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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草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推荐城市名单的通知》(食安办函〔2022〕9号)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食安办〔2021〕8号)的要求,为推进我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进一步提升本区食品安全水平,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央“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为标准,将建设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与“战略赋能区、数创新高地、幸福温暖家”等工作高度融合,立足于“制度、机制、方法”创新,筑牢底线、严控风险。坚持问题导向,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作为工作重点,以更严的市场准入为重点,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构建本区食品安全体系,努力建设新时代幸福青浦,把青浦建设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二、主要目标

以“绿色、放心、健康、共享”为目标,建立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枢纽门户相符合的食品安全现代治理体系。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制度更严格健全;群众反映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更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各方责任更落实到位;“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更明显提升,努力建设全国食品最安全、消费最放心、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三、评价内容

(一)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率90%以上,主要食品安全总体监测合格率98%以上;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年均食品安全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抽检量达到2批次/千人;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年报告发生率2例/10万人以下,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贯彻“党政同责”,深化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容。一是实行责任清单制,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将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划分为A、B、C、D四级,直辖市的区(县)领导干部包保A级主体,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包保B级主体,村(组、社区)干部包保C级、D级主体;二是结合巡察工作安排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巡察内容;对下一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三是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认真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四有两责”,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70%以上。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健全信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投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实行良好生产规范(GMP);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对从业人员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每年参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不低于40学时,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5%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守法教育活动,建设诚信守法企业文化。建设一批诚信规范、市民放心满意的食品生产经营示范引领企业。

(四)市民对食品安全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市民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度评分90分以上,市民对本区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达到90分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综合协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

1.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示范创建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食药安办综合协调作用有效发挥。强化区、街镇食药安委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进一步明确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厘清工作界面,形成食品安全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认真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充实人员,完善综合协调机制,提高综合协调能力,推进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办、各街镇)

2.落实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区党委和区政府跟踪督办内容,结合巡察工作安排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巡察内容。对街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

3.加强食品安全基层监管网络建设。下沉监管重心,夯实食品安全“两级政府、三级网络、四级管理”建设,实现基层网络的实体化运作。区、街镇进一步完善食药安委(办)建设,加强基层监管和协管力量,统一管理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以“六个统一”为标准,进一步加强居(村)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站建设,加强居(村)委会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网格化管理,居(村)委会配备食品安全“一站三员”,充分发挥其隐患排查、信息上报、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作用,并完善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加强对街镇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及居(村)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宣传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责任单位:各街镇)

(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食品安全群防共治格局

4.将食品安全纳入社区共治。认真落实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有关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与优化社区党建运行机制相结合,与社区共治和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结合,与推动群团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相结合。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和工作评议等机制,完善基层群团组织投身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建设的工作实践,创新工作方式,最大限度地组织动员社区各类群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社区接待群众反映食品安全的工作制度,推动解决社区群众食品安全急、难、愁的问题。(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团区委、各街镇)

5.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标准》,明确责任人和目标任务,开展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的巡查,及时上传报告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各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置。(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办、区城运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镇)

6.加强居(村)民自治管理。根据《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有关要求》,更加注重基层自治,更加注重社会协同。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并落实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协同作用,将食品安全纳入居民自治公约。依托各居(村)自治平台,完善居(村)食品安全工作站等建设,推进社区共治、居民区自治,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各街镇)

7.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校、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紧密合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整合多方资源,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社会监督、科普宣传、志愿服务等。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并推动社会组织承接食品安全评价、市场准入、信息追溯、咨询培训、科普宣传等项目。(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等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8.引导各方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处理食品类投诉举报业务的处置和分析,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98%以上。进一步理顺区、街镇两级投诉举报的联动处置机制,强化首接和督查督办责任制,进一步落实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运用投诉举报平台,拓展市民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途径。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主动接受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监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域化党建联席会议和工作评议等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定期开展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运中心、青浦海关、区委宣传部、各街镇)

9.推进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培育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不断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完善诚信监督机制,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本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员的禁业限制与市场退出机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善保险赔付相关政策,及时方便得到赔付。(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各街镇)

