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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动公开

青发改〔2022〕60号

2023.01.0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对资源性指标配置效率和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2018〕14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涉及资源性指标统筹使用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确定了《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7日

 附件: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对资源性指标配置效率和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2018〕1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征收安置房源、水系占补平衡、林地占补平衡、绿地占补平衡、渣土平衡、管线搬迁等七项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

根据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新开计划,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七项资源性指标的计划管理、前期统筹、适度超前储备、综合调配,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在储备阶段得到基本配置,在新开阶段得到精准配置,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工可报批前七项资源性指标得到落实,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做到应供尽供,在项目纳入新开计划后即可进入快速审批和有序建设阶段。

第三条(适用范围)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委:负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新增资源性指标的工程性质,将相关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除重大项目以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涉及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三)区重大办:负责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工作。

(四)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全区统筹、储备、调配等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五)区房管局:负责征收安置房源的全区统筹、储备、调配等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六)区水务局:负责水票的统筹、储备、调配等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七)区绿容局:负责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占用林地、渣土平衡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编制绿地占补平衡方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八)区建管委:负责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线搬迁统筹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协调规资局、科委、电力公司等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九)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主体(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根据区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在项目储备、新开阶段向各资源性指标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准确需求,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相应资源性指标工作,按要求及时申报相关调配手续。

(十)各街镇:按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资源性指标统筹方案,全面配合落实。

第五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一)区规划资源局根据《青浦区土地指标管理办法》和年度政府性投资新开、储备项目计划,通过土地减量化等方式获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二)在新开阶段,建设单位在取得勘测定界报告以后,提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求量,区规划资源局及时给出反馈意见。

(三)具备农转用征收受理前置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区规划资源局报送农转用申请,区规划资源局在60天内(报国批除外)完成批复;报国批项目在计划下达以后60天内完成批复。

第六条(征收安置房源)

(一)区房管局根据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计划,负责区征收安置房建设和房源全区统筹管理。

(二)在新开项目完成勘测定界报告以后,建设单位提出房源需求量,区房管局在及时给出解决方案,并作为建设单位编制前期概算的依据。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工可批复(包括前期概算或估算)以后,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征管部门、街镇对房源配比要求,向区房管局报批调拨征收安置房源,区房管局在7天内完成房源调拨审批。

第七条(填堵河道水系平衡)

(一)本区实施水票制度支持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水票可通过河湖整治(航道整治),小微水体晋升、鱼塘生态化改造等形式,扣除年度河湖面积考核目标任务后产生。其适用范围为政府性投资项目无法满足“先开后填”要求,需通过借用水票进行预平衡,项目仍需同步配套实施补偿河道的情形。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向区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填堵河道的面积、位置、补偿河道方案、实施时间、完工时间、临时排水措施以及拟借用水票面积需求等,经区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水票进行填堵河道预平衡。建设单位收到区水务局同意使用水票意见后,根据审批权限至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填堵河道的审批”行政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实施完工前完成补偿河道的施工并归还水票,未能按要求归还的建设单位,暂缓再次借用水票。

(三)区水务局负责水票储备库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根据相关要求对水票储备库进行动态优化调整。

第八条(林地占补平衡指标)

(一)区绿容局牵头协调区规划资源局、区土储中心及相关街镇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占用林地的,在土地减量化过程中符合林地规划的可按林地验收,作为林地占补平衡用地。区绿容局对纳入林地占补平衡的用地进行统筹、储备、管理工作。

(二)在储备阶段,建设单位根据初步排摸的项目占用林地面积等情况,形成林地占补平衡需求方案,区绿容局落实初步解决方案。

(三)在新开阶段,建设单位根据储备阶段区绿容局提出的初步解决方案编制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向区绿容局申报,区绿容局在10天内反馈具体解决方案,建设单位以此作为编制前期概算的依据。

(四)区绿容局指导建设单位填报申报材料,由建设单位通过一网通办上传,取得市绿容局批准的《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实施搬迁。

第九条(绿地占补平衡指标)

(一)区绿容局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占用绿地平衡方案,原则上首先在主体项目内优先进行平衡。

