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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

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草案)

为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重大发展机遇,承接溢出效应,围绕大数字、大健康、大商贸三大核心功能,全力打造全球高端进口资源要素配置新高地、高水平对外开放新窗口、区域协同发展新引擎,根据《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3〕9号)、《关于虹桥商务区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工作方案》(沪商贸发〔2021〕124号)、《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支持功能性平台发展的政策意见》(沪虹商管〔2022〕22号),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积极打造“6+365”永不落幕进口博览会,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展品变商品”

1.支持开展保税展示展销常态化业务,对在本区进博会保税展示场所进行常态化展销,根据进口产品类别和销售额等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参展企业按照“1210”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对在本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进博会参展企业,根据进口产品类别和销售额等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二、推动“采购商变贸易商”

3.支持功能性服务平台和区内招商主体积极对接采购商,为其提供包括证照办理、市场准入等“保姆式”服务,引导“采购商变贸易商”。对在本区设立国际贸易企业的采购商,根据当年度进口额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鼓励进口博览会采购商达成意向采购订单履约落地,对促成采购订单相关数据落地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三、推动“参展商变投资商”

5.支持通过举办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或进馆招商等方式,吸引进博会展商企业落地。对进博会参展企业落户青浦的,根据申报年度实际到位外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申报年限为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

6.实际外资到位,本区企业持续扩大投资,对其境外母公司或境外关联企业参展进口博览会的,按展位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对落户本区的进口博览会组展机构,按组织参展企业数目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鼓励本区高能级贸易主体、功能性服务平台积极招商,承接进博会溢出效应,引进符合青浦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组织、机构或企业,每引进一家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推动贸易主体集聚发展

8.支持高能级贸易主体落地并开展实质性办公,给予三年租金资助,每家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高能级贸易主体落地并积极开展实质性办公和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功能性服务平台和高能级贸易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资助。

10.鼓励各功能性服务平台、高能级贸易主体在青浦举办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相关的各类经贸活动,对经认定的活动根据规模给予分档资助。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度获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及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以上措施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青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青浦区对接“6+365”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实施意见》(进博办〔2019〕3号)停止执行。

附件1-1:《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1-2: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

附件1-1

《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一、扶持对象

(一)经认定的进博会相关企业。包括进博会的参展商、采购商、组展商等。

(二)功能性服务平台。包括“6+365”交易服务平台、海外贸易中心、“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进口商品集散地等。

(三)高能级贸易主体。包括:

1、经认定的海内外贸易类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

2、具有影响力的国内外商贸类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大型采购商、综合贸易服务商、跨境电商和展示展销平台企业)在青浦投资设立的贸易企业;

3、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贸易促进功能机构。

二、认定条件

青浦区对接“6+365”永不落幕的进口博览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认定。

(一)进博会参展商应提供当年度进博会参展合同及付款证明;进博会采购商应提供注册报名信息及采购商证件;进博会组展商应提供组织参展进博会相关合同及付款证明。

(二)海外组织或机构应当经所在地政府授权或认定并在青浦正式注册设立,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内组织或机构应当取得所属区域业务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批准,并在青浦注册。

(三)功能性服务平台和企业应当在青浦登记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扶持标准和申请材料

(一)展销资助

1、资助标准

支持开展保税展示展销常态化业务,对在本区进博会保税展示展销场所进行常态化展销,根据进口产品类别和销售额等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1)参展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但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资助2万元;

(2)参展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但不足3000万元的,给予资助4万元;

(3)参展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资助8万元;

(4)参展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但不足7000万元的,给予资助12万元;

(5)参展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7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给予资助16万元;

(6)参展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资助20万元。

2、申请材料

(1)《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许可证明文件:企业应提供保税展示展销常态化业务许可证明。

(3)业绩证明文件:企业应提供销售产品清单、青浦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保税展示展销相关证明文件。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销售资助

1、资助标准

鼓励参展企业按照“1210”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根据进口产品类别和销售额等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1)参展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但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资助2万元;

(2)参展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但不足3000万元的,给予资助4万元;

(3)参展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资助8万元;

(4)参展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但不足7000万元的,给予资助12万元;

(5)参展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7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给予资助16万元;

(6)参展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资助20万元。

2、申请材料

(1)《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许可证明文件:企业应提供青浦海关注册登记证明。

(3)业绩证明文件:企业应提供销售产品清单、青浦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1210”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贸易资助

1、资助标准

对在本区设立国际贸易企业的采购商,根据当年度进口额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1)企业当年度进口额达到100万元但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资助2万元;

(2)企业当年度进口额达到1000万元但不足3000万元的,给予资助4万元;

(3)企业当年度进口额达到30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资助8万元;

(4)企业当年度进口额达到5000万元但不足7000万元的,给予资助12万元;

(5)企业当年度进口额达到7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给予资助16万元;

(6)企业当年度进口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资助20万元。

2、申请材料

(1)《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资质证明文件:采购商在本区所设立国际贸易企业的营业执照。

