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一级

字号

打印

编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草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规发〔2022〕4 号)文件精神,加大重点人群就业帮扶力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扩岗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不在初创期内的本区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以及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企业类组织除外)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用人单位申请时的参保人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在本年度新招用本区户籍人员5人及以上,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新招用本区户籍人员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扩岗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注册在本区、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且正常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当年度内为5人及以上本区户籍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推荐重点人群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推荐其他本区户籍人员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推荐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重点人群包含以下几类人员:

1、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男性年满45 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长期失业青年;

3、毕业两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经认定的市级就业困难人员;

5、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人员;

6、区级人社部门委托的其他重点人员。

三、资金列支

本通知所涉及的资金,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四、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扩岗补贴每年只可申请一次。吸纳同一人员就业的只可享受一次补贴。初创期内(注册时间不满三年)的用人单位吸纳本区人员就业的,可按本区创业帮扶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带动就业补贴。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补贴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申报。推荐同一人员只可享受一次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和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企业类组织推荐员工的,不享受补贴。

(四)市、区同类型就业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五)本通知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

(六)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草案)》公众参与情况的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6月至7月期间,我局组织开展《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公众参与活动,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于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19日通过政府网站就《草案》内容进行了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3年7月,就《草案》书面向24家区内重点企业征求意见,7家反馈了意见建议,17家反馈无意见。

三、专项听取意见及座谈会

2023年7月13日,我局走访区人力资源协会,向协会专项听取意见,并邀请区内7家四星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草案》内容进行座谈讨论。座谈会上,我局介绍了《草案》制定情况及主要政策内容,人力资源协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表认为《草案》内容总体较为合适,对本区的稳就业工作有着良好的引导作用,同时协会和部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草案》内容的修改提出了意见建议。

四、反馈意见汇总

公众参与反馈的修改意见建议具体在以下几方面:

1.建议将劳务派遣机构纳入扩岗补贴政策范围,适度增加补贴力度;

2.建议将扩岗补贴的新招用本区户籍5人及以上,更改为招用本区户籍人员1-3人及以上;或者将参保人数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更改为3年内的参保人数平均相比增长的;建议剔除自然减员的情况。

3.建议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能有一对一的专属老师对接相关补贴政策,提醒企业及时申请补贴;多举办全年定期的线下招聘会,做好招聘会组织和政策宣传工作。

4.建议明确和完善具体操作,如重点人群如何定义确定,推荐就业补贴具体如何申领等。

五、意见采纳情况

1.未采纳。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一般企业自主用工形式有一定区别,不适宜采用相同政策口径;扩岗补贴标准综合考虑其他就业创业补贴和其他区类似补贴标准,基本合理。

2.未采纳。扩岗补贴的目的主要是鼓励企业在保持岗位总量的同时,在一定规模上扩大本区人员招用,因此需要有一定的人数要求。

3.采纳。将在政策实施中注重宣传和针对性告知。

4.采纳。将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草案)》专家论证的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6月至7月期间,我局组织开展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专家评审,邀请了3名专家。专家对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扶持对象及范围等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现就专家论证情况汇报如下:

一、专家组成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徐秋莉

汉斯家庭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总经理,就业指导专家

王晶晶

上海企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总经理,上海市中小企业志愿专家,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师,中级经济师,就业指导专家

吴燕平

上海长鑫湖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就业指导专家,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

二、专家论证情况

专家们认为《草案》紧紧围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规发〔2022〕4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重点人群的就业帮扶工作,针对性明确。《草案》亦充分借鉴了本市其他区制定的扩岗稳岗政策,该通知框架布局合理,政策导向明确,补贴定位清晰,既能结合本区区情,又能兼顾前瞻性,既有激励性,又有约束性,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将对青浦区稳就业工作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

三、专家建议情况

专家们从我区就业工作实际出发,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优化建议,具体如下:

(一)徐秋莉

1.“不在初创期内的本区用人单位”建议修改为“不在初创期内的注册并实际在本区经营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扩岗补贴建议受补贴的人数改成半年或全年扩岗达5人及以上。

3.关于“注册在本区、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且正常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议修改为“注册在本区并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在本区已正常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建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用工单位也获得相应的补贴机会。

5.“重点人群”中大龄农村富余劳动力建议修改为大龄农村户籍富余劳动力,并明确描述其他重点人群。

(二)王晶晶

6.建议用人单位扩岗补贴对象调整为“青浦区依法注册的用工单位、近1年内无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有社会责任,依法缴纳社保和税收的用工单位”。

7.扩岗补贴条件和标准,建议差异化分层补贴。

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贴政策建议差异化分层补贴。

9.文中其他事项建议改为“申报要求”明确申报的要求和规则简单易懂促进申报。

(三)吴燕平

10.建议“用人单位扩岗补贴”条款中的补贴对象明确“初创期内”是指在公司注册成立多少年限或者多少月份作明确界定。

11.“用人单位扩岗补贴”从字面理解应该是一次性补贴,需规范表述用词。

1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建议按照录用时限给予三档补贴,如:按满3个月不满6个月第1档、满6个月不满1年第2档,满1年及以上为第3档。或者按照年度内推荐成功并录用人次的多少,给予分档奖励亦可。

13.建议明确申报所需材料。

14.建议规范通知的行文编号和措辞的推敲。

15、建议明确重点人群定义。

四、建议采纳情况

1.采纳。在《草案》中予以修改。

2.采纳。《草案》中本意即为用人单位比上一年新扩岗本区户籍人数5人及以上。

3.采纳。在《草案》中予以修改。

4.未采纳。实际用人单位吸纳相关重点人群就业的可按已有市、区政策享受补贴,也可按《草案》规定享受扩岗补贴。

5.部分采纳。将在操作细则中明确。

6.部分采纳。结合第1条专家建议进行调整。

7-8.未采纳。《草案》中在保证最低就业人数的前提下,按吸纳(推荐)就业人数给予补贴,吸纳(推荐)就业越多,补贴越高。

9.部分采纳。将在操作细则中明确。

10.采纳。在《草案》中予以修改。

11.采纳。在《草案》中予以修改。

12.未采纳。综合考虑本项就业补贴标准、其他就业补贴政策标准和其他区类似政策的规定,以稳定就业3个月为适宜。

13.部分采纳。将在操作细则中明确。

14.采纳。在《草案》中予以修改。

15.部分采纳。将在操作细则中明确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我局会同区政府法律顾问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院长王祥修教授和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洪亮律师共同开展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目的

对《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是否符合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三)《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五)《<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六)《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

三、审查事项

(一)主体审查

本文件编制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

(二)决策程序

本文件完整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完成了合法性初审意见,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性规定。

(三)内容审查

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暂未发现明显与法律文件相抵触的情形。

四、审查结论

经审查,《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岗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编制主体适格,决策权限、程序、内容合法。

以上意见,仅供领导决策参考,不得外传作为他用,并由呈报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暂时无内容
暂时无内容
暂时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