(二)占补平衡地块应落实在规划绿地之外。其中镇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占用绿地的,应在本镇域范围内占补平衡。

(三)建成绿地不得随意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向区重大办提出申请,并提交占补平衡方案等。建设项目涉及已建成绿地的,应就近平衡,优先在本项目内平衡,建设单位确实无法平衡的,由区重大办会商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划资源局以及土地权属单位在区内统筹平衡。

(四)建设单位在项目取得工可批复以后,通过市“一网通办”申报占用绿地行政许可,其中500平方米以下向区绿化市容局申报,500平方米以上向市绿化市容局申报,市/区绿化市容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占用绿地行政许可决定》。权属单位根据《占用绿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要求组织搬迁。

(五)区绿容局可结合区绿地建设计划,统筹、指导权属单位进行绿地苗木搬迁。

第十条(渣土平衡)

(一)区绿容局负责全区渣土出土和用土的基本平衡。

(二)区绿容局建立年度出土-用土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施动态更新调整,定期向各单位通报项目渣土产出申报处置衔接情况以及数据动态变化情况,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预申报出土或用土需求的项目。

(三)对已申报纳入工程渣土出土-用土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指导建设单位,在项目土方工程作业前15天,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准确填报出土量或用土量、作业计划、作业时间、土方用途等。凡区财力投资建设类项目,实行项目用土优先配置原则,由区绿容局统筹安排项目间消纳处置并受理办理审批手续;如产出消纳无法平衡,区绿容局应提供已备案消纳场所信息,并帮助建设单位寻找社会消纳场所解决工程渣土处置。

第十一条(管线搬迁统筹)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项建书后,征询区建管委现有的数据,征询科委管线近(远)期需求,征询区规划资源局管线综合规划,及征询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意见。

(二)区建管委根据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新开计划负责全区统筹管线搬迁、协调、管理工作,在政府性投资项目新开阶段提交已有的地下管线、架空线相关数据。

(三)区科委负责统筹、统计管线近(远)期需求

(四)区规划资源局负责管线综合规划批复;需配建电力开关站的,相关土地需求进行区域统筹。

(五)区公安分局对市、区两级公安监控、交警监控、红绿灯等设施提出需求,并负责委派管线权属单位落实地下管线需求。

(六)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对管线搬迁方案提出修正需求等建议。

第十二条(保障措施)

区政府办公室对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发布时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的项目,下阶段的资源性指标配置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2年。


附件:1、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土地指标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

2、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房源指标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

3、青浦区政府性项目水票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

4、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林地占补平衡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

5、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绿地占补平衡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

6、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渣土平衡利用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7、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线搬迁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土地指标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8〕21号),为加强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土地指标的统筹、储备、管理,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新开计划,按照“统一储备、统筹安排、综合调配”的原则,确保项目工可报批前列入土地指标安排计划,重点对政府投资的工程、民生项目做到应保尽保,积极推进项目纳入新开计划以后快速审批,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

第二条土地指标定义

凡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均需配置土地指标。

本细则所称土地指标包括:通过一般整理复垦方式(对未利用地及农用地整理复垦)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耕地指标),以及实施建设用地量化整理复垦为农用地后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新增指标)及耕地指标。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青浦区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筒称“领导小组”)负责土地指标使用规则的制定,以及指标收购标准和使用标准的审定、调整。

(二)青浦区发改委、经委、财政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建管委、农业农村委、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成“青浦区土地指标联合会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土地指标配置联合会审工作,以及确认涉及多项资金来源项目的土地指标使用费收费标准。

(三)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全区土地指标的统筹管理、指标配置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

(四)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项目的实际进度,每年年底梳理汇总下一年度项目土地指标需求,在项目储备、新开阶段,提出准确的土地指标需求。

第四条土地指标的储备

区土地指标的来源分为:市拨付指标、市平台调剂指标,一般整理复垦、集建区外建设用地减量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市(区)级土地综合整治等。

第五条土地指标的安排

(一)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主体(以下筒称“建设单位”)在取得勘测定界报告以后,向区规划资源局提出土地指标申请。

