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 监管机制的意见》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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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8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
监管机制的意见》的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国资监管制度,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受托企业管理,完善本区国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主体责任,落实委托监管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促进国资保值增值,由我委牵头开展本区委托监管体制研究。
我委对现有委托监管企业进行了梳理,并且分别向市国资委、嘉定、松江、闵行、徐汇、虹口、长宁等区国资委了解其委托监管工作开展的相关事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委托管理监管机制的意见(审议稿)》(附件一)。现将意见说明如下:
一、我区现有委托监管企业基本情况及历史由来
我区现有委托监管企业共16家(附件二),其中国资委委托监管4家、工业园区委托监管2家、新城公司委托监管8家、青发集团委托监管2家。根据委托监管的来源,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原委办局管办企业委托监管。根据《青浦区委办局管办企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3〕91号)文件精神,将委办局管办企业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由国资委作为委办局管办企业的出资人,采取委托监管方式,并由区国资委与主管委办局签订委托监管协议。由于上海青浦一资人才服务部、上海浦西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区里招聘的村官、社工等人员的交金工作,上海青浦区劳务协作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故将3家公司委托给人社局管理,上海青机后勤服务中心主要是服务机关后勤工作,故将其委托给机管局管理,并签订委托监管协议。
二是属地公司委托监管。根据《关于同意朱家角古镇旅游资产属地管理等方案的批复》(青府办〔2010〕39号),新城公司下属的上海朱家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旅游总社有限公司、上海环淀山湖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珠里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朱家角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朱家角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主要负责朱家角古镇旅游工作,故委托朱家角镇政府管理。根据《关于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通知》(青国资委〔2022〕10 号),将原市司法局所下属的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到新城公司,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还承担了所属辖区内的社会管理功能,故委托给夏阳街道管理。工业园区下属的上海青浦工业园区房屋动拆迁有限公司和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之初便是因为街道无法以主体方式成立公司开展动拆迁及劳务服务业务,故由工业园区代为成立公司,并委托香花桥街道管理。青发集团下属的上海赵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赵巷镇政府投资基金的持有单位,故委托赵巷镇政府管理。
三是行业管理需要委托监管。根据《发关于青浦区区管国有企业下属公司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委〔2018〕106 号),青发集团下属的上海美都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考虑到城市保洁工作在青浦创全、进口博览会等工作中的重要性和保洁行业的特殊性,从实际工作成效出发,将公司日常管理运营由行业主管部门(即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并签订委托监管协议。
二、市国资委及部分区县委托监管情况
市国资委综合处负责全市指导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故我委向市国资委综合处相关同志征询了市国资委委托监管相关事宜。据了解,目前,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主要是历史延续形成,比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保安公司、金融、民政等相关单位出资的企业。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市国资委将东湖集团委托给市委办公厅监管。在管理上,市国资委仍然沿用《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沪府办发〔2009〕45号),市国资委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国资实施全面监管,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
我委又了解了嘉定、松江、闵行、徐汇、虹口、长宁的委托监管情况。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委托监管主要均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目前,嘉定区委托监管集中在机管、民政、公安、传媒、投资招商等领域。嘉定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属经营性国资委托监管的意见》(嘉府办发〔2014〕37号),对委托监管企业的管理模式与市国资委基本一致。松江区委托监管企业较少,主要集中在招商领域,比如松江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给松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闵行区委托监管集中在机管、宣传、交通、投资招商等领域。松江区和闵行区在管理模式上与市国资委和嘉定区基本一致,未出台委托监管的实施意见。徐汇、虹口和长宁无委托监管企业,未出台管理办法。
三、《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健全国资委托管理监管体系
《意见》明确区国资委或区管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和受委托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 委托方式:以委托书方式实施契约式委托监管。
2. 批准程序: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国资委或区管企业作为委托方,委托区有关单位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托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经区国资委备案后,由委托方、受托方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3. 双方职责:国资委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区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做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按国资委要求做好监管委托书签订等事宜。受托方对受托监管范围内的国资实施全面监管,明确受托监管的管理部门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
双方的职责分工,在《国资监管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二)完善国资委托监管机制
1.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委托方应通过有关会议,通报国资监管情况;做好国资监管制度宣传、培训和工作落实,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受托方履行国资监管职责。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互相支持和配合,协同推进区政府决定或批准的有关国资重大项目。受托方向区国资委申报手续,应先履行尽职义务。
2. 建立事项报告机制:受托方应将委托监管工作情况、国资保值增值情况等纳入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区政府。受托企业的重大国资事项、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年度投融资报告、年度决算报告、年度国资统计报告、月度财务快报等,受托方应按照规定报委托方,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
受托企业应每年向受托方至少进行一次工作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年度资产运营情况、国资保值增值情况、重大事项等;受托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受托企业述职情况报委托方,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
3.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委托方对委托监管效能开展年度评价,包括监管方案执行、受托企业预算执行、经营效益和社会保障功能履行情况等。具体通过开展财务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各类专项审计实施评价。
(三)强化国资监管制度执行
主要包括加强国资委托监管企业企业法人治理、干部队伍和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预算管理和国资收益、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产权管理、评估管理以及财务监督等工作。
1. 法人治理:受托方应督促指导受托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受托企业的章程,由受托方根据有关规定初审后报委托方,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
2. 干部队伍和人力资源管理:加强受托企业干部队伍和人力资源管理。受托方负责制定委托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化方案报委托方备案;受托方负责受托企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托企业副科及以上干部可纳入区国资系统的科级干部交流范围,需报国资委党委同意后统筹实施。
3. 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受托方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推进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企业制定主业目录,明确企业主业;健全重大投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审核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 预算管理和国资收益:受托方应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和预算管理,配合区国资委做好国资收益收缴工作,并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提出使用建议;推行国资预算管理,与战略规划、业绩考核进行有效衔接,强化国资运营过程的监控,逐步建立健全国资预算编制、审核、执行监控、调整以及决算等具体制度。受托企业原则上应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上缴国资收益。
5. 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受托方应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推进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企业制定主业目录,明确企业主业;健全重大投资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企业章程的规定,审核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6. 产权管理:受托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股权、产权管理的规定,加强受托企业的产权管理,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依法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事项以及应由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办理手续的事项,包括股权变动、产权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不实资产核销等,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7. 评估管理:受托方应严格执行国资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的评估管理,对股权变动、产权变更等需区政府或区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项目,由受托方依相关国资监管制度执行,并按规定对评估结果初审后报委托方,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区国资委核准、备案。
8. 财务监督:受托方应推动企业认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做好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委托方,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由区管企业报国资委核准;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开展财务快报工作;加强企业全过程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做好国资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
9. 其他监管:受托方应按照相关国资监管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以及委托方确定的年度国资监管工作重点,履行好监管责任,做好对受托企业的国资监管工作。
10. 责任追究:受托方可以联合区国资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受托企业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和国资保值增值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受托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资重大损失的,由受托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委托方为区管企业的,企业应按照签订的国资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区国资委将企业监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并对其委托监管企业不定期开展考核检查。存在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的,将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