(3)业绩证明文件:采购商在本区所设立国际贸易企业的进口交易额专项审计报告等业绩证明文件。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四)订单资助

1、资助标准

鼓励进口博览会采购商达成意向采购订单履约落地,对青浦区产生实际经济贡献。对促成采购订单相关交易额落地本区的,每1美元奖励0.002元人民币;对促成采购订单相关商品销售额落地本区的,每1美元奖励0.002元人民币。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度获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2、申请材料

(1)《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资质证明文件:采购商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业绩证明:申请进口交易额纳统奖励的,应提供可验证青浦海关证明;申请商品销售额纳统奖励的,应提供注册于本区的商贸企业完成订单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销售清单、发票等。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五)投资资助

1、资助标准

支持通过举办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或进馆招商等方式,吸引进博会展商企业落地。对进博会参展企业落户青浦并在本区发生投资的,根据申报年度实际到位外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申报年限为企业注册落户后2年内。

(1)企业申报年限内实际到位外资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资助5万元;

(2)企业申报年限内实际到位外资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资助10万元;

(3)企业申报年限内实际到位外资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资助20万元;

(4)企业申报年限内实际到位外资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足7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资助30万元;

(5)企业申报年限内实际到位外资达到70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足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资助40万元;

(6)企业申报年限内实际到位外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资助50万元。

企业在申报年限内最多可申报2次,第二次以累计实际到位外资对应资助金额补足差额,累计给予资金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申请材料

(1)《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资质证明文件:参展商在本区所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

(3)投资证明文件:参展商在本区所设立企业,按照规定在“上海外资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申报年度实际发生实际到位外资相关外汇登记证明、支付凭证等证明文件,并纳入商务部统计。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六)参展资助

1、资助标准

鼓励境外企业作为参展商参加进口博览会。对本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境外关联企业参展进口博览会的,按展位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对落户本区的进口博览会组展机构,按组织参展企业数目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家参展商给予组展机构1000元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请材料

(1)《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资质证明文件:参展商提供区内企业营业执照、境外参展商的企业注册证明、境内外企业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组展机构提供区内注册证明。

(3)参展证明文件:参展商提供参展证明文件(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组展机构提供组织参展企业列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招商资助

1、资助标准

鼓励本区海内外贸易类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企业、功能性服务平台积极招商,承接进博会溢出效应,引进符合青浦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组织、机构或企业,每引进一家根据所引进企业当年度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7)引进企业当年度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但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单位奖励1万元;

(8)引进企业当年度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但不足3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单位奖励2万元;

(9)引进企业当年度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单位奖励4万元;

(10)引进企业当年度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但不足7000万元的,给予招商单位奖励6万元;

(11)引进企业当年度投资额达到7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给予招商单位奖励8万元;

(12)引进企业当年度投资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招商单位奖励10万元。

2、申请材料

(1)《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招商证明文件:引进企业清单、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引进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引进企业本区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租金完税证明。

(3)投资证明文件:引进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投资额相关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文件。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八)租金资助

1、资助标准

支持海内外贸易机构和组织、商贸业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落地并开展实质性办公,给予三年租金资助,每家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认定年度起,分两年按60%、40%的比例发放。

(1)对海外贸易类非盈利性国际组织,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70%给予三年租金资助。

(2)对海外国家级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70%给予三年租金资助。

(3)对国内国家级贸易类行业协会等组织或机构,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70%给予三年租金资助。

(4)对海外国家级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分支机构、地区级(省级、州级等)政府贸易代表处及商会等非盈利组织或机构,以不超过3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50%给予三年租金资助。

(5)对过去五年内入选过财富五百强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贸类企业新注册或者迁入三级以内子公司,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70%给予三年租金资助。

(6)对过去五年内入选过中国企业五百强的国内商贸类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以及上年度营收达到70亿人民币以上的海外商贸类企业新注册或者迁入一、二级以内子公司,以不超过7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70%给予三年租金资助。

(7)对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的国内外商贸类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新注册或者迁入一、二级子公司,以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50%给予三年租金资助。

(8)对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国内外商贸类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新注册或者迁入一、二级以内子公司,以不超过2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50%给予三年租金资助。

(9)对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国内外商贸类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新注册或者迁入一、二级以内子公司,以不超过2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40%给予三年租金资助。

(10)符合基本认定条件,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以不超过2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金资助。

2、申请材料

(1)《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资质证明文件:国际组织、海外政府贸易代表及商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应提供经所在地中国驻外机构认证的机构或组织设立证明文件,及在本区注册设立的证明文件;国内协会、商会应提供资质证明和上级批准文件;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纳税证明、母公司资质证明或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关联关系证明。

(3)租房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租用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以及租金完税凭证。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九)运营资助

