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青浦区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用于节水奖励方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青浦区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用于节水奖励方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我局组织开展《青浦区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用于节水奖励方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众参与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召开座谈会
2023年5月18日我局组织召开《管理办法》座谈会,经我局介绍《管理办法》制定情况及政策内容后,参会代表提出11条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我局对《管理办法》内容进行了修改。比较集中的意见有:
1.细化申报流程和奖励标准;
2.细化奖励范围和标准;
3.明确申报对象。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7月5日我局书面征求区内30家企业的意见建议,共回收意见反馈表30份,共收到企业代表意见1条:对于生产用水有规律性波动的企业,建议采用用水年底总量核算的办法进行核算,而不是月或季度核算。
我局未采纳该意见,理由是该意见与现行《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计量周期水量按季度为一个计算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相冲突,且与本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不存在显著关联性。
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于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23日通过青浦区水务局“青浦水务”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征询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关于《青浦区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用于节水奖励方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专家论证情况的报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3年5月,我局组织开展《青浦区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用于节水奖励方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专家论证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3年5月18日,邀请龚成晨、张勇、钟敏三位专家参加《管理办法》专家座谈会,会上收集到11条意见建议。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
《管理办法》的起草是积极探索完善我区节水奖励激励机制的重要成果,是贯彻“节水优先”指导思想的重要举措,通过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户进行奖励,可以充分调动用户节水积极性,加快培育更多节水示范标杆单位和优秀案例,不断巩固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促进我区节约用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可行性
《管理办法》在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青浦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实际情况,能够达到促进节约用水的目的。该文件适用范围恰当,内容详实、依据规范,收入来源和去向明确,具有可行性。
(三)科学性
《管理办法》明确了青浦区开展节水奖励补贴的相关标准及实施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本区节水优先工作的深化,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促进青浦区节约用水事业发展,提升用水单位开展节约用水工作的积极性,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
三、修改意见
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针对5类情况的奖励标准,建议对财政补贴资金的整体情况做一个测算;确保各类奖励标准与计提10%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所匹配;
2.建议针对开展节水技改等工作的项目,有一定节水量的门槛值限定,确保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肯投入、有产出的项;
3.合同节水的定义及范畴较广,建议是否明确是针对哪一类的合同节水进行补贴,还是节水效果保证型、节水效益分享型、用水费用托管型等几类形式都可适用;
4.“采用节约用水技术或产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被列入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推广目录或上海市节水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的用水户”定义有些模糊,是使用节水技术或产品的用水户,还是制节水技术或产品的相关单位;
5.建议进一步在工作中细化奖励范围和标准,明确具体的节水技术考核指标;
6.建议加大对节水科普工作的奖励力度;7.明确第六条第5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要求;
8.为更好的开展该项工作,形成良性循环,建议后续增加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入回收率的考核;
9.建议本办法明确申报对象是使用非财政资金完成节水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工资等;
10.第七条“撤销奖项并收回奖励"建议增加责任主体单位/部门,形成闭环;
11.有效期2年建议改成2024年7月31日,与《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9号)实施时间相一致。
以上建议基本采纳,完善《管理办法》内容:
1.对奖励标准与累进加价收入进行整体情况的测算,基本匹配,进一步细化奖励标准,将“采用节约用水技术或产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被列入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推广目录或上海市节水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的用水户”调增为“对国家成熟适用节水技术推广目录或上海市节水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的技术持有单位”。
2.对奖励标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奖励范围。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申报对象明确为“青浦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的企业”,第七条明确“由区水务局撤销奖项并收回奖励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