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各镇(街道)招商引进实地型企业向青浦工业园区集聚的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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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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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青浦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调动各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产业集中集聚发展,现就各镇(街道)招商引进实地型企业向青浦工业园区集聚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招商引进实地型企业落户青浦工业园区的镇或街道。
二、关于用地指标与基准地价问题
各镇(街道)招商引进落户青浦工业园区的实地型企业,其用地指标由青浦工业园区统一解决。
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含土地开发成本、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分摊部分及土地占补平衡指标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定期公布。项目用地地价实际损益,归属引进项目的镇(街道),经专项审计后,在当年财政年度内予以结清。
三、关于财力结算问题
各镇(街道)招商引进的实地型企业落户青浦工业园区后,企业所缴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产生的镇(街道)应得部分,归属引进企业的镇(街道);区得部分留存青浦工业园区(暂定三年)。
四、关于经济等相关指标统计与考核问题
落户青浦工业园区企业的经济等相关指标,由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统计,并纳入引进企业镇(街道)的年度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
建立区招商引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镇(街道)招商引进实地型企业落户青浦工业园区的相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研究室、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工商青浦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以及青浦工业园区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要落实相应部门和相应人员,具体负责招商引进企业落户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二)健全相关机制
1.健全项目准入综合评估机制。由区招商引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经委、青浦工业园区及引进项目的相关镇(街道),对拟落户青浦工业园区的实地型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其可否准入。经评估后确定为可准入的项目,其引进的镇(街道)为本试行意见的适用对象。
2.健全项目洽谈协调机制。各镇(街道)应及时将洽谈中的意向性项目上报区招商引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招商引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引进项目洽谈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协调沟通,提供跟踪服务。
3.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由区招商引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并通过适当形式定期公布相关招商信息等,为各镇(街道)和青浦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提供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招商引资过程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4.健全考核激励机制。镇(街道)招商引进落户青浦工业园区的实地型企业开工后,对引进企业的镇(街道)在当年度区对镇(街道)建设“绿色青浦”绩效考核中给予专项奖励。
(三)加强企业服务
青浦工业园区要落实专门部门,负责招商引进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引进企业的镇(街道)也要主动关心与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六、镇(街道)招商引进实地型企业落户上海西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原华新工业园区)和上海练塘工业园区的,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七、区属经济小区招商引进实地型企业落户上述工业园区的,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九、本意见由区研究室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工商青浦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