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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对口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促进对口帮扶地区脱贫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逐步提升就业收入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本区用人单位吸纳对口地区劳动力就业

本区用人单位依法招用云南省德宏州对口帮扶地区(以下简称“对口地区”)的脱贫劳动力或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当年度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可按每人6500元的标准申请稳岗补贴。同一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由一家单位用于申请稳岗补贴一次。

二、鼓励对口地区劳动力在青浦区稳定就业

对口地区劳动力在青浦区用人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当年度内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可申请个人稳岗就业补贴。其中,脱贫劳动力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农村劳动力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只可享受一次。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对口帮扶就业补贴专项资金列支。

四、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申请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向青浦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登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拨付用人单位及个人相应补贴。当年度稳岗补贴最晚应在下年度6月底前提出申请。

五、其他

(一)如发现骗取、冒领等违规行为,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合作交流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追索,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机关、事业单位、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意见的补贴对象范围。

(三)“脱贫劳动力”指云南省德宏州籍劳动年龄段内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劳动力”指云南省德宏州籍劳动年龄段内农村户籍人员。

(四)符合《青浦区关于招录对口地区脱贫人口给予就业和稳岗补贴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21〕6号)文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最晚可在2026年6月30日前提出补贴申请。

(五)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六)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政策执行中若遇国家或市级政策调整,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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