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青浦区关于对部分区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 监管机制的意见 (草案)》
为完善本区国资委托管理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主体责任,规范受托企业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促进国资保值增值。现对规范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国资委托管理监管体系
为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国资委托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管理监管体系,规范原有受托企业监管方式,明确区国资委或区管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和受委托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区管企业良性运转和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
(一)委托方式
委托监管以委托书方式实施契约式委托监管。
(二)批准程序
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国资委或区管企业作为委托方,委托区有关单位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受托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经区国资委备案后,由委托方、受托方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国资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等国资监管事项。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按国资委要求做好监管委托书签订等事宜。
(三)双方职责
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国资监管工作业务指导,对受托方履职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报告核准备案等基础工作进行指导或核准备案。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对委托监管企业年度招聘计划及结果、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方案及结果进行备案。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的公司章程、股权变动、产权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不实资产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审核报批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政策文件应由委托方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受托方对受托监管范围内的国资实施全面监管,明确受托监管的管理部门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
受托方负责实施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薪酬兑现初步方案。负责做好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考核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
双方的职责分工,在《国资监管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二、完善国资委托监管机制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国资监管规定以及《国资监管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完善国资委托监管工作机制。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委托方应定期通报国资监管情况;做好国资监管制度宣传、培训和工作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受托方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协同推进区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有关国资重大项目。
(二)建立事项报告机制
受托方应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国资保值增值情况等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受托企业的重大国资事项、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年度投融资报告、年度决算报告、年度国资统计报告、月度财务快报等,受托方应按照规定报委托方,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
受托企业应每年向受托方至少进行一次工作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年度资产运营情况、国资保值增值情况、重大事项等;受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受托企业述职情况报委托方,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
(三)建立综合评价机制
委托方对委托监管效能开展年度评价,包括监管方案执行、受托企业预算执行、经营效益和社会保障功能履行情况等。具体通过开展财务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各类专项审计实施评价。
三、强化国资监管制度执行
受托方应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国资监管的规定以及《国资监管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结合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实际情况,落实国资监管事项,规范国资监管流程,细化完善相关国资监管制度或实施办法,并组织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实施,承担国资监管责任。
(一)法人治理
受托方应督促指导受托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受托企业的章程,由受托方根据有关规定初审后报委托方审核,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
(二)干部队伍和人力资源管理
加强受托企业干部队伍和人力资源管理。受托方根据行业规范,按照“以责定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规范用工”的原则,科学核定委托企业的人力资源方案,包括受托企业的领导班子配置。
区国资委在编制区管企业人力资源优化方案时,应将委托监管企业人力资源方案纳入研究范围,并将研究结果提供受托方作为参考。
受托方负责受托企业人员的公开招聘、业务培训、人才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年度招聘计划和结果报委托方备案,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受托企业相当副科及以上干部可纳入区国资系统的科级干部交流范围,需由委托方报国资委党委统筹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在区管企业间交流。
(三)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
受托方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推进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企业制定主业目录,明确企业主业;健全重大投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审核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预算管理和国资收益
受托方应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和预算管理,配合区国资委做好国资收益收缴工作;推行国资预算管理,与战略规划、业绩考核进行有效衔接,强化国资运营过程的监控,逐步建立健全国资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监控、调整以及决算等具体制度。受托企业原则上应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上缴国资收益。
(五)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受托方应参照本区区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相关办法,建立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战略目标导向,落实国资经营责任。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分类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短期和长远利益,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受托方对受托企业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应报委托方备案,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经区国资委备案后方可实施。考核结果及薪酬情况,应每年报区国资委备案并接受监督指导。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激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产权管理
受托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股权、产权管理的规定,加强受托企业的产权管理,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应由区国资委审批或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股权变动、产权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不实资产核销等,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七)评估管理
受托方应严格执行国资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的评估管理,对股权变动、产权变更等需区政府或区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受托方依相关国资监管制度执行,并按规定对评估结果初审后报委托方核准、备案,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核准、备案。
(八)财务监督
