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拓宽我区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安置渠道,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加快安置进度,实现集约增效土地利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依法征收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房票有关定义
(一)房票
本办法所称的房票,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区域内用于购置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简称房票安置)的结算凭证。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以自愿为原则,从我区新建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楼盘信息库”(房源超市)中选择房源,利用房票金额购买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房票样式由区房管局统一制定及印制。
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票安置或实物房源安置;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可选择单一房票安置、单一实物房源安置、也可选择实物房源与房票相结合安置,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票安置,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结清所购房屋价值,与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计算、结清房票安置后的差价。
国有土地上可购买房票的金额由被征收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补贴、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奖励费)和房票安置奖励构成(具体一基地一方案)。
集体土地上可购买房票的金额是由本征收基地实物房源安置的回购金额(实物房源安置回购面积乘以政府本区域内实物房源安置回购单价,并扣除购买实物房源安置应支付的费用)和房票安置奖励构成(具体一基地一方案),实物房源安置回购面积由本街镇征收实施部门核定,实物房源安置回购单价由区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二)房票房源
区房管局以本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通过意愿征集、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后,纳入“楼盘信息库”(房源超市),并对房源楼盘位置、销售备案价、房源户型、交房日期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并且对相关楼盘信息定期更新。纳入“楼盘信息库”(房源超市)中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实物安置房源)应是已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现房或工程进度已整体达到结构封顶的期房,并均应为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三、奖励和优惠政策
(一)房票安置奖励
在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基础上,征收补偿方案中新增房票安置方式,对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给予房票安置奖励,奖励金额具体以一基地一方案。
(二)限购及税收优惠政策
限购及税收政策按照本市现有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房票使用规则
(一)实名登记
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二)房票核发
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选择房票安置方式、房票安置奖励及生效条件等,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以户为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核发房票。
房票一式三份,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各持一份,一份报区房管局备份。
(三)有效期限
房票有效期限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按照“一基地一方案”予以明确,原则上不超过1年,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
(四)房票支付
房票持有人购买可购房源时,持房票及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国有土地被征收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或集体土地实物房源安置的回购金额与房票安置奖励款应同比例使用。房票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应优先使用房票金额。在购房政策允许范围内,房票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自行支付房款差额,也可按照商品住房贷款相关政策办理业务。
(五)房票继承、挂失
房票持有人亡故的,相关继承人凭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调解书、法院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使用期限不变。
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核发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房票结算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同持房票、身份证、补偿协议及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购房结算资金。房屋征收部门核实材料后,由房票持有人及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商企业共同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并按照“一基地一方案”中明确的时间节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结算金额。房票金额使用完毕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房票。
(七)房票兑换
房票自核发之日起2个月内,不得改变其他安置补偿方式。2个月期满,房票持有人放弃房票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其它方式补偿,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在房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房票,并由房票持有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核发剩余余额的房票,也可以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申请用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的剩余金额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如剩余金额不足以购买该基地最小面积实物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方可向房屋征收部门兑换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的剩余金额。超过房票有效期的,房票不再使用,仍有余额的,按上述规定处置。
房票持有人逾期(原则上1年)未使用房票的,到期后可以按照补偿协议中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中除房票安置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房票持有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其他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并收回房票。
(八)房票资金管理
房票安置资金应实行闭环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应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资金纳入商品住房预(销)售资金监管。
五、责任追究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禁与被补偿人合谋非法套现房票,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杜绝套现问题发生,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协议置换、协议动迁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与上级新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本《实施办法》(试行)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4年11月中旬起,我局组织开展《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试行)》公众参与活动,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相关公众意见,并就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18日,区房管局通过青浦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门户网站就《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试行)》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
在征询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18条,根据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区房管局对征求意见稿未作修改。
比较集中的意见有:
1.要求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人因农村/城中村的时代群体特征,以老年人及农民为主。本次意见征询公示,仅通过少数网络渠道传播,忽略了涉及切身利益的普遍群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未进行充分沟通及广泛收集意见反馈。
以上意见均未予采纳,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应当与安置房屋的供应价格相衔接,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
所以该货币补偿不是高进高出的货币补偿,是低进低出的货币补偿。
二、书面征求意见
2024年10月中下旬,我局分别向街镇、区发改委、财政局等20个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基本采纳并修改完善,并征询了市房管局、市规资局意见,得到了市局的大力支持。
三、现场调研
2024年7月起,我局赴金山区、南京市江宁区学习房票安置操作办法,并深入相关街镇了解情况,收集各街镇数据,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吸取相关意见,对《操作口径》进行优化完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2024年10月14日,市房管局组织市局及区相关部门对《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讨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家论证的形式
2024年10月14日,邀请市房管局征收处、市场处、市交易中心等专家开展座谈论证。
二、事项的论证意见
(一)必要性
为进一步拓宽我区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安置渠道,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加快安置进度,缩短安置周期,实现集约增效土地利用,尽快消化市场存量商品房,促进动迁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减少动迁安置房建设,尽快消除存量闲置安置房,我局积极推进房票安置研究工作,在学习金山区房票安置的基础上拟定了《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征求意见稿)》。
(二)可行性
《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决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13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研究有利于城中村改造推进的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探索实施房票安置,结合我区实际及各街镇的征收补偿方案,拟定了《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试行)》,既保持与全市层面上政策的一致性,又体现区域管理要求,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科学性
《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征求意见稿)》涵盖定义、房源、奖励及优惠政策、责任追究等,尤其与各街镇的征收补偿方案相结合、相捆绑,具备较强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三、修改意见
专家组经过审核,提出如下建议:
1、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在房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房票,也可以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申请用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的剩余金额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如剩余金额不足以购买该基地最小面积实物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方可向房屋征收部门兑换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的剩余金额。超过房票有效期的,房票不再使用,仍有余额的,按上述规定处置。
房票持有人逾期(原则上1年)未使用房票的,到期后可以按照补偿协议中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按照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中除房票安置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2、建议调整相关表述,“政府建设配套商品住房”调整为“实物房源”、“政府配套商品住房”调整为“实物安置房源”。
以上建议均被采纳。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对《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口径》)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拓宽我区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安置渠道,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居住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加快安置进度,实现集约增效土地利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口径。
二、风险评估过程及意见反映情况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18条,主要涉及以下两点:1、要求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2、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人因农村/城中村的时代群体特征,以老年人及农民为主,本次意见征询公示,仅通过少数网络渠道传播,忽略了涉及切身利益的普遍群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未进行充分沟通及广泛收集意见反馈。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以及风险的影响
部分市民可能存在对《操作口径》中房票使用规则、结算方式等方面理解不充分、计算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可能出现市民在提交材料过程中漏交、错交的问题。
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低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加强对《操作口径》的宣传力度,结合网上公示、政策宣贯会、政府开放月活动等,面向社会面解读房票安置相关手续和材料要求。
六、风险评估结果及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实施《操作口径》风险较低,总体可控,建议可实施。
经审核,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拟发布的《青浦区房票安置操作口径(试行)》制定主体适格、相关内容合法、不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当情形。
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青浦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编制情况的汇报。
会议指出,房票安置制度是主动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形势、满 足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的关键一招,要切实提高认识、认清形势, 用足用好政策工具,努力提振房地产市场、降低政府征收安置成本。会议要求,要准确把握政策口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安置方式、奖励标准等政策要素,提升基层 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明确工作职责,各镇街要因地制宜优化完善安置方案,强化政策利民宣传导向,严格把控房票安置全流 程及专项资金管理。会议明确,将房票安置工作纳入区级绩效考核,全力推动政策落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