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相关规定,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办法》公众参与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书面征求意见
2023年3月区卫生健康委第一次书面征求相关《青浦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费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和各街镇均进行书面反馈,收集到1条建议,具体内容如下: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第2页第5行的1000元补助起付提高至3000元,将补助比例由60%降至50%。该建议未予采纳,理由是为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使用市卫生健康委的建议标准,即“当年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已享受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年自负医疗费计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可再给予补助60%,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2024年5月,在进行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召开街镇、村居计生干部,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代表座谈会后,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规范化文件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形成《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继续向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和各街镇征求意见。各单位均进行了书面反馈,收到建议1条,具体内容如下:第四条“资金来源”中第二条建议修改为(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各街镇财政承担。该建议已采纳。
二、召开座谈会
2023年5月,区卫生健康委召开关于《青浦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费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座谈会。区爱卫健促中心、夏阳街道、盈浦街道、赵巷镇、白鹤镇、金泽镇相关负责人及部分街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代表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关于《青浦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费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意见,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参会人员对实施方案均表示支持,一致认为,执行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费用补贴项目,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计生特殊家庭的关心关爱,对于提高计生特殊家庭扶助保障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根据讨论结果,区卫健委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确定实施方案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做好实施方案解释和答疑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计生特别扶助对象能够对此次的医疗费用补贴项目有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从而保证后续能够充分享受医疗帮扶,避免信访风险。
三、问卷调查
2023年5月,区卫生健康委面向110户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扶扶助对象,围绕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开展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费用补贴方案问卷调查,调查采用入户纸质问卷的方式。
调查结果显示,此次110个调查对象中有90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人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他们的平均年龄为65.26岁,人均年门诊就诊次数为9.72次,人均住院次数为0.17次,人均年医疗费用为4050.65元。对于青浦区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全部调查对象均表示赞同。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补贴,87.27%的调查对象认为需要全额补贴;对于购买沪惠保费用,84.55%的调查对象认为需要全额补贴;99.09%的调查对象认为每年看病费用扣除各种现有报销和补贴以外,自负部分1000元以上部分补贴60%。另外收到调查对象对于医疗帮扶问题的其他意见或建议3条,分别是:医疗费用应全免;建议有更好地医疗补贴,降低就医产生的费用,给老百姓更好地享受感;希望有补贴。对于这3条建议,区卫生健康委始终致力于加快推动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的实施,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逐步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全方面帮扶保障制度。
2024年5月我委邀请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人口所副所长、研究员周海旺,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樊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财务处一级主任科员、会计师王琼,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青浦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费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专家建议:作为规范性文件,建议将《青浦区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费用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修改为《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办法》,增加实施日期,并详细指出了通篇的行文缺陷。
专家认为:该实施办法的推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对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工作要求,体现了党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关爱,能够很好地补充、完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医疗帮扶,能够减少这些对象的医疗负担,提高他们的抗风险能力。方案总体可行,符合青浦区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30日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区卫生健康委对《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办法》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不断完善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医疗帮扶服务内容,区卫生健康委编制了《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办法》。
2024年1月,启动实施办法编制工作。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问卷调查等各种方式,确保实施办法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与此同时,实施办法编制注重与国家层面、市级层面的重大政策文件的衔接和落实。2024年5月,区卫生健康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一)风险评估主体
本次风险评估工作由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行开展。
(二)风险评估方式
本次风险评估通过征求意见、专家咨询、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对实施办法的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和综合研判
(三)风险评估程序
本次风险评估分6个步骤进行。
1.书面征求意见。前后两次书面征求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和各街镇等14个单位意见和建议,收集到2条意见,其中采纳1条、未采纳1条。
2.开展专家咨询。区卫生健康委邀请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人口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财务处专家,专家一致认为,实施办法推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对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工作要求,体现了党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关爱。方案总体可,符合青浦区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组织座谈会。邀请区爱卫健促中心、夏阳街道、盈浦街道、赵巷镇、白鹤镇、金泽镇相关负责人及部分街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代表参加,听取意见,并就存在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4.排查风险源和风险点,分析研判风险等级。对前期收集的资料和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全面排查风险源和风险点,分析研判风险等级。
5.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根据风险源和风险点排查、风险等级分析研判结果,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6.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风险点、风险源及其影响分析,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评估结果等。
三、风险点、风险源及其影响分析
本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为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医疗帮扶,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补贴、购买“沪惠保”费用补贴和医疗费用补贴,属于公共福利项目,惠及目标人群为:具有青浦区户籍,持有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其独生子女已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一)风险点分析