10.加强风险交流和公众科普教育。不断拓宽科普宣传形式和渠道,深入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宣传活动,加强与青浦区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的合作,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栏目,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公开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全面提高市民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推进青浦食品安全网、食品科普专家志愿者、食品科普教育基地(课外实践基地)等项目建设。建立本区食品安全评价工作机制,组织社会各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与交流。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青浦海关、各街镇)

11.提升市民对食品安全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深入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公益宣传活动,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六月食品安全宣传周”、“九月质量月”、食品“七进”宣传教育活动等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载体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营造食品安全文化。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市民普法教育、科普常识服务等,开设食品安全和营养教育,普及到校园、居民家庭,提升市民食品安全的认知度,要求市民对区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度评分达90分以上。完善区域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制度,主动听取社会各方对食品安全的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食品安全知晓率和对本区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的满意度,要求市民对区域的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达90分以上。(成员单位:国家统计局青浦调查队;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镇)

12.积极探索追偿机制。探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食品安全案件,支持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企业追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案件,探索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向企业追偿。(责任单位:区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三)加强源头治理,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13.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全面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幅度提高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措施,严格管控类耕地落实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注重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建立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采购、使用和记录制度,对农兽药残留超标开展集中整治。按照要求做好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农资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施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并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有效治理种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务局、相关镇)

14.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严格落实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各项防控措施。健全制度机制,实行病死动物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严厉查处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动物疫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委宣传部、相关镇)

15.加强食品批发交易市场管理。进一步落实《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发展规划》,加强食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完善标准化菜市场的建设。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通报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市场自查、信息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等管理责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大型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报告率达到100%。及时公示不合格产品、违法销售行为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在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农贸市场及大型超市建立食品安全快检制度,并实时上传检测数据。完善食品经营和销售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展销会监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

16.加强粮食质量提升。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严把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关。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25%,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建设满足需要的粮食烘干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

17.加强供沪食品监管。从严市场准入,引导本区食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连锁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对接,促进外延基地产销对接,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生产档案登记和追溯制度,落实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并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进一步加强市场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查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各街镇)

18.加强进口食品监管。进一步完善进口食品全程监管体系,加大进口食品检验和标签管理力度,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逐步加强在市场销售中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对接和公示制度。实施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进口食品分类分级口岸检验监管制度,优化上海口岸进口食品重点检验、验证抽查、风险监测、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机制。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工作,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企业备案、商品备案、检疫查验、商品核查、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青浦海关)

19.建立餐厨废弃物的集中收集。实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一体化的电子监管,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收运处置量,依法查处餐厨废弃油脂非法收运处置行为。推进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置及综合利用,推进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

(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20.综合治理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按照减少存量、严控增量、从严监管的原则,结合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等工作,加强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综合治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餐饮实施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纳管,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明知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有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区域食品安全服务业规划布局,加强基本管理单元公共资源配置。(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商务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各街镇)

21.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完善农村食品市场配送体系,开展超市直接配送、农超对接以及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推进主副食品品牌企业进入农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净化农村食品安全环境,集中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和指导,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责任示范合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

22.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等新业态监管。建立食品安全网络监管执法队伍,对网络餐饮安全开展集中整治,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网络订餐等业态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入网审查、信息公示和抽查监测等,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严格落实广告发布责任和要求。加强监管信息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信息衔接,建立共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数据整合,不断创新完善信息化监管方式,加强网络食品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23.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治理。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制度及目录管理。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集中管理,完善准入和监管制度,符合条件的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落实《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食品流动摊贩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夜排档”管理,严格执行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和定时、定点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绿化市容局、各街镇)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24.促进食品生产经营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完善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良好生产经营规范,加强食品安全体系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度,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资质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查,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风险报告率达到100%。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生产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实施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视频监控和信息化记录制度,实现生产过程信息追溯。(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镇)

25.提高食品生产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鼓励食品龙头企业品牌化生产经营,推动“上海市食品安全诚信企业”“上海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提升示范点”等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诚信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经委、各街镇)

26.建设“诚信企业”“守信超市”“智慧菜场”。落实食品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良好操作规范,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推进食品经营者经营规范,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在超市卖场中开展“守信超市”建设,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强化食品安全自查并定期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继续推进“智慧菜场”升级建设,培育消费者信任的食品品牌。在农贸市场、超市卖场以及菜市场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收集、保存生产经营食品的相关信息。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建设,加强对散装和临近保质期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销售行为的监管,落实过期和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无害化处理制度,对非法添加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推进食品安全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实施冷链运输物流标准化,以及超市、卖场食品经营销售环境卫生规范化和温度控制标准化。(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各街镇)

