳。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区渣土出土和用土的基本平衡工作,负责建立年度出土-用土项目储备库,指导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受理办理审批手续,会同区城管局、区建管委、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监管。
(七)王水强专家
1、修改意见
(1)建议结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对管线搬迁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进行优化,提高管线搬迁统筹配置效率。
(2)建议强化各单位协同配合相关内容。
2、采纳情况
(1)采纳。实施办法明确划分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详细制定工作计划,对各事项作出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确保项目工可报批前管线搬迁统筹安排。
(2)采纳。管线搬迁统筹按照“统一储备、统筹安排、综合调配”的原则,区建管委负责管线搬迁统筹管理工作,区规划资源局、区科委、各街镇、各管线权属单位等配合落实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