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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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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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 总则
1.1目的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科学高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青浦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用于指导涉及本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预防为主、高效应对;科技赋能、社会动员。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青浦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区各级各类预案制定的基本依据。
青浦区应急预案体系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等。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
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运应急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主任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委负责政法工作的常委和区政府负责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区城运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由区城运中心具体负责)、区应急局,承担区城运应急委日常工作。
2.1区级专项指挥部
在区城运应急委统筹协调下,设立以下6个区级专项指挥部。
区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区应急局牵头设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防汛专项指挥部:区水务局、区应急局联合设立,负责防汛防台以及水旱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公共卫生专项指挥部: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设立,负责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社会安全专项指挥部:公安青浦分局牵头设立,负责协调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生态环境专项指挥部: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设立,负责协调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网络安全专项指挥部:区委网信办牵头设立,负责协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以及其他重大突发网络和数据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级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响应等级,由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或区级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区人武部、武警上海总队三支队五大队相关领导协同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2.2区级指挥机构
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包括: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现场指挥部。
2.2.1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
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城运中心”)是本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平台,主要承担城市运行状态监测分析和预警预判,以及值班值守、突发事件联动处置、舆情管理、综合防灾减灾等具体事务。
2.2.2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区总值班室”)设在区城运中心,由区城运中心具体负责日常业务,是区委、区政府的日常值守机构,也是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信息枢纽,负责区委、区政府的日常政务值班和紧急事务的处理;及时报告、收集汇总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传达领导指示并反馈落实情况;配合区级专项指挥部、区应急联动中心开展突发事件综合指挥协调等工作。
2.2.3区应急联动中心
区应急联动中心由公安青浦分局负责运行管理,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统一受理全区范围内突发事件的报警,负责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事件。负责组织联动单位对较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应急联动处置,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项指挥部实施后续处置。负责对全区应急联动工作进行指导。
2.2.4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
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卫健委,负责本区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2.2.5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区预警发布中心”)设在区气象局,由区应急局和区气象局共同管理,负责承担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建设、升级和管理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健全规范化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推进预警信息共享和部门预警联动,为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2.2.6现场指挥部
针对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由区级专项指挥部或区级应对牵头部门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区级专项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的负责同志(一般为区级应对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领导、事件责任单位负责人协助指挥。
现场指挥部可设置若干工作组开展现场应对工作。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协调组、救援行动组、专家组、监测评估组、信息发布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治组、数据赋能组、社会面工作组等,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应对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2.3专家机构
本区具有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职能的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实际需要,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风险防控
建立完善覆盖各乡镇(街道)、行业领域、重点单位、重大活动、重要区域的城市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形成“政府分级负责、部门分类管理、责任主体履责、社会公众参与”的风险防控格局。
3.1风险防控责任体系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发现上报、辨识评估、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联防联控等制度机制,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领域监管责任。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居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
企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防控制度规范,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估,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随申拍”等平台主动报告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信息。
3.2风险评估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完善城乡规划前期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制定重大政策、运营重点单位、实施重大工程、举办重大活动时的专项安全风险评估,指导责任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3.3风险治理
区政府将城市风险治理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制定城市风险治理专项规划,按照统一高效原则,建立区级风险目录,以防范风险为前提,优化居民区、商业区、产业园区以及其他城市功能区的空间布局,加强灾害防御、应急避险等设施建设。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要设施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风险隐患分级分类、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责任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管控整治措施。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应急部门加强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优势互补,建立区域风险识别、险情灾情互通等制度,探索构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风险防范协同机制,筑牢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综合应急联动屏障,预先防范和妥善应对区域发展风险。
鼓励和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重点关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环节、人员的聚集场所以及水资源供应三大领域的安全,开展风险研判,落实人员、资金、技术规范等配套保障措施。加强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
4 监测预警
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区城运中心,统筹城市运行数据和自然灾害防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应急救援保障等信息管理,聚焦社区、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城市综合体、城市交通枢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重点场所和区域,强化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信息资源汇集共享、风险预警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争取在最低层级、最早时间,以相对最小成本,解决最突出问题,取得最佳综合效应。
4.1监测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提高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抓早抓小抓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灾害、台风、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4.2预警
4.2.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原则上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
4.2.2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的原则。区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机构发布本区预警信息。
可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4.2.3预警信息传播
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扩大预警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到人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4.2.4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应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
区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工、停运、停航、停园、停业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建议、劝告,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4.2.5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经过会商研判应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 处置救援
5.1信息报告
5.1.1基本要求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报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
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区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信息报告原则,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
对于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各类突发事件,区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区总值班室报告。
经研判,事件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区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报市主管部门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先行或同时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区总值班室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
5.1.2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相关内容。
5.1.3情况通报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和区域协同响应机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应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2先期处置
5.2.1即时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疏散撤离、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居村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5.2.2联动处置
公安青浦分局(110)、区消防救援局(119)、区卫生健康委(120)等部门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必要措施营救遇险人员,控制事态,并及时上报现场动态。
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等指挥机构接报后,应当立即研判突发事件性质和等级,并及时向区总值班室报告。
区级应对牵头部门、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接到指令后,根据处置需要迅速调派力量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人员搜救、撤离疏散、现场管控、安全防护、队伍调度,停止或限制易受影响区域活动等先期处置措施,并及时上报现场动态。
5.3应急响应
5.3.1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般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发展态势,由履行应对职责的领导机构或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专项指挥部并接管事件处置指挥权。