(二)对于纳入新开计划的项目,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进度和推进情况,负责梳理需在当年度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的项目清单及制定推进计划,并报区规划资源局,区规划资源局汇总相关需求后,编制土地指标年度使用计划。

(三)工作小组每年根据项目申请指标情况,及时组织召开土地指标联合会审会。经工作小组联合会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区府投资项目当年度土地指标安排计划。

(四)对于列入当年土地指标安排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当年度具备农转用征收受理前置条件,并向区规划资源局申请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区规划资源局在办理农转用征收报批材料组卷时,同步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对于当年度未申请农转用征收手续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仍需办理的,转入下一年度土地指标安排计划内。

第六条土地指标使用费收缴

在申请办理项目农转用征收手续前,土地指标使用方凭区规划资源局开具的士地指标使用费缴款通知单,足额缴纳土地标使用费。凭缴费票据及其他规定材料,向区规划资源局申请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

第七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由区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房源指标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加强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征收安置房源的统筹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征收安置房源供给效能,结合青浦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进一步落实青浦区政府关于征收安置房“资源统筹、区域统筹、建设统筹、供给统筹”和《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确保政府投资的工程、民生项目的安置房源方案即时落地,保障项目纳入新开计划后快速推进。

第二条适用范围

按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的范围。

第三条工作职责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全区范围内征收安置房建设计划制定、推进、储备以及分配供应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制定中长期建设供应计划,指导制订供应价格,落实统筹协调。

青浦区住宅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住宅中心)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计划实施、项目推进、分配供应审核和信息数据归集等具体管理工作;督促征收安置房建设单位和用房项目单位完成各项工作;配合区房管局落实各项协调工作。

区征收指挥部负责制订年度征收计划,在房源申请供应阶段,配合区房管局核实各用房单位提交的征收安置房源需求。

青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项目的测绘和成果入库工作,配合区房管局核实、完善房源数据。

征收安置房建设单位负责征收安置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完成方案审批后即时落实房源测绘成果数据的房源台账更新工作。

用房项目单位负责按年度申报和即时申报用房需求,筹措落实房源资金,履行房源供应协议的各项条款以及房源代为管理工作(三街道房源由新城公司负责代为管理)。

第四条年度供应计划

区房管局依据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计划、新开计划结合“三年行动计划安置计划”以及区征收指挥部年度征收计划,组织制订“征收安置房年度供应计划”(以下简称“年度供应计划”)。原则上于当年一季度前完成制定工作(包括动迁基地与安置房源对应情况等),并经区保障房领导小组审议上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实施。

已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项目,在房源具备供应条件后(预售或现房销售),各用房单位可凭该计划以及房源供需情况(细化)和供应价格等相关材料直接向区房管局进行申请(储备、新开计划项目须另行提供项目立项批复),经区房管局审定同意后,各项目用房单位应与项目建设单位或房源管理单位(区住宅中心作为见证方)签订供应协议,并向区住宅中心申领供应单,安置完毕后进行清册备案。

第五条未纳入计划的突发新增项目

未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特殊新增用房项目,各用房单位应书面向区房管局提出用房申请。

区房管局依申请,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房源申请依据、供需适配情况以及供应价格等)形成初步意见后,并经区保障房领导小组审议上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实施。项目用房单位可凭审定同意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与项目建设单位或房源管理单位(区住宅中心作为见证方)签订供应协议,并向区住宅中心申领供应单,安置完毕后进行清册备案。涉及跨街镇或新城公司房源调剂的项目参考本条执行。

第六条征收安置房源申请主体

征收安置房源申请主体为项目用房单位。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源申请条件

(一)用房项目名称确立。用房项目名称,即为“年度供应计划”中各供应项目对应的征收基地项目名称或与其对应的征收(协议置换)的项目名称(须用房单位盖章确认)。

(二)取得立项批文。用房项目取得立项批文(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核准意见书)且安置房源具备供应条件(预售或现房销售)后可申请房源;如属特急、特重大项目经区房管局审核后可不提供立项批文。