27.建设“放心餐厅”“放心食堂”。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在连锁餐饮企业及中型以上的公共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市民“放心餐厅”“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在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全面开展学生及家长“放心食堂”建设。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营过程、场所环境、人员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规范,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健全由单位职工、学生家长等组成的单位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学校食堂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强化放心安全的养老助餐点建设。在企事业单位食堂全面开展“职工放心食堂”建设。落实民族政策,保障清真食品安全。全面提高餐饮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在餐饮企业倡导“光盘行动”和使用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建立小餐饮单位餐具集中消毒制度。(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总工会、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民宗办、青浦海关、各街镇)

28.落实市场、出租、展销等举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做好入场食品经营者许可证的审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市场自查、信息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等管理责任。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报告率达到100%。严格检查其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报告。依法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的连带责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各街镇)

29.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对从业人员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每年参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不低于40学时,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95%以上。未经培训不得上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投入,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餐饮服务单位营业时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管理。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抽查考核。(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青浦海关、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

30.严格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加强问题食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以及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食品,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经营。召回情况记录完整,有据可查。被召回的食品全部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

(六)落实最严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1.实施最严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实施最严的食品安全准入条款,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加强科学监管,固化本区监管经验,强化全产业链全过程控制,提高“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落实从严监管的要求,厘清各监管部门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建立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实施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产和吊销许可证以及“禁业限制”等措施。(责任单位:公安青浦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委等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32.执行更严格标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套出台本地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健全法规制度。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配套制定一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程和过程质量控制规范,修订食品冷链配送相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本市“放心餐厅”“放心食堂”“守信超市”“智慧菜场”等一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镇)

33.提升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水平。全面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全面推行信息化监管,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实施风险管理与信用等级相结合的量化分级管理措施,按标准实施检查频次。实施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视频监控和信息化记录制度,实现生产过程信息可追溯。组织开展年度执法检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力度,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含省级)覆盖率达到100%。按计划均衡推进完成食品抽检任务。监督抽检计划和评价性抽检计划完成率均达到100%。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查找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正确率达到90%以上。加强监督抽检的问题导向和不合格产品的后续处理工作,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34.落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贯彻《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大力推广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推广使用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管理平台,实现农药、肥料、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如实经销备案审核登记,建立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台账登记制度、实名购销制度和使用备案登记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纳入本市追溯品种目录管理的粮食及制品、畜肉及制品、禽类、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食用油、特殊食品、酒类等主要食品信息追溯覆在重点企业盖率达到100%,强化品牌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食品相关产品防伪追溯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青浦海关、各街镇)

35.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要食品的安全监管。着力加强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要求其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集中整治。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加强儿童食品、节日和时令食品的监管,不断完善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以及粮食、酒类、食用盐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监管。严格执行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长江流域禁捕、反食品浪费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力度。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原材料稳定可控,对供应商定期审核或建设自有自控奶源基地,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自检。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100%,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标注规范,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查报告率和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20%以上,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对保健食品行业违法生产经营和营销、欺诈误导消费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公安青浦分局、区教育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商务委、各街镇)

36.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各类监管信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强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应用。完善食品安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发布食品安全方针政策及公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焦点问题等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公安青浦分局、区农业农村委、青浦海关、各街镇)

37.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全面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实战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应对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加强跨部门食品安全应急联动和协作。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常识的市民培训,提升市民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委宣传部、各街镇)

38.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对本区发现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食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企业违法行为追踪溯源、问题产品召回及销毁、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完善案件主动发现机制,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全面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完善各食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督办、涉案物品处置、案件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发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等两发衔接工作机制,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建立查处工作首处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对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检验认定工作制度,规范涉案物品抽样、委托检验、认定评估等工作程序。严厉打击食品走私等违法行为,严控走私冻品、活体动物等流入国内市场,对查获的走私冻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依法严肃追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对违法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处罚。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到100%。有力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突出重点开展案件查办,加强宣传,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展示查办成效。(责任单位:公安青浦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青浦海关、各街镇)