(1)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本市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国家级、市级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区级应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协同处置。
(2)三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本区启动三级响应,区级指挥部牵头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区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市级应对牵头部门视情协同处置。超出区级应对能力时,区级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提供支援或提级应对。
(3)四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本区启动四级响应,由区级应对牵头部门会同区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部门应对能力时,区级应对牵头部门报请区政府提供支援或提级应对。
5.3.2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随突发事件态势变化动态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果断提级响应或由上级指挥机构提级应对,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层级和应急响应等级划分标准,由各级专项应急预案根据上一级预案的有关要求予以明确。
5.4指挥协调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事件应对需要或上级指挥机构指令要求,区级应急指挥部或区级应对牵头部门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协同处置。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区级应对牵头部门明确责任人履行现场指挥职责。主要措施包括:
(1)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原因、现状和趋势,制定实施抢险救援方案;
(2)以抢救人员生命为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4)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做好处置现场及必要的档案资料保护和事故调查工作;
(6)准备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8)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都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在本区以外发生涉及本区人员和机构的或者需要外区提供支援的突发事件,由区级应对牵头部门对接协调。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会同有关行政区域应对牵头部门联合组织应对。
5.5处置措施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任务与响应级别,明确现场处置的责任单位人员搜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治、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应急救助、监测研判、损失评估、封控管控、维护秩序、应急保障等工作措施和程序。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
5.5.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应急处置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卫生防疫等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3)在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配合市专业部门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和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动员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物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必要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和其他障碍物等;
(12)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5.2发生社会安全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应急处置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6信息发布
5.6.1发布时限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动态更新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首次信息发布时限为接报后1小时内。一般、较大突发事件首发信息时限为接报后2小时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发布信息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在事件应对过程中动态更新信息。
5.6.2发布主体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履行应对职责的领导机构或指挥机构负责,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新闻宣传部门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及现场媒体管理工作。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处置情况、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5.7舆论引导
区网信、新闻等部门加强各类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动态监测应对,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通过“绿色青浦”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主动发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决定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标志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
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6 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遭受损失情况,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救助、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区应急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各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区级应对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预案和有关规定,负责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6.2调查评估
区级应对牵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
各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区级应对牵头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全面评估和综合研判。
6.3组织恢复
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复工复产复市和恢复重建。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质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
情况紧急时,恢复重建项目可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申报建设。
7 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医疗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与处置需要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队伍保障
立足“全灾种、大应急”理念,构建“综合+专业+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常备骨干力量,公安、水务、卫健等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驻区部队为突击,民兵和预备役以及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全域、立体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各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区级应对牵头部门按照多发、易发、高风险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系统谋划应急队伍整体建设,合理布局能力范围,推进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指导各乡镇(街道)应急队伍建设,组织灾害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社区志愿者等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工作。
健全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协作、培训、评价机制,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应急志愿者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建立完善覆盖人员救助、火灾扑灭、信息搜集、医疗救援、水上救助、空中输送等多种救援模式的水上、空中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7.2经费保障
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推行农村住房保险、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为参与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的管理。
7.3物资保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工作,建立分级负责、专常结合的储备格局,以政府采购、委托企业储备等形式,完善实物、产能和渠道储备、调用,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应急局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级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
区商务委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机制和市场供应应急机制。
鼓励和支持社会物流企业、物资供应企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救灾物资协议储备和保障支持单位。
7.4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经委、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交通保障
区建管委、公安青浦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按照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6治安保障
公安青浦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动员民兵及预备役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7避难保障
区应急局等部门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设施设备,规范设置场所的标识标志、定期检测维护,建立“一场所一预案”,明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民众能够安全和有序地转移疏散和安置。区规划资源局配合做好场所的空间规划保障工作。
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保障。
7.8通信保障
区应急局会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规范技术标准,实现视频会议系统、无人机、卫星电话、移动指挥车、手持单兵等多种通信终端融合联通。区委宣传部、区数据局、区文旅局等部门完善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等手段,确保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条件下通信畅通。
7.9平台保障
区政府及网信、公安、大数据等部门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物联感知、视频分析等技术,实时掌握和智能预判各类突发事件,实现各级指挥机构与处置现场及相关单位的数据交互、融合指挥和统筹调度,形成突发事件全流程闭环处置。
7.10社会动员
坚持党建引领建立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党组织根据应急状态的响应级别和实际需要,落实党员干部“双报到、双报告”制度,组织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党员到社区报到,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积极引导社区群众开展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7.11科技保障
区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鼓励和支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鼓励和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开展城市运行安全、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技术攻关,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应用,大力发展高质量应急产业。
8 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区级应对牵头部门组织制修订;部门应急预案由区级主管部门组织制修订,各乡镇(街道)、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各主体组织制修订,相关制修订工作均需按程序报备和印发。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区域性、流域性应急预案纳入专项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8.2预案衔接
区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全区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8.3预案演练
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定期组织预案演练;规划建设应急演练场地,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单项与综合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性实战演练。
台风、暴雨、高温、雨雪冰冻、大雾等易发灾害性天气应对主管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演练评估。
8.4评估修订
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每两年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资源调查、突发事件救援和演练评估结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有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预案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明确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5宣传培训
应急预案印发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预案培训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同时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8.6责任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具体解释。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街道)及应急管理单元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青府发〔2017〕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浦区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2.青浦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3.青浦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