第八条申请方式

征收安置房源申请和审批工作须向区房管局提交纸质或扫描件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需提交材料

(一)项目供需情况说明(包括预估房源需求及供应明细、适配性情况等需供需双方盖章确认),如属于储备、新开计划项目另需提供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核准意见书);

(二)房源供应价格的相关依据。原则上按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建房协议价(最终结算价),如有特殊情况请提交相关会议纪要、相关专报或领导批示等;

(三)用房项目名称证明材料(须用房单位盖章确认);

(四)与供应房源相关联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审批时间

用房项目单位满足申请条件且提交房源申请后,区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房源供应申请审核,出具相关同意文件。

如涉及计划外新增项目或房源调剂项目,用房单位满足申请条件完成房源申请后,原则上经区保障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完成相关房源供应申请审核,出具区政府审定同意文件。

第十三条征收安置房源供应协议签订

房源申请审批完成后,房源申请单位须在15天内与供房单位签订《征收安置房定向供应协议》。

若有特殊情况,用房单位应书面上报区住宅中心申请延期,并承诺签订时间。

第十四条区保障房领导小组

区府办牵头,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和区规划资源局组成青浦区保障房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协议收购价格

区住宅中心与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青浦区征收安置房建设意向书》和《青浦区征收安置房项目建设协议书》,明确相关用房单位建房协议价(暂定价),作为后续房源供应价格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结算价格

安置房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区房管局通过审价方式进行结算价核定。

第十七条房源供应价格

(一)已完成项目认定或中期评估,暂未完成项目结算的征收安置房项目,供应价格按项目认定或中期评估的建房协议价暂定价作为暂定供应价格(无需上会)。

(二)已完成项目结算的征收安置房项目,按项目实际结算价格进行供应(无需上会)。

(三)有相关区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的征收安置房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供应价格。

(四)其他无供应价格依据文件的征收安置房项目,供应价格由区保障房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区政府最终核定。

第十八条五联单填报和审核

如供应房源已取得大产证,为现房,区住宅中心应督促用房项目单位在安置签约时同步规范填写五联单信息。并对动迁居民出具纸质五联单,配合办理小产证事宜。

如供应房源为期房的,区住宅中心应督促用房项目单位在安置居民入户前,完成五联单的规范填写。并对动迁居民出具纸质五联单,配合办理小产证事宜。

第二十条供后管理

已供应的征收安置房现房管理,属地街镇应积极做好房源供后管理工作。

对于未供应现房房源,属地街镇或新城公司应积极做好房源代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退房管理

用房项目单位房源安置完毕动迁清盘后,用房项目单位应即时告知建设单位或房源管理单位,督促用房单位即时办理退房工作,并同步更新房源台账。

用房项目单位可向区建设单位或房源管理单位书面提出退房申请。区房管局也可强制发出退房通知。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

青浦区政府性项目水票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

为支持新一轮城市开发建设,进一步提高填河许可审批效率及执行率,根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中填堵河道需“按照先完成开挖、后填堵的顺序实施”有关规定要求,参照《关于实施水票制度支持市级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水票定义

水票是指可用于补偿河道的过渡性河湖面积指标。水票可通过河湖整治(航道整治)、小微水体晋升、鱼塘生态化改造等形式,扣除年度河湖面积考核目标任务后产生。

第二条适用范围

水票适用于政府性投资工程填堵河道无法满足“先开后填”,需通过借用水票进行预平衡,项目仍需同步配套实施补偿河道的情形。为确保能够支持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本区设立区、镇两级水票储备库,其中区级储备库的水票适用于区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镇级储备库的水票适用于本镇的镇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

本区实施水票制度支持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其他重大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适用原则

