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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法务区建设的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聚焦上海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围绕本区“战略赋能区、数创新高地、幸福温暖家”的建设目标,进一步强化法治赋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司法部印发《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发挥城市功能优势做强律师事务所品牌加快推动上海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沪府办规〔2023〕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打造立足青浦、辐射长三角、影响全国、迈向世界的专业化、规模化、高端化法律服务生态圈,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行业认可度高的法律服务机构和组织,构筑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法律人才高地,构建头部引领、行业争先、整体提升的现代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格局,不断发挥辐射引领作用,依托进博会、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等国家级战略平台,为青浦新城成为集聚配置长三角乃至全球资源的功能高地和枢纽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建引领,确保法律服务行业正确的发展方向。抓党建带队建促发展,使党建工作成为促进法律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力量。

——坚持服务中心大局。聚焦上海建设“五个中心”重要使命,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涉外法律服务品牌、建立产业链法律服务团为重点任务,为推动法治青浦再上新台阶贡献法治力量。

——坚持特色品牌建设。打造具有青浦特色的法律服务品牌,全面提高青浦法律服务在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快壮大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完善法律服务领军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和建设。加强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品牌建设,支持专精型律师事务所做优做强,推动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坚持优质法律服务共享。增加优质法律服务供给,扩大配置范围,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加普惠便利,让长三角居民在一体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

三、总体布局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法务区(暂命名,以下简称协同法务区)构建“1+2+X”布局体系,“1”即“一核”,西虹桥商务区,“2”即“两个重点区域”,青浦工业园区、西岑科创中心,“X”即市西软件园等未来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法务区紧密相连的特色产业园区。形成以西虹桥商务区作为协同法务区的主要承载地,青浦工业园区、西岑科创中心协同推进,市西软件园等全域联动的发展格局。

四、政策支持范围

政策支持保障适用于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协同法务区的境内外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一)律师事务所(含国内律师事务所及分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

(二)境内外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等争议解决机构在协同法务区设立的业务机构;

(三)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媒体等法律服务新业态;

(四)其他有利于协同法务区法律服务区域化、国际化或加强国内外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机构落户奖励

1.对在协同法务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各类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经认定符合不同标准的可给予相应落户奖励。

(1)对被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定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协同法务区设立总部的,可申请最高可达250万元的专项奖励。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前来协同法务区设立分所(含同城分所)的,可申请最高可达150万元的专项奖励。

(2)对被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评定为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协同法务区设立总部的,可申请最高可达150万元的专项奖励。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律师事务所前来协同法务区设立分所(含同城分所)的,可申请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专项奖励。

(3)对在协同法务区新设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可申请最高可达150万元的专项奖励。

(4)对在协同法务区设立的具有其他有利于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或法律服务业重大意义的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申请最高可达150万元的专项奖励。

(5)对在协同法务区设立的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可申请最高可达50万元的专项奖励。

(6)对在协同法务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境外知名仲裁、商事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以及在协同法务区设立总部的境内知名仲裁、商事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可申请最高可达150万元的专项奖励。在协同法务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内知名仲裁、商事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可申请最高可达100万元的专项奖励。

(7)对在协同法务区新设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包括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媒体等法律服务新业态),可申请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专项奖励。

(8)对在协同法务区设立的服务上海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强化“四大功能”方面具有法律服务业重大意义的国际知名功能性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申请最高可达500万元的专项奖励。

(二)办公用房扶持

2.对在协同法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根据实际租赁办公面积和用途,经测量核实确认后,给予租金总额30-60%的租金补贴,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租房补贴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努力探索通过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房屋方式打造协同法务区办公用房新模式。

(三)人才激励与保障

3.人才全方位激励措施。符合青峰人才政策人才条件的优秀法律人才,可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青年人才租房补贴以及人才公寓、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政策优待。研究出台我区法律人才专项支持政策。

(四)高端法律服务奖励

4.产业园财政倾斜政策激励。为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集聚,提升服务能级,对注册在协同法务区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财税户管地均纳入西虹桥商务区,对经认定机构或组织产生的区级收入,区与税收属地镇(区属公司)参照我区创新基金产业园和人力资源产业园的政策分享财力。由各街镇(区属公司)负责与西虹桥商务区协调税收统计等相关事项。

5.专业服务奖励。为各级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海外企业的重大政府/商事谈判、诉讼、仲裁、调解等涉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突出贡献,挽回或获得重大权益,产生重大国内外影响的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经组织外部评议后,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奖励。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仲裁机构、G20成员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取得标志性意义的胜诉裁判,或被司法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向全国表彰推广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6.举办活动奖励。对在协同法务区举办与法治营商环境、国际化法律服务等主题相关的会议、活动或培训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或组织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其中,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活动,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五)律师事务所品牌建设奖励

7.加强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品牌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市关于总部经济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资助、奖励和政策便利。对积极引进优秀律师团队、拓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和能力,升级成为品牌综合型律师事务所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8.支持专精型律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对符合条件的品牌专精型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市关于“专精特新”企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专精特色明显、成长性强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重点培养,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奖励和资助。

9.推动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市关于中小微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相关纾困扶持政策。

六、使用管理

(一)本文件涉及的支持资金按年度需要由区财政预算安

排。区司法局负责编制年度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组织实施相关工

作。其中机构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扶持、高端法律服务奖励、律师事务所品牌建设奖励在本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人才激励与保障在本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使用制度执行。

(二)在享受相关政策期间,同一法律服务机构、组织或个

人如同时享受本区多项扶持政策时,同类扶持政策按照“从高但

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如遇国家、本市或本区相关政策变动,

按照新政策执行。

七、申报、拨付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

申报通知由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才工作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进行研究制定和发布,一般每年一次。

(二)受理初审

扶持对象根据申报要求,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完成网上填报后,由所在街镇按程序向区司法局等部门申报。

(三)联合会审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才工作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资金列支渠道分别进行联合会审,按程序报批后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八、附则

(一)扶持对象应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起,5年内不迁离协同法务区,否则应返还已领取或享受的相关奖励与补助。

(二)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政策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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