(七)加强大数据运用,提升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水平

39.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继续完善本区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按照风险等级,加强高风险食品的监测。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建立覆盖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监督执法及舆情监测等全方位的食品安全形势分析和研判的工作机制。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报告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全部街镇。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需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病例。定期组织组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商务委、区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青浦海关、各街镇)

40.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区科技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建成国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支持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研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完善“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全程可追溯、互联共享的农产品质量信息平台,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开展追溯演练,实现快速精准追溯。推进信息系统的有机整合,实现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的数据对接、信息共享,推动监管信息开放和运用。整合运用大数据手段,提升分析和发现问题能力,有效防控和及时处置食品安全风险。加强基层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基于大数据的科学研判和决策能力,实现智能监管。(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商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镇)

41.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完善本区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具备对常见微生物、理化、农兽药残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具备应对常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能力。全面加强各基层市场监管所食品安全快检室的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机构和企业自检实验室的作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稳定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年均食品安全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抽检量达到2批次/千人。(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青浦海关)

(八)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有力

42.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四有两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专业装备建设力度,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强化办案保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监管力量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在所有基层市场监管所全面落实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区域实际,实行统一监管要求、统一工作规范、统一工作流程、统一信息平台、统一信息公示、统一执法装备等“六个统一”标准;各基层监管机构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等满足监管要求,装备配备、检验检测设备齐全,并充分应用现场监管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远程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70%以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学时;探索实施政府购买食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公安青浦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镇)

43.保障经费投入。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重点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的经费保障。区、街镇两级财政加大对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相关工作的投入力度,对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的实施项目予以经费保障。同时,引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形成政府、社会、企业等多元化的投入格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镇)

(九)落实最严问责,加强食品安全考核评议

44.严格责任追究。制定本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沪府办发〔2017〕65号),进一步细化各级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确保问题可追查、责任可追究。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牢固树立为民监管的意识。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和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街镇)

45.加强督查考评。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和市委组织部《市管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及区《食品安全考评实施细则》,加强对街镇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激励和奖惩机制,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组织开展建设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立功竞赛。(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食药安办)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

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以及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街镇行政主要领导、区属公司总经理为组员的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创建工作,并提请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创建方案。

(二)集中创建阶段(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

根据《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以区食安委的名义研究印发《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责任分解表》,明确责任,分解任务,集中力量,定期召开推进会,加快进度,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集中创建阶段主要做好几项工作:一是全面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对照创建工作细则,全面梳理排查存在的问题与短板,制定整改计划和时间表,确保补齐短板。尽早向各成员单位、街镇收集、积累汇总各类创建工作材料,为创建工作做好准备。二是推进质量提升,夯实基础。尽早启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作,对照创建工作细则要求,举全区之力开展对各环节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作,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解决各领域食品安全薄弱环节,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评价细则要求开展对重点单位的评估,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的20%比例形成创建验收明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目录,为创建工作打牢基础。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在全区范围内,通过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台、各大商圈、车站电子屏广泛宣传创建工作,通过第三方机构、街镇一站三员开展入户宣传,积极动员广大市民主动参与到创建工作中,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知晓度与满意度。

(三)评价验收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下半年)

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市民食品安全知晓度和满意度调查。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推进小组组织自评,接受市级评价验收,迎接国家评价验收。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各街镇(区属公司)要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小组,制定具体的细化方案,认真履责,确保达到预期目标。各部门要将方案的实施作为推动城市安全、社会治理的重要工作,作为保障民生、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项目,动员全社会广泛,将建设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及其分工,各街镇根据工作具体需要,可申请专项经费,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工作任务。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不仅要将部门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排出时间表和工作进度,还要明确各项任务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科室,确保每项工作都有人抓、有人管。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定期上报督查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组建创建专班

区食药安办负责组建区食安示范城市创建专班,负责日常统筹、联系、协调、收集、汇总、报送等工作职责,各单位要根据区食药安办的工作需求,及时选派骨干人员参与专班工作,必要时相关单位也可自行组建内部专班完成食安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四)加强信息报送