(一)确保功能原则。建设单位须妥善落实防汛排水措施,保障填堵河道承担的防汛除涝、水环境质量、水资源调度等功能不受影响。

(二)就近平衡原则。水票使用需在同一行政区内进行,优先使用距离填堵河道近的水票进行预平衡。

(三)面积不减原则。预平衡的水票须大于填堵河道面积,满足开填比例系数要求。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政府是全区水面积管控的责任主体,根据河长制工作要求负责对街镇水面积管控情况进行考核。区重大办、水务局、发改委、规资局、房管局和其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镇政府、区级公司、填河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一)区发改委负责:(1)同区水务局拟定河湖建设计划;(2)将涉及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填河补偿的河湖建设项目(可与主体工程一起或单独作为配套项目)报区重大办纳入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将所承担的建设用地费及工程费作为“水面积平衡补偿费”纳入主体工程项目前期费或配套项目费用;(3)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填河补偿的河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实施或协议委托所在街镇代为实施,但水面积平衡职责不转移。

(二)区水务局负责:(1)建立区级水票储备库,并指导各镇同步建立镇级水票储备库;(2)对接区重大办,指导梳理重大建设项目水面积平衡需求,进行水票预匹配,形成年度水面积使用计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镇政府协同研究;(3)结合市、区新增水面积指标计划以及水利行业发展需求,拟定河湖建设计划,并负责推进实施;(4)水票出入库管理、增减情况统计、政策解读等工作。

(三)区规划资源局负责:(1)牵头各街镇政府统筹、调配河湖建设项目及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填河补偿的河湖建设项目土地指标;(2)在基本农田补划调整、供地批文、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用地审批时,优化审批流程办理。

(四)区房管局负责:牵头各街镇政府、区级公司保障河湖建设项目及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填河补偿的河湖建设项目的征收安置房源。

(五)填河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开河计划,落实开河项目立项、用地手续等确保开河项目实施;保障项目区域防汛安全;严格执行填堵河道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要求。

(六)镇政府负责:(1)建立镇级水票储备库,负责镇级水票入库和出库的初审,并接受区水务局的监督指导;(2)根据区域发展需求逐年制定水票开源计划,并负责推进实施。

其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镇政府和区级公司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五条水票储备库的建立

初始水票储备库由2021年新增加没有补偿过的河湖面积(扣除市级水票),以及已实施改造的小微水体和鱼塘组成,由区水务局负责统一建立,区规资局、绿化市容局、农委、各街镇等部门配合。后续新增水票,依据投资总费用比例分别计入各级水票。

区级水票储备库由区水务局负责入库和出库管理;镇级水票储备库由镇政府负责入库和出库初审,并经区水务局审核。3个街道纳入区级水票管控,不单独设置。

为确保区域内建设项目可持续推进,水票储备库应滚动平衡。

第六条水票入库程序

实施完成的水面积一般以完工验收的平面图纸或专业测绘报告为准,由镇政府或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区水务局申请入库。对符合条件的,区水务局及时入库(市水务局审查),并负责管理。

对镇政府或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入库材料实行诚信管理。对在后续市或区级监管校核中被证实存在明显虚报、资料造假的,将其列入青浦区水票储备库使用黑名单。镇政府被列入黑名单的,冻结镇级水票储备库出库,彻底整改完成后恢复使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被列入黑名单的,后续河湖平衡事项中不得使用水票。

第七条水票出库程序

(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水票的使用由建设单位向区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填堵河道的面积、位置、补偿河道方案、实施时间、完工时间、临时排水措施以及拟借用水票面积需求等,经区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水票进行填堵河预平衡。建设单位收到区水务局同意使用水票意见后,根据审批权限至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填堵河道的审批”行政许可手续。

(二)水票原则为借用形式,补偿河道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在主体工程实施完工前完成补偿河道的施工并归还水票,未能按要求归还的建设单位,暂缓再次借用水票。

(三)涉及镇级水票的使用,应先征询相关镇政府意见,然后报区水务局审核。

(四)水票指标库存量不足时,对应区域内项目需先开河完成后方能办理“填堵河道的审批”。

第八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林地占补平衡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更好地规范公益林占用审批工作,更有效地推进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参照《青浦区政府投资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的范围。

第二条实施原则

(一)占一补一

建设项目征占用公益林应当选择稳定的地块进行林地补建,并签订还林承诺书,补建地块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应当不小于占用地块的面积和林木蓄积量。

