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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公司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0.05.11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现将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公司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公司监事会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完善监事会设置,规范监事会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监事会组成

        (一)监事会由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组成,人数一般为五人,内部监事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二)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在外部监事中产生,由区人民政府任命,其他外部监事成员由区国资委负责委派;公司内部监事应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区国资委和区总工会备案。

        (三)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一般外部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可以在一至三家区属公司监事会中担任相应职务。

        (四)公司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公司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区国资委、公司提出建议。

        (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公司领导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公司领导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领导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公司领导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或公司负责人会议。

        (六)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或公司负责人会议,并对董事会或公司负责人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负责指导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工作。

        (八)监督公司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义务

        (一)严格执行区国资委工作要求,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民主管理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三)向区国资委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四)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四、监事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组织对公司领导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外部监事特别规定

        (一)外部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区国资委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二)外部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

        六、其他事项

        (一)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一名,对监事会负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名,监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列席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会议记录。

        (二)公司对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应当予以积极协助配合,并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办公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按财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青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