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会的说明
QH10220-16
主动公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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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2022年9月7日下午,区商务委组织召开《青浦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草案)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市政府办公厅、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上海粮油行业协会的3名专家出席。会上专家就管理办法内容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根据专家意见逐一进行了修改完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专家组成员
宋才辉上海粮油行业协会秘书长
李倩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法律事务处
齐岩波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策法规处
二、专家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一)宋才辉专家
1.修改意见
(1)第三条,建议在“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后面加上“稳定粮食市场”。同时,考虑到稻谷和小麦占比情况,建议将稻谷的顺序调到小麦之前。
(2)第六条,建议应当重视对于粮库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
(3)第十五条,建议在“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相关表述前增加“积极”二字。
(4)第二十六条,考虑到青浦可能存在本区自产粮食无法满足轮换要求的情况,建议增加“到临近区县收购”相关表述。
2.采纳情况
(1)采纳,根据青浦区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实际消费情况和储备情况,已将相关表述调整为“......稻谷、小麦等原粮及其成品粮”。
(2)采纳,未来将更加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粮库安全消防处置能力。
(3)采纳,已将相关表述调整为“积极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的粮食储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4)采纳,已将相关表述调整为“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政府储备轮换的,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确定”。
(二)李倩专家
1.修改意见
(1)第二条,提到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资金管理等顺序与后文不匹配,建议将第一第二章合并成为总则,原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第七条也并入总则。
(2)第七、十八、三十一条,建议不要明确在公开发布的文件中提到农发银行青浦支行,可参考53号令中使用政策性银行的表述方法,或是在农业发展银行后面加“等”,来减少排他性。另,农业发展银行不应承担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3)第九条,对于涉及到财政支出、补贴的部分,例如定额包干等,建议再听取市、区财政的意见。
(4)第十六条,对于承储主体的认定,建议参考53号令,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储主体由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择优确定,而不是由区政府确定。
(5)第三十五条,1)措辞,建议将“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中的行政处分改为政务处分,或是改为“依法给予处分或依法给予处理”,建议听取纪委、司法局的意见。2)结构,建议将对职能部门和对市场主体(承储企业)的处罚分成两条来写;建议删除“承储主体承担全部责任”。
(6)第三十六条,若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发文,按照谁发文谁解释的原则,区粮食局只能负责承担具体工作,不能负责解释。建议删除此条。
(7)第三十八条,1)“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提及印发之日时应当明确到具体的年月日,并预留30日的实施准备期。2)“原青府发〔2013〕8号文件同时废止”,建议向区政府法制部门进一步明确青府发〔2013〕8号文的性质,避免出现废止已经失效的文件的情况,这将导致相关主体对文件有效期产生误解。
2.采纳情况
(1)采纳,第二条相关表述已更改为“本区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规划、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原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章与第二章合并为总则,总则第7条明确政策性银行的相关职责。
(2)采纳,已将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原本提及农业发展银行青浦支行的表述更改为“政策性银行”。
(3)采纳,未来将在本次决策事项基础上,后续以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就轮换、经费等内容出台实施细则,决策过程中将进一步征求相关部门建议。
(4)采纳,将第十六条的相关表述更改为“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主体、承储库点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粮食储存有关要求”。
(5)采纳,现第八章第三十五条对职能部门做出相关规定,相关表述更改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承储主体做出相关规定,相关表述更改为“承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6)采纳,现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表述为“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7)采纳,第三十八条中的相关表述已更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13原青府发〔20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齐岩波专家
1.修改意见
(1)第二条,提到“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资金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后续章节按照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顺序编写,但是缺少资金管理相关章节,建议在管理办法编写过程中注意篇章布局的前后一致性。考虑到资金管理需要规范的内容较多,可以单列篇章。
(2)第七条,明确指定由农业发展银行青浦区支行负责提供地方政府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管。从公平竞争审查角度来看,可能存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从国家到地方粮食相关的业务大都由农业发展银行来负责,但在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或是政府性的文件里指定特定主体,并明确到具体支行,仍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风险。建议更改相关表述为“政策性银行”。
(3)第七条、第三十一条,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是否适合作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成员单位,有待进一步商榷。
(4)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区级层面的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家和上海的要求,应当对上级相关原则性条款进一步细化并明确操作路径。其中,第九条,关于“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的相关表述,对区级层面来说,青浦区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对定额包干的内容进行细化调整;第二十三条,在提到储备粮轮换的具体比例、年限时,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在相关条款中直接明确。
(5)第十六条,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表述为“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主体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区级层面是否有必要自行“加码”,有待进一步商讨。建议参照国家和市级层面对于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主体的相关要求,承储主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从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场主体中择优确定。
2.采纳情况
(1)采纳,第二条相关表述已更改为“本区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规划、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资金管理相关内容,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另行制定具体补贴标准和资金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中不再单列章节。
(2)采纳,已将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原本提及农业发展银行青浦支行的表述更改为“政策性银行”。
(3)采纳,现将原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章与第二章合并为总则,总则第七条明确政策性银行的相关职责。
(4)采纳,未来将在本次决策事项基础上,后续以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就轮换、经费等内容出台实施细则。
(5)采纳,将第十六条的相关表述更改为“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主体、承储库点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粮食储存有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