(二)就近就地

建设项目补建林地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在项目所在街镇区域内就近就地平衡,就近就地安排补建地块。

(三)区级统筹

确实无法本街镇内平衡的,全区范围内统筹平衡。由区重大办总体协调,对接相关单位、各街镇落实补建地块。

第三条工作职责

区重大办负责年度林地占补平衡需求计划的汇总;负责各街镇占补平衡工作的牵头、对接和协调。

区绿化市容局根据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占补平衡用地的需求计划,排摸林地规划内空间,指导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监管;负责林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审批审核。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土地统筹管理,对规划外占补平衡地块进行土地属性审核。

各街镇负责占补平衡地块落实,负责街镇区域范围内补种林地项目的监管以及后续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批复的建设主体或代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上报年度占补平衡需求、提出项目申请、办理前期手续、做好项目实施。

第四条补建选址

补建地块原则上选择农用地,需符合相关林地规划,确保补建林地的稳定性,避免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具体来说,可用于补建的地块为:

(一)规划林地内,未列入造林项目计划的地块;

(二)规划林地外,经区规划资源局审核同意的地块;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道、城市快速路、市级河道、铁路等工程,项目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控制线(含环评线)等原有法定绿地率基础上额外地块;

(四)减量化地块水土检测不合格的地块、“五违四必”整治地块;

(五)其他可用于补建的农用地。

第五条年度供应计划

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占补平衡需求计划,每年11月底统一上报下年度需求至区重大办汇总,由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划资源局根据汇总情况,结合林地规划排摸出林地占补平衡空间,区重大办根据排摸情况对接相关街镇落实地块。已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实施阶段提出具体需求,按要求实施。

第六条未纳入计划的突发新增项目

未申报的突发新增项目(市、区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区重大办提出申请。经区重大办同意后参照第五条施行。

第七条办理流程和具体管理

根据年度占补平衡需求计划,区绿化市容局做好事前沟通,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相关申请材料准备。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工可批复后,根据前期上报的需求计划,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参照市“一网通办”许可事项办理指南),通过市“一网通办”提出林地行政许可申请,区绿化市容管理局做好材料核对,对材料齐全的,进行现场查验;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建设单位补齐材料。其中临时占用林地的许可由区绿化市容局审批,永久征占用林地的许可由市绿化市容局审批。建设单位在取得《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应根据要求实施。区绿化市容局做好指导和批后监管。

项目在同意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调整补建林地时间的,由申请人在补建林地有效期截止日的30日前提出,提供《上海市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使用林地变更补建时间审批表》与申请情况报告,按林业行政许可规定延续补建时间审批。

按照“占补平衡、区位相当、品质对等”原则,补建林地需符合《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上海市生态廊道建设导则》等相关规程。占林工程涉及林木迁移、采伐、补建的建设与管理,应在建设工程费中予以安排列支。

第八条强化监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区绿化市容局监管,确保种植进度、质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区绿化市容局和相关属地街镇应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批后监管,防止出现少批多占,占而不补等现象。

建设单位林地补建项目完成后,委托第三方进行面积核定,并向区绿化市容局报备,区绿化市容局组织开展批后监管,对项目完成情况、造林质量等进行核查。

第九条责任追究

对于承诺补建林地,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实际补建林地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由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在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该记录将作为承诺人以后申请行政审批时参考依据。

第十条后评估

区绿化市容局将结合实际运作情况适时启动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其他

本细则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绿地占补平衡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对资源性指标配置效率和政府投资效益,更好地规范占用绿地审批工作,制定本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指导思想

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绿地资源性指标进行前期统筹和综合调配,指导区政府投资项目占用绿地平衡方案的制定,确保绿地资源性指标额的落实,并进一步明确绿地占补平衡口径,规范占用绿地审批,更好地保护绿地生态资源,促进绿地建设及绿地总量持续增长,并有效推进工程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的范围内的项目占用已建成的绿地,包括占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等配套绿地等。规划编制或调整阶段涉及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绿地的平衡不在本细则规范范围。