1.社会稳定风险
本实施办法不属于普惠的公共福利项目,可能会引起非目标人群,即非受惠人群的心理失衡,可能会导致较小规模的敏感舆情或信访,从而引发一定的社会稳定风险。
2.区、镇两级政府财政负担增加
据测算,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区级财政需要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补贴和购买沪惠保的费用。2024年,去掉部分区民政、残联、医保和村居进行全额补贴的对象,还有120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需要自行承担费用,预计2024年全区共计需支出82729.5元。购买沪惠保的费用,因为独生子女死亡特扶对象每年新增比例大约为5-10%之间,所以相应的经费会每年增加5-10%。根据2023年四季度全区共有独生子女死亡特扶对象1044人。缴费标准为:129元/人/年,预计2024年全区共计需支出134676元。区财政预计共需增加支出21.74万元。镇财政需要承担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补贴,按照青浦区独生子女死亡特扶对象人均自负医疗费约为2000元进行测算,按照超过1000元的部分补贴60%进行计算,平均每人补贴600元,按2023年四季度全区共有独生子女死亡特扶对象1044人来测算,预计2024年共计需支出补贴62.64万元。新增项目资金可能会对区、镇两级政府财政带来一定负担。
3.不会导致公共安全风险和生态环境风险
本实施方案为公共福利性政策,内容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不会导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因此一般不会造成公共安全风险。本实施办法不涉及工程项目、污染排放,不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不会导致生态环境风险。
(二)风险源分析
具有青浦区户籍,持有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其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这部分人群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的目标人群,可能会有心理不平衡,成为本实施办法的风险源。
(三)风险的影响
本实施办法可能会引发的风险为社会稳定风险和区、镇两级政府财政负担增加。
1.社会稳定的风险影响
本实施办法非全区居民普惠政策,非目标人群不能受益,可能引起少部分人心理失衡,引发小范围敏感舆情和信访。但是本实施办法合法有据的,公众对医疗帮扶的内容和标准是认同的,此实施办法性质为公共福利政策,不对青浦区居民权益有任何减损和负担增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可能性不大。
2.政府财政负担增加的风险影响
根据《2023年青浦统计年鉴》中的《历年财政收支(1979-2022)》显示历年财政收入均大于财政支出,以2022年为例,财政收入为5556672万元,财政支出为3712912万元。本次实施办法新增支出合计约为84.38万元。虽然客观上导致区、镇两级财政负担增加,但与历年财政收入增速相比,资金增加的数额相对不大,对区、镇两级政府财政影响相对很小,不会导致区域性政府财政风险。
四、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一)加强宣传
利用各种媒体对本实施办法进行积极正面宣传报道,向公众详细解读项目意义、内容和政策依据。加强对基层相关工作人员,尤其乡镇、村(居)干部的培训,让基层相关工作人员掌握实施办法内容,面对面向群众准确宣传和解读项目,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对特殊困难群体进行及时、针对性、有效的扶贫救助
对特殊困难群体,尤其是不在项目目标人群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生灾难事故、因病致贫等特殊困难时,要给予及时、针对性、有效的扶贫救助。
(三)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化解和处置社会矛盾
继续关注社会舆情,关注社会公众,尤其是基层群众对实施办法的反映,积极回应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和个别的范围内。
(四)区、镇两级财政加强对新增资金的预算管理
因为实施办法新增资金由区、镇两级级财政负担,各镇政府要统筹协调,将新增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确保资金落实到位的同时,不对辖区内居民其他公共福利和民生项目产生影响。
五、风险评估结果
综上所述,通过对《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办法》进行全面深入评估,对本实施办法,社会公众、专业条线、基层干群、相关政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家学者是理解和支持的,不排除极少部分人有异议,引发小范围舆情,社会稳定风险较小,不会导致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本实施办法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可能存在个别风险点和风险源,但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后风险可控、可化解,建议实施本实施办法。
今天(9月2日)下午,区委副书记、区长杨小菁主持召开区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听取关于《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办法》编制情况,副区长孙挺、金俊峰、倪向军、姚少杰、李峰、张彦等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办法》。会议强调,要强化数据赋能,积极探索利用“一网通办”支撑能力,打破数据壁垒,切实将惠民政策直达直享、精准推送;要强化帮扶机制,完善日常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地解决特殊家庭实际困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人口〔2023〕11号)文件要求,结合青浦区实际情况,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青浦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项目实施办法》。为更好推动实施办法落实,现对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文中指出: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2022年1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持有《特别扶助证》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获得以下医疗方面的优先和帮扶:(一)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管理服务;(二)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每年提供一次规定项目的免费体检;(三)在本市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享受相关就医便利措施。逐步推进实施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大病救治等方面的帮扶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2023年1月16日,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等六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本市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中指出,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医疗帮扶。逐步推进实施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大病救治等方面的帮扶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2023年10月30日,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医疗帮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逐步推进实施本市计生特扶对象在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大病救治等方面的帮扶政策。(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补贴有条件的区应帮助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扶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提供缴费补贴。(二)鼓励购买“沪惠保”有条件的区可以为符合条件的计生特扶对象购买“沪惠保”,切实减轻计生特扶对象的自费医疗负担。(三)探索建立计生特扶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各区要积极探索建立计生特扶对象医疗补助制度。计生特扶 对象患病,可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补贴。补助或者补贴具体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帮扶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帮扶:持有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其独生子女已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二)帮扶内容和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补贴。为符合条件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缴费补贴。
2.购买沪惠保。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购买沪惠保补贴,切实减轻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自费医疗负担。
3.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一定的补助。具体内容如下:当年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并已享受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后,其剩余年自负医疗费计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可再给予补助60%,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具体金额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提供的医保费用“个人账户信息查询表”中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为依据。
(三)帮扶申请登记时间。
每年的8月1日-8月31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可以在本时间段内申请办理上一医保年度内的医疗帮扶。
三、其他需要解读的内容
关于购买沪惠保这项医疗帮扶。2024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凭发票或凭证申请补贴。2025年开始,由各街镇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统一购买沪惠保,实现免审即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