受托方应推动企业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做好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委托方备案,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国资委备案;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开展财务快报工作;加强企业全过程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做好国资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
(九)其他监管
受托方应按照相关国资监管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以及委托方确定的年度国资监管工作重点,履行好监管责任,做好对受托企业的国资监管工作。
(十)责任追究
受托方可以会区国资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受托企业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国资保值增值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受托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由受托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企业应按照签订的国资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区国资委将企业监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并对其委托监管企业不定期开展考核检查。存在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的,将追究其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管经营性集体资产的委托监管参照本意见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 监管机制的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的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5月至6月期间,我委组织开展《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公众参与活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企业走访等方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书面征求意见
2023年5月我委书面征求相关委办局、街镇及区管企业的意见建议,相关单位经过研究讨论,均表示无意见,同意《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内容,并书面盖章予以正式反馈。
二、召开座谈会
2023年5月我委召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座谈会,经我委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四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委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进行了解答和反馈。具体意见如下:
1.《意见》很全面但略显复杂,可简单易懂些。
2.国资委加强对委托监管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
3.实际已经不经营的委托监管企业建议可以采取关闭注销或并转。
4.委托监管企业移交中涉及产权变更事宜建议相关部门牵头加强协调。
三、实地走访
2023年6月中旬我委实地走访了8家委托监管企业,分别是: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朱家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旅游总社有限公司、上海环淀山湖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珠里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朱家角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经我委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各企业根据实际运作情况进行了充分交流,对一些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区国资委针对问题解决可采取的举措及如何更好的履行委托监管机制进行了解释和指导。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专家论证情况的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6月中下旬,我委组织开展《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3年6月16日,我委邀请熊世伟等专家进行书面论证,6月26日,专家意见反馈。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区属国资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事项报告机制、综合评价机制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报告中,在国资监管方面,提出了:包括法人治理、业绩考核、财务监管、产权管理、责任追究等十个方面的监管制度,细化完善了相关国资监管制度或实施办法,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三)科学性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报告中,对规范受托企业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促进国资保值增值等机制问题进行了深度研究,报告从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国资委托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区国资委托管理监管习题,做出了深入的思考和谋划,具有一定的科学指导意义。
三、修改意见
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在国资监管制度建设方面,建议增加国企党建与国资国企运营高度融合等内容。
以上建议被采纳。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审议稿)》风险评估
决策项目 | 风险评估时间 | 风险评估单位 | 风险评估意见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审议稿)》 |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26日 |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低风险 |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审议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请示》区政府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院长王祥修教授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徐郭飞律师共同开展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依据
(一)《青浦区委办局管办企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3〕91号);
(二)《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沪府办发〔2009〕45号);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四)《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五)《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二、审查事项
(一)主体审查
本审议稿编制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
(二)决策程序
本审议稿完整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完成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制定程序合法。
(三)内容审查
本审议稿内容总体上依据上位法制定,暂未发现明显与法律文件相抵触的情形。
三、意见建议
建议在实践执行过程中,如涉及应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以及应由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股权变动、产权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不实资产核销等,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此外,受托方应规范有关企业的财务核算、预算管理及审计等制度,配合区国资委及时做好国资收益收缴工作。
四、审查结论
经审查,《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审议稿)》编制主体适格,决策权限、程序、内容合法。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审议稿)》集体讨论情况
今天(9月15日)下午,区委副书记、区长杨小菁主持召开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编制情况、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试点工作情况、《青浦区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编制情况、关于《上海市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情况汇报。区领导孙挺、倪向军、张彦、肖辉等出席。本次会议还邀请三位公众代表参与,围绕《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
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起草说明的汇报。会议指出,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是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企改革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抓手,要深刻认识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重要意义,稳妥有序推进部分行业、企业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会议要求,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的总要求,规范监管流程,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委托管理监管专业化监管优势,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管理,切实增强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