第三条实施原则

(一)占一补一

凡建设项目涉及已建成绿地的,应在本区域范围内平衡,平衡的绿地面积应不得少于所占用的绿地面积。

(二)动态平衡

补偿的新建绿地应尽快启动建设,与项目同步竣工,确保绿地的动态平衡。

(三)灵活平衡

占补平衡地块应落实在规划绿地之外。其中镇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占用绿地的,应在本镇域范围内占补平衡。

第四条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排摸梳理项目占用绿地的情况,编制项目占用绿地平衡方案,并向区重大办申报;

区重大办对占用绿地情况进行总体协调统筹,会同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划资源局、建设单位、涉及占用绿地和落实补偿地块的土地权属单位落实占补平衡地块;

区绿化市容局指导建设单位编制绿地占补平衡方案,办理占用已建成绿地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年度供应计划

各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项目的实际进度,每年11月底之前梳理汇总下一年度绿地平衡指标需求报区重大办,已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储备、新开阶段提出准确的需求。

第六条未纳入计划的突发新增项目

未纳入“绿地占补平衡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特殊新增项目,各建设单位应书面向区重大办提出申请。区重大办依申请,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后,再列入年度供应计划。

第七条方案编制

区绿化市容局指导建设单位根据区重大办的绿地占补平衡意见,编制项目占用绿地平衡方案,方案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明确涉及占用已建成绿地面积,涉及迁移树木品种、数量、规格,占补平衡地块位置及地块基本情况等。

第八条占补平衡口径

建成绿地不得随意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向区重大办提出申请,并提交占补平衡方案等。建设项目涉及已建成绿地的,应就近平衡,优先在本项目内平衡,建设单位确实无法平衡的,由区重大办会商区绿化市容局、区规划资源局以及土地权属单位在区内统筹平衡。对于不积极推进绿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将不予面上统筹。

第九条许可办理

建设单位在项目取得工可批复以后,通过市“一网通办”申报占用绿地行政许可,其中500平方米以下向区绿化市容局申报,500平方米以上向市绿化市容局申报,市/区绿化市容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占用绿地行政许可决定》。权属单位根据《占用绿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要求组织搬迁。

第十条强化监管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组织和管理工作,接受区绿化市容局监管,严禁占而不补,多占少补。区绿化市容局对平衡绿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今后不再考虑面上占补平衡统筹。

第十一条后评估

区绿化市容局将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适时启动后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其他

本细则由区绿化市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渣土平衡利用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工程渣土消纳处置,促进工程渣土的有效利用,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之间出土和用土相互平衡有效衔接,达到资源互通、平衡共享、节支降本目标,有效管控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处置产生的环境安全风险,现制订工程渣土平衡利用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第一条工作目标

以区、镇级财力投资基建项目和区属国企承担基建项目建设项目为重点,通过对项目前期工程渣土产出量、回填量评估机制,建立产出、消纳总量数据库,实行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渣土产消平衡、就近处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力,提升工程渣土管控实效。

第二条实施范围

全区11个街镇以及各区级公司。

第三条工作原则

1、通过试点工作推进,原则上凡政府财力投资建设基建项目以及区级公司承担建设类项目,涉及工程渣土产出和处置最大限度实行项目间平衡处置。

2、区内现有消纳场所资源原则上接纳社会企业投资建设类项目产生的工程渣土消纳处置,对于承接政府财力投资项目渣土消纳处置进行严格管控。

3、各类工程渣土的出土土质应符合需求方的质量要求,确保安全利用。

第四条主要任务

(一)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开展渣土产出消纳量预申报

充分发挥区渣土整治办平台作用,将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规资局、国资委、青发集团、新城公司、西虹桥公司等区级公司纳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召开会议共同研判政府财力(或区级公司国有集团)项目出土-用土需求情况;各成员单位督促各政府财力及区级公司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对具有出土或用土需求的基建项目进行预申报。