1、资助标准

鼓励功能性平台建设,支持海外贸易类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大型内外贸企业落地并积极开展实质性办公和经营活动,根据运营绩效给予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分档运营资助。若获奖单位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1)功能性服务平台:若平台内注册于青浦的企业年度落地本区的交易额合计达到2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或者纳税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2)贸易类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贸易促进功能机构:若申报单位当年度引进符合本意见认定条件的商贸类企业落户青浦达到5家、10家、20家、30家、50家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3)商贸类企业和四大联盟企业:若申报单位当年度落地本区的交易额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或者纳税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500万元和5000万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2、申请材料

(1)《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资质证明文件:功能性平台营运方应提供平台营运机构资质证明、平台营运方案、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租用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租金完税证明、进驻机构清单、进驻机构资质证明以及机构与平台签订的进驻协议;国际组织、海外政府贸易代表及商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应提供经所在地中国驻外机构认证的机构或组织设立证明文件,及在本区注册设立的证明文件;国内协会、商会应提供资质证明和上级批准文件;专业服务机构、贸易促进功能机构根据主体属性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文件;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3)业绩证明文件:功能性平台应提供当年度进驻企业清单、进驻企业资质证明、进驻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进驻企业进出口交易额专项审计报告或年度纳税证明;贸易类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贸易促进功能机构应提供当年度引进企业清单、引进企业资质证明、引进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企业应提供进出口交易额专项审计报告或年度纳税证明等业绩证明文件。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十)活动资助

1、资助标准

鼓励各功能性服务平台、高能级贸易主体在青浦区举办与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相关的各类经贸活动,包括展前对接、高端主题论坛或会议等。会议类活动根据活动规模给予分档资助;其他活动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投入经认定后给予资助。同一申报单位当年度获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1)对举办进口博览会相关会议的,参会人数达到100人、200人、500人和1000人以上的,按照经认定的实际投入费用的30%分别给予申报单位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其他与进口博览会相关的各类活动,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投入经认定后给予资助。单次资助不超过活动费用的50%,最高20万元。

2、申请材料

(1)《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2)资质证明文件:功能性平台营运方应提供平台营运机构资质证明;国际组织、海外政府贸易代表及商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应提供经所在地中国驻外机构认证的机构或组织设立证明文件,以及在本区注册设立的证明文件;国内协会、商会应提供资质证明和上级批准文件;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专业服务机构、贸易促进功能机构根据主体属性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文件。

(3)活动证明文件:会议类活动提供活动支出明细、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参会单位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其他活动提供支出明细、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明文件。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镇(街道)、区属企业,由镇(街道)、区属企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材料符合条件的,上报至青浦区承接进口博览会促进贸易提升项目评审小组;

(三)由青浦区承接进口博览会促进贸易提升项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四)评审通过后的项目上报至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定;

(五)由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资金拨付。

四、管理机制

(一)规范资金管理。扶持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涉及财政资金内容由区商务委牵头成立联合评审机制开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青浦海关。

(二)建立评价考核机制。每年对“6+365”等功能性服务平台基于招商和经济成效开展绩效评价。对连续两年未达绩效标准的功能性服务平台取消认定,对已迁出或注销的功能性服务平台直接取消认定,不再具备享有相关资金扶持的资格。

附件1-2:

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意见项目申请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时间



开户银行


账号



二、项目基本情况


申报

项目

展销资助


销售资助


贸易资助


订单资助


投资资助


参展资助


招商资助


租金资助


运营资助


活动资助


项目

名称



项目联系人


  


   


电子邮件


项目主要内容:

实际发生费用

(万元)


申请资助金额

(万元)


 

我单位保证所提交的材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审核意见

所属镇(街道)、区属企业意见:

 

                                                         (盖章)

    

       

青浦区商务委员会意见:

 

                                                           (盖章)

 

       

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定意见:

 

                                                            (盖章)

 

       














 


《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公众参与情况的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12月至1月期间,我委组织开展《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草案)》公众参与活动,通过网上公示、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走访企业等方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于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9日通过上海市青浦区商务委网站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内,未收到有关书面意见及电话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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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发放调查问卷

2023年12月18日,我委赴绿地全球全球商品贸易港、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上海时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群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震坤行工业超市(上海)有限公司,走访调研溢出效应平台运营情况,介绍《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并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主要意见建议:1.简化、缩短海外组织或机构国内备案的流程和时间;2.通过不同宣传途径,加大政策推广力度,结合措施落实情况与企业发展,梳理成功案例,提高宣传效果。采纳情况:我委将加大对新政策的宣传力度,梳理成功案例,提高宣传效果。

三、实地走访企业

2023年9月19日-2023年9月20日,我委赴上海泓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铂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急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祺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扬万储运有限公司、上海至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丽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捷利货运有限公司,共八家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研,介绍《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并听取有关意见建议。主要意见建议:对在青浦举办与进博会相关的各类经贸活动根据规模给予分档资助。

       采纳情况:已采纳。


《青浦区关于进一步放大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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