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清、情况明、数字准、效率高”的信息报送要求,紧紧围绕工作重点,关注工作焦点,透视工作难点,确保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提供信息,要充分调动报送工作信息的积极性,于每月25日前向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推进小组报送工作情况,每季度末(3、6、9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建立健全信息收集、编写、报送、考核、奖惩等工作制度,切实增强信息报送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草案)公众参与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草案)编制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强化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度,区局根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配套文件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20〕40号)、《关于印发<青浦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青浦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青府发〔2021〕16号)的要求,采取了书面征求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区局政务网站“通知公告”栏目网上征求意见建议、召集社会人士集中座谈会和实地走访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四种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一、向创建工作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于2023年5月2日向青浦区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成员单位发出有关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通知,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所有成员单位均已反馈,未有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于2023年5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共30天),通过区局政务网站发布“《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召开社会公众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

于2023年6月19日,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召集31名社会公众代表,再次征求社会公众对于“青浦区创城方案”的意见建议,其中4名代表分别提出相关意见建议3条,均已采纳。主要意见建议有:

1、建议加强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落实;

2、建议加强食品相关科普教育,拓宽科普宣传形式和渠道;

3、建议加强辖区内无证无照整治工作。

四、实地走访企业征求意见

于2023年5月20日至6月20日期间,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向17家企业代表征求对于“青浦区创城方案”的意见建议,其中5家企业代表分别提出相关意见建议6条,均已采纳。主要意见建议有:

1、建议加强食品安全属地治理和社会共治工作;

2、建议对高风险食品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3、建议促进食品经营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加强食品安全体系检查;

4、建议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网络订餐等业态的监管;

5、建议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6、建议加强农产品源头质量安全监管。


《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草案)专家咨询说明

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区局特邀食品安全领域有关专家,参与对《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送审稿)》的咨询论证工作,并收到9份《专家咨询意见》书面反馈。

一、专家介绍

1.姜启军,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食品学会食品经济管理专委会会长。农业农村部产业经济(特色淡水鱼体系)岗位科学家。

2.卢瑛,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太湖精英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专家,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专家。

3.李玉峰,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教务处副处长、博士生导师,上海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林牧渔业经济学会渔业经济专委会秘书长、上海食品学会食品经济管理专委会秘书长。

二、专家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一)姜启军专家建议

1.建议落实食品安全全领域违法犯罪衔接打击机制。

2.建议加强“小摊贩、小作坊、小餐饮”三小中对于“小摊贩、小作坊”行业的管理。

3.建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采纳

在“送审稿”中“四、主要任务”的“(六)落实最严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内专门写入“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强化与公安、海关关于食品违法衔接工作;在“(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食品安全群防共治格局”内专门写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治理”;在“(八)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有利”内全面写入“保障经费投入”。

(二)卢瑛专家建议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

2.进一步拓宽科普宣传形式和渠道等营造食品安全文化宣贯氛围;

3.提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采纳

在“送审稿”中“四、主要任务”的“(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食品安全群防共治格局”内专门写入“进一步理顺区、街镇两级投诉举报的联动处置机制,强化首接和督查督办责任制,进一步落实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运用投诉举报平台,拓展市民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途径”;在“(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食品安全群防共治格局”内专门写入“10.加强风险交流和公众科普教育”;在“(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内专门写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查”。

(三)李玉峰专家建议

1.突出青浦区地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特殊区位优势;

2.夯实食品安全基层网络;

3.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校、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的联系。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采纳

在“送审稿”中“四、主要任务”的“(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食品安全群防共治格局”内专门写入“3.加强食品安全基层监管网络建设和5.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在“(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食品安全群防共治格局”中专门写入“7.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高校、科研院所、食品行业协会紧密合作”;在“(一)加强综合协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中专门写入“探索长三角示范区区域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3、风险评估报告_0.png


关于对《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我局会同区政府法律顾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周知明律师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庄永宏律师共同开展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五)《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六)《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七)《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八)《青浦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九)《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度青浦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二、审查事项

(一)主体审查

《工作方案》编制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

(二)决策程序

《工作方案》完整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完成了合法性初审意见,制定程序合法。

(三)内容审查

《工作方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暂未发现明显与法律文件相抵触的情形。

三、审查结论

经审查,《青浦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编制主体适格,决策权限、程序、内容合法。

以上意见,仅供领导决策参考,不得外传作为他用,并由呈报单位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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