(二)实施工程渣土计划管控,建立出土用土项目数据库

结合年度基建预算编制,将具有工程渣土出土和用土计划基建项目纳入年度渣土处置计划管理,通过管理手段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预申报,区绿化市容局建立年度出土-用土项目数据库,并根据各单位建设项目出土-用土需求实施动态更新调整,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项目建设单位渣土产出申报处置衔接情况以及数据动态变化情况。

(三)实施工程渣土平衡利用,按产消对口实行申报

对已申报纳入工程渣土出土-用土项目数据库项目,要求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土方工程作业前15天,向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准确填报出土量或用土量、作业计划、作业时间、土方用途等。凡区财力投资建设类项目实行项目用土优先配置原则,原则直接安排项目间消纳处置并受理办理审批手续;如产出消纳无法平衡,区绿化市容局可可提供已备案消纳场所信息,由建设单位自行寻找社会消纳场所解决工程渣土处置。项目审批信息当天发布与相关成员、街镇、有关区级公司实行共享。凡涉及产出、消纳工程渣土项目,应严格落实产出量公示、消纳称重计量、视频监控等措施,符合消纳场所及现场环境管控要求。

(四)强化工程渣土平衡利用事中事后监管

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建管委、公安交警等部门对项目工程渣土产出申报及对口消纳处置全程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主体单位限时做好整改工作,逾期未整改的予以撤消行政审批决定,并按规定进行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违规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五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工程渣土管理联席会议,由建管委、区绿化市容局共同牵头,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例会、监督等工作机制,确保渣土平衡利用工作强力协同实施。同时,各成员单位加强项目工程渣土平衡利用政策的宣传、解释,引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参与渣土平衡利用机制。

(二)完善措施配套。制定工程渣土平衡利用机制配套管理细则文件,包括联席会议运作机制、建设工程渣土项目入库实施细则、以及各类管理制度等,并由各成员单位联合下发实施。

(三)强化监督评估。由各成员单位将各建设单位渣土平衡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考核内容,并及时推送相关单位;绿化市容局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平衡利用机制的实施评估工作,确保平衡利用政策实施有力有效。

第六条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线搬迁统筹配置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指导思想

根据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新开年度计划,按照“统一储备、统筹安排、综合调配”的原则,确保项目工可报批前管线搬迁统筹安排计划,重点对政府投资的工程、民生项目做到应保尽保,积极推进项目纳入新开计划以后快速审批,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

第二条适用范围

按照《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的范围。

第三条管线搬迁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管线迁移、扩容、新建工程。本细则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照明、工业、有线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测监控等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区建管委:负责统筹协调管线搬迁计划,提供改建道路建设项目地下管线资料普查数据,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区规划资源局:负责新建、改建道路建设项目会同区科委开展管线综合规划编制、批复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区科委:负责新建、改建道路地下管线各权属单位近期、远期需求,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各管线权属单位:负责上报新建、改建道路地下管线近、远期需求、管线搬迁需求。

第五条管线搬迁计划

(一)区建管委根据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新开计划负责全区统筹管线搬迁、协调、管理工作,在收到建设单位征询单后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现有道路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及架空线资料。

(二)区规划资源局根据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新开计划,参照现有区块规划对管线综合规划的需求,会同区科委进行研判,参照区建管委已有的地下管线资料及架空线资料,委托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单位开展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在收到建设单位征询单后并10个工作日完成管线综合规划批复;需配建电力开关站的,相关土地需求由区规划资源局进行区域统筹。

(三)区科委根据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新开计划收集新建、改建道路地下管线各权属单位近期、远期需求。在收到建设单位征询单后10日内提交意见及管线搬迁需求及计划。

(四)区公安分局根据青浦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储备、新开计划收集新建、改建道路对市、区两级公安监控、交警监控、红绿灯等设施提出新、改、迁等需求,并负责委派管线权属单位落实地下管线需求。在收到建设单位征询单后10日内提交意见。

(五)建设单位在取得项建书后,征询区建管委现有的数据,征询科委管线近(远)期需求,征询区规划资源局管线综合规划,及征询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意见。

(六)管线权属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征询单后10日内提交对管线搬迁方案的修正需求建议。

第六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